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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持證須知》
2019-9-3 閱讀(5048)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持證須知》
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是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經履行合格評定程序,對合格產品發放的憑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由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二、持證人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應在3個月內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安全標志標識備案。
三、持證人具有以下權利、責任及義務:
1、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合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在產品外體或小包裝上使用、加施安全標志標識;
2、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申辦產品安全標志時作出的承諾、承擔因違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規定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
3、按照安全標志審核發放的條件和要求組織產品的生產,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不得擅自變更產品結構及受控部件;
4、指導礦由用戶正確選擇、使用、維護礦用產品,明確告知安全注意事項;5、自覺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填報年審材料;6、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四、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產品技術文件和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履行變更程序并合格后變更安全標志。
五、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安全標志時,持證人應于有效期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延續申請,經履行延續程序并合格后延續安全標志。
六、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因持證人違反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被暫停產品安全標志時,在暫停期間不得使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及標識;被撤銷或注銷安全標志的產品,持證人應停止使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將產品安全標志證交回安標國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