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為控制和改善大氣質量,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防止生態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的大氣環境。
1 標準的分級和限值
1.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級標準 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在接觸情況下,&127;不發生任何危害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
二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在和短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三級標準 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長的空氣質量要求。
1.2空氣污染物三級標準濃度限值見下表。
污染物名稱 | 濃度限值,毫米/米3 |
| 取值時間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總懸浮微粒 | 日平均* | 0.15 | 0.30 | 0.50 |
| 任何一次** | 0.30 | 1.00 | 1.50 |
飄塵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任何一次 | 0.15 | 0.50 | 0.70 |
| 年日平均*** | 0.02 | 0.06 | 0.10 |
二氧化硫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任何一次 | 0.15 | 0.50 | 0.70 |
氮氧化物 | 日平均 | 0.05 | 0.10 | 0.15 |
| 任何一次 | 0.10 | 0.15 | 0.30 |
一氧化碳 | 日平均 | 4.00 | 4.00 | 6.00 |
| 任何一次 | 10.00 | 10.00 | 20.00 |
光化學氧化劑(O3) | 1小時平均 | 0.12 | 0.16 | 0.20 |
注:*“日平均”為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不許超過的限值。
**“任何一次”為任何一次采樣測定不許超過的濃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樣時間見有關規定。
***“年日平均”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均值不許超過的限值。
1.2.1總懸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飄塵,系指空氣動力學粒徑10微米以下的微粒,該項為參考標準。
1.2.3光化學氧化劑(O3),1小時均值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以上。
2大氣環境質量區的劃分及其執行標準的級別
2.1根據各地區的地理、氣候、生態、政治、經濟和大氣污染程度,確定大氣環境質量
分為三類:
一類區 為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和療養地等。
二類區 為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跡和廣大農村等。
三類區 為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干線等。
2.2一類區由國家確定,二、三類區以及適用區域的地帶范圍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2.3各類大氣環境質量區執行標準的級別規定如下:
一類區一般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一般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一般執行三級標準
2.4凡位于二類區內的工業企業,應執行二級標準;凡位于三類區內的非規劃的居民區,
應執行三級標準。
3監測方法
3.1標準中各項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如下:
污染物名稱 | 監測方法 |
總懸浮微粒 | 濾膜采樣、重量法 |
飄塵 | 重量法GB6921-86 |
二氧化硫 | 鹽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
一氧化碳 | 紅外分析、氣相色譜法、求置換法 |
光化學氧化劑(O3) | 硼酸碘化鉀法(要扣除同步監測的NO3干擾〕 |
3.2大氣監測中的布點、采樣、分析、數據處理等具體方法和工作程序,按環境保護小組辦公室頒布的《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4標準的實施與管理
4.1各級標準由地方確定其達標期限,并制定實現的規劃。三級標準為任何大氣環境必須達到的起碼標準。
4.2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小組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主編。
本標準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