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下效掀起地方約談熱 力促污染企業環保整改
環保部稱,與之前相比,這一輪約談更加密集,針對的都是當地突出環境問題,約談對象都是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與其他部委的約談相比,“環保約談”更為務實。約談程序規定,在主持約談方指出問題后,被約談方需要直接對事項進行回應,并且依法提出相關整改措施,還必須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對落實整改進行明確表態,后形成約談紀要,白紙黑字向下印發。
“應該說,2014年5月發布的《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雖然各部委都經常通過約談來解決問題,但只有環保系統建立了一個約談體系來監督政府和企業,當然,下一步如果能再提高約談的層次,讓副省長、市委書記也參與進來,效果會更好。”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說道。
另一方面,“環保約談”模式也開始在省級得到推廣,各省環保廳通過約談縣級負責人傳導環保治理的壓力,約談成了目前解決環保問題的佳利器。
地方刮起“約談風暴”
呼和浩特市環保局約談了內蒙古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齊魯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三家企業負責人,并提出七項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包括:呼和浩特市環保局、玉泉區環保局、開發區環保分局對三家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聯合督辦,派駐執法人員駐廠督導,確保企業整改落實到位。
不僅僅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呼和浩特一地,在環保部頻繁約談的高壓之下,為避免被“請喝茶”,環保約談工作正在從環保部層面向地方傳遞,地方政府上級對下級、政府對企業的約談也有愈演愈烈之勢。
2015年8月,由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不力,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建廳等部門對工作滯后的陸川等39個縣政府領導進行了警示約談。
截至2015年7月底,河南省環保廳已多批次先后對26個地方政府采取了公開約談、掛牌督辦、通報批評等措施。
同時,2015年5月,在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約談會上,由于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海南五個市縣政府和三家企業負責人被海南省環保廳約談并要求整改。
2015年4月,陜西省環保執法局對29家超標排放問題嚴重企業的負責人進行約談,河北省環保廳公開約談履行環保職責不到位的5個市縣區行政負責人,并當場簽訂了“限期整改協議”。
相較于其他措施、手段,介于監督和問責之間的環保約談,運用事先提醒、告誡的方式來推動地方政府治理區域環境問題更有價值,畢竟“防患于未然”比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后再查處責任人更有意義。實踐也早已證明,環保約談的確是解決行政區域內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有效手段。
環保約談通過給地方政府壓力,讓壓力轉化為環保動力。通過目前執行成果來看,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未來將這種形式慢慢總結好,形成更好的制度,相信約談也會成為環保的有力武器,有效的推動各省市企業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參考資料:澎湃新聞網、時代周報、每日經濟新聞、河南商報、中國礦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