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阻隔隔離網及水源保護區防護網圍墻安全設施
加快推進經果林防火阻隔系統建設,在保證政策、管理、實施“三個到位"的基礎上,充分發動社會多元主體參與,發揮黨員示范帶頭作用,擰緊防火“安全閥"。屬地鄉(鎮)、林業等職能部門、集體、企業、網格員等齊上陣,以示范隔離帶為樣板規范,扎實推進經果林隔離帶建設,依托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人口普查員兼任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宣傳員,推動各級干部認真落實“七級包保"職責;組織集體、企業等對符合低產低效商品林進行改造,鼓勵社會造林主體依法承包荒山荒坡、礦山跡地、火燒跡地、林中空地等進行投資造林。為加快推進經果林建設,全力構建保護森林資源的生物屏障,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大力推進經果林防火阻隔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快建設森林防火阻隔系統的通知》,防護阻隔隔離網將距林緣邊緣直線距離150米范圍內的經果林、生態修復項目(地塊)納入經果林防火阻隔系統管理,鼓勵企業、合作社和個人等,通過承包荒山荒坡、礦山跡地、火燒跡地、林中空地等依法營造經果林,將符合建設要求的新造林和經果林全部納入經果林防火阻隔系統建設管理。
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水源保護區防護網設施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封閉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防火阻隔隔離網及水源保護區防護網圍墻安全設施
水源保護區防護網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防護隔離網設施在管理上強化責任制度落實和指導督促。我市出臺了經果林隔離帶建設管理指導意見,將現有的各類經果林納入生物隔離帶進行規范管理,針對不同種類經果林,科學開展修枝剪丫,切實做到行間合理、疏密合理、全林除草,連同修剪的枝丫規范堆放,規范燒除。因地制宜,針對集中連片的經果林科學設置隔離帶標識標牌,明確經果林業主的權利和履行防火的義務,經果林業主作為責任主體,負責開展經果林隔離帶規范化建設;制定完善經果林隔離帶管護制度,明確經果林業主為管護責任人,每年雨季后至12月前完成全林除草,并將雜草全部清理外運,不得堆放林下、不得堆窩;鼓勵林權所有人對低產低效商品林依法依規實施“雙低改造",使經果林連點成線、連線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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