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建筑垃圾圍城魔障 加強監管立法狠抓隨意倒
我國是世界上年新建建筑量大的國家,每年20億㎡新建面積,消耗了全世界53%的水泥、48%的鐵礦石、47%的煤。在“拆一次創造了GDP,蓋一次又創造了GDP”這種急功近利政績觀的引導下,建筑的平均“壽命”只有25~30年,建筑垃圾已占到垃圾總量的30%~40%,其利用率不到5%,每年相當于生活垃圾5倍的建筑垃圾亟待處理。
據了解,在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美國則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處理,不得擅自傾卸;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做得好的荷蘭,已將70%的建筑垃圾加以利用。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階段,做好城市規劃,杜絕建筑垃圾隨意傾倒、填埋,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走綠色發展健康之路。
亂倒建筑垃圾,不僅影響市容市貌和自然景觀,而且污染空氣,給市民的生活和健康帶來嚴重影響。大部分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運往郊外,填埋在溝壑湖塘等地區,自行消納。但一些人貪圖省錢方便,隨處亂倒,有關部門不得不進行二次處理,既浪費人力、資金,又會在清運過程中產生遺撒和粉塵、灰砂等,造成環境污染。
建筑垃圾污染嚴重主要成因
建筑垃圾污染問題日趨嚴重,但目前,我國對建筑垃圾的處理,基本處于無序管理狀態,大多數城市的建筑垃圾中只有10%被運往指定的消納場所,其余的或被隨意傾倒,或被運往非法運營的填埋地進行簡單處理。其主要原因是:
1.建筑垃圾基本沒有分類收集,拆遷承包商僅分揀價值高的金屬部分,其余全部混在一起當作垃圾處理,增大了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難度。
2.缺少專業的建筑垃圾回收處理機構,全國大多數城市對每年產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至今沒有專業的回收機構,由于很難實現盈利,投資商對回收建筑廢棄物不感興趣。
3.我國建筑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技術水平較落后,缺乏有市場競爭力的制備工藝和產品。
4.政府對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持力度不大,法規不健全,建筑廢棄物處理企業的成長環境非常艱難。近幾年也出臺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等,明確有“誰生產,誰負責”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容量有限,施工單位的建筑垃圾走正規渠道根本無法得到有效處理,大多數建筑垃圾都被施工單位采用違規途徑私下處理了,一般都是傾倒在郊區荒地或洼地,甚至占有耕地,也催生了一大批非法偷運處理建筑垃圾的從業隊伍。
如何破解建筑“垃圾圍城”困境
杜絕建筑垃圾隨意傾倒現象,減少由建筑垃圾形成的環境污染,要從以下著手:
首先,加強建筑垃圾立法,完善法律制度。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夠完善,可依據的是2005年頒發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現行法規中的標準和規定已漸漸不適應日益加重的建筑垃圾容量治理工作,加之建筑垃圾再循環利用不夠,處理能力不足,不能給建筑垃圾一個有效的處理方式,所以很難堵住亂倒建筑垃圾現象的發生。
其次,規范建筑垃圾在工程建設、施工、運輸等全過程中的管理,真正從源頭上依法整治。一般建筑垃圾是建設工程所產生,而建設工程需經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許可,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先期對建筑垃圾的產生納入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有效制約開發商和建設施工單位,確保其將建筑垃圾交由具有專業運輸資質的企業進行清運。
第三,加強監管,加大違法亂倒垃圾打擊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如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經審查核準后,發放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嚴格執行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垃圾規范處置承諾書等。對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的建設和施工單位,不予辦理有關規劃和建設施工許可;對未經核準處置、運輸建筑垃圾,以及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對建筑垃圾經營性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監督管理。
此外,政府、企業應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的研究合作,探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以及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研制建筑垃圾原地資源化利用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