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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試驗前在試驗現場調試電子臺秤,并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全部稱量操作開始前,參考車輛應與引軌區保持做夠距離,在到達引軌區前和動態試驗中,參考車輛應能達到和保持恒定試驗速度。應取規定的zui低參考車輛數,在適當載荷下進行動態試驗。每輛參考車輛通過承載器中心的動態試驗次數應符合規定。動態試驗應在稱量速度范圍內進行,該稱量速度應在經過型式評價的電子秤速度范圍內。至少應在下列速度下進行動態試驗:
• zui大秤量速度(Umax);
• zui小稱量速度(Umin);
• 典型工況稱量速度。
2、非連掛車輛稱量
對于每輛非連掛參考車輛,記錄動態試驗時車輛質量示值或打印值。計算記錄值與確定
的靜態參考車輛質量值之差(誤差)。記錄值與靜態參考車輛約定真值的zui大差值應符合要求。
3、連掛車輛稱量
對于每輛連掛參考車輛,記錄動態試驗時車輛質量示值或打印值。
計算每輛連掛參考車輛質量值與靜態值的偏差,任何誤差都應滿足要求。
計算每輛車與下列值的偏差:靜態參考車輛質量,修正后平均車輛質量。任何誤差都應滿足相應的準確度等級。
4、列車稱量
試驗與3相同,如果需要兩種稱量模式,試驗可與3同事進行而不必重復。參考車輛質量應取和,所有誤差和多次稱量累計之和也應滿足相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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