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污水是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實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它污水與上迷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醫療污水排放要求
縣級及縣及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結合醫療機構以及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排放執行預處理標準,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預處理標準和排放標準都對COD、BOD、懸浮物進行了具體規定。
處理方式
一、 醫療機構污水中有放射性物質且量大的需要建衰變池進行處理,然后再和其它污水混合處理。
二、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和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和其它污水混合處理。
三、 所有醫療機構污水都必須經過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常用消毒方式有次氯鈉消毒、紫處紅消毒和臭氧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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