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近日印發,將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提到,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水平。支持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垃圾焚燒、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為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或者園區。
原文如下↓
陜西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完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負責指導全省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管理。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推進全省村莊保潔、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轉運、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意識。
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場所。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第八條 倡導、支持全社會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推動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引導村民和居民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再生資源、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住宿、餐飲、電子商務、寄遞、旅游、家政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引導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布局,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理目標等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以及標準規范,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生活
垃圾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暫存點等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大型轉運設施進行項目審核時,應當就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征求同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支持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垃圾焚燒、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為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或者園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利用處理能力建設,逐步減少以衛生填埋的方式處理生活垃圾。不具備建設規?;贌幚碓O施條件的偏遠村鎮,可以因地制宜建設符合標準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燒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郵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相應的回收。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行業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箱(袋)等包裝產品,主動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二十條 旅游、住宿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家用化學品和
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設區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目錄,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非家庭源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制度,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小區所屬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四)道路、公路、鐵路沿線及其附屬設施,廣場、公園、河湖、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主體的,或者有關單位對確定管理責任主體有異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公示。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配備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及周邊清潔;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溢出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理或者補設;
(四)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組織責任區域內的分類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
(五)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事項中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收集、運輸。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工具和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的密閉化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沿途傾倒、丟棄、遺灑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復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其他類型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所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責任主體,并要求重新分類;對拒不分類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脫水后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禁止以廚余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條 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廢棄物,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指定的場所。廢棄家具經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并拆分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廢棄家用電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
(二)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顯著位置設立顯示屏,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六)建立臺賬管理制度,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理數量、類別、處理方式、處理結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向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七)國家和本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機制,合理確定補償原則,明確補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執行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對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推動和監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郵政、快遞企業對可回收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創新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回收點,采用回收包裝物、以舊換新、設置智能回收機等方式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處理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飛灰等,實現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四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場所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納入監督管理,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處置。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化水平。
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數據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選擇有能力、信譽好的市場主體承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運輸單位將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