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北京時代新天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文章>>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工作,確保戰時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各項功能得到正常發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從內容上可分為常規檢測和專項性能檢測。常規檢測是防護設備加工、安裝質量的檢測,包括外形尺寸與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觀質量等項目;專項性能檢測包括:密閉類防護設備的密閉性能檢測,活門類防護設備和密閉閥門的通風性能檢測,活門類消波系統的消波性能檢測,屏蔽類防護設備的屏蔽性能檢測,抗力型防護設備的抗力性能檢測。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的機構,應按本規定取得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資格。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五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人防辦公室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試驗研究與質量檢測中心在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下,
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技術研究工作,負責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試驗定型與系列化工作;
(二)負責制訂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測、維護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防護設備試生產和增項產品的質量檢測,承擔各級人防部門委托的仲裁檢測業務;
(四)負責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和安裝企業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五)承擔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下達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自覺接受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所屬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托檢測,參與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驗收;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準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負法律責任;
(五)執行檢測收費標準,保證公正檢測,樹立良好信譽。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八條 申報成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單位,應當為非涉外機構和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員
1、防護專業工程師、機械專業工程師、結構專業工程師、電氣專業工程師各1名以上,從業1年以上且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防護設備質檢標準。
2、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的人員(專職質檢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應通過防護設備專業知識的相關培訓,能熟練操作相關質檢儀器設備,熟悉所檢測防護設備的相關檢測標準。
3、使用超聲波探傷類特種設備檢測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頒發的操作證書或國家人防辦頒發的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二)場地
1、檢測儀器設備存放間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存放于柜內并有醒目標識。
2、密閉性能檢測場所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應配有5噸以上行車。
3、通風性能檢測場所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應配有3噸以上行車。
(三)設備
1、常規檢測應配備的設備
外形尺寸與配合尺寸檢測儀器設備:千分尺、游標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檢測儀、垂直度檢測儀、螺紋檢測儀、同軸度檢測儀等。 使用性能檢測儀器設備:拉力計,計時器。
材料和外觀質量檢測儀器設備:回彈儀(測商品混凝土強度)、鋼筋掃描儀(測商品混凝土中鋼筋的布置及保護層厚度),商品混凝土超聲檢測分析儀(測商品混凝土結構中的孔縫等隱患),鋼板測厚儀,金屬超聲探傷儀(檢測焊縫),漆膜測厚儀與劃格工具(檢測油漆厚度與附著力)。
金屬材料的材質(強度和理化實驗)可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檢測。
2、密閉性能檢測應配備的設備
測試系統的儀器設備:空氣壓縮機或安全可靠的氣源,壓力表,流量計(組配),微壓計,氣壓表,溫濕度表。
檢測平臺:為安裝調試臺,滿足門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護設備立裝檢測漏氣量的需要。
3、通風性能檢測應配備的設備
測試系統的儀器設備:微壓計,氣壓表,溫濕度表。
檢測平臺:為通風性能試驗裝置,滿足當量直徑Φ1000毫米以下活門、閥門風量、風阻檢測的需要。
(四)質檢
1、相關檢測標準和質檢操作規程齊全。
2、檢測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確保儀器設備始終處于檢定有效期內。
3、應建立完整的質檢檔案,質檢記錄完整,并長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嚴格落實。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組織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質檢管理制度,儀器檢定制度,物資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檢后服務制度。
2、機構的防護專業人員、質檢人員應當通過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培訓,取得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九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檢現狀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報1一2個符合條件的質檢機構:
(一)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單位認真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二)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資格認定。認定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定證書》;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報材料,并通報相關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內容:防護設備加工和安裝質量檢測,包括外形尺寸與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觀質量;密閉類防護設備的密閉性能檢測;活門類防護設備和密閉閥門的通風性能檢測。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終止前六個月內,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上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的工作評價報告,并對是否換發資格認定證書提出意見。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復審,審查合格的,予以換發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內未上報材料,視為主動放棄,注銷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民用工程質檢收費價格,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檢測信息價格,供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嚴禁將檢測業務委托他人或其他機構檢測。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檢測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報質檢機構資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轉讓質檢機構資格的;
(三)檢測報告弄虛作假的;
(四)嚴重超標準收費的;
(五)超出批準范圍檢測的。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防護設備檢測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涉密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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