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公益訴訟亮劍治污 檢察院強勢介入補齊短板
消息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4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
試點地區擬選擇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開展。試點期限為兩年,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由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授權,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積累實踐經驗。”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草案說明時指出。
今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因此,新《環境保護法》實施近半年,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沒有像期待的那樣呈暴發性增長。從2007年起就關注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林燕梅,與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合作多年。在她看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成熟,還要再等幾年。
眾所周知的是,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民眾在環境與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都遭受了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于監管漏洞,也與民眾問責與訴訟制度不完善相關。因為公益訴訟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原因,一些企業與機構的行為平日里缺乏硬約束。在試點的過程中,我們需要不斷評估與總結中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優缺點,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其可操作性。須知,如果檢方提起公益訴訟,主要是針對地方的企業與機構,但在現行行政框架之下,地方政府是首長負責制,檢方如何突破這些來自地方的阻力,以保障合法權益為主要向度,依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并且,這可能需要決策者們從更高的制度層面去解決問題。
河流死魚、莊稼絕收,葡萄減產、身體疾病……在訴訟中,這些后果是否與企業排污有直接因果關系,需要證據來證明。網友@人民大字報批隨縣石材污染認為,“環境訴訟難,難在鑒定。”而對于一些環境污染受害者來說,搜集證據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從目前的網友反饋來看,盡管仍有困難,公眾仍然期待環保公益組織以“井噴”之勢加入到環保公益訴訟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