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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25m。當僅以建筑物周圍的鋼柱或立柱加固為導線時,導線可根據跨度設定,但導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框架等主要金屬物體應靠近直擊雷保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不得增設接地裝置。
管道、框架和電纜金屬外皮及其他長金屬物體的平行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的第三部分。第2。2條第2款的要求規定,長金屬接頭不得相互連接。
高度超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物,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接;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應將45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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