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要求,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生態
環境監測機構服務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行為,健全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結合本市工作實際,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2025年版)》,全文如下↓
上海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2025年版)
一、適用范圍
在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并在上海市開展環境監測類和固定污染源運維類技術服務活動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監測機構”),備案滿一個自然年后,次年自動納入信用評價。評價周期(一個自然年)內未在本市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監測機構,原則上不納入信用評價。社會監測機構超過年度評價信息規定時限后提交或補充的相關材料,不予認定。
備案社會監測機構中不再具備生態環境監測領域資質認定(CMA)的,經核實后,備案自動撤銷;連續兩個評價周期未在本市開展相關業務的,備案自動轉為鎖定狀態,社會監測機構再次開展業務前應主動更新信息激活備案。未按《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要求備案的社會監測機構,本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備案社會監測機構的名稱、地址、法人性質、關鍵崗位人員、資質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應于變更后一個月內通過監管系統辦理信息變更。
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社會監測機構的基本素質、業務管理、經營管理、誠信記錄等內容。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需要和行業發展情況,更新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指標項和評分標準詳見附件1和附件2。
三、評分方法和等級劃分
社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評分實施百分制,根據評分標準加分或扣分后分檔累計。信用評價結果按照失信風險由低到高分為A級、B級、C級、D級(嚴重失信)四個等級,其中A級至C級根據評價周期內社會監測機構評價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等級。得分排序分位比例為前20%(含20%),評定等級為A級;得分排序分位比例為20%至60%(含60%),評定等級為B級;得分排序分位比例為60%至100%(含100%),評定等級為C級。
社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確認的,尚未評定等級的社會監測機構,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已評定等級的社會監測機構,撤銷其已獲評的等級,信用等級調整為D級。
(一)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在禁入期限內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的;
(四)存在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行為,受到處罰的;
(五)拒不接受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受到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在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情形。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后,可通過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提交信用修復證明材料,材料真實性經確認后,等級調整為C級。評價對象同時屬于排污單位或其他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按照《上海市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確定其信用等級。
附件
1.《上海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類)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2025年版)
2.《上海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運維類)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2025年版)
3.《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監測報告上傳說明》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說明:
1. 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建設和應用應符合《生態環境監測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技術指南》(T/SSESB 2-2021)和《生態環境監測現場移動端
數據采集規范》(T/SSESB 8-2023)要求。
2.“人員能力”應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中第六、十條相關要求。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相關的技術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現場測試人員、采樣人員、樣品管理人員、實驗室分析人員(包括樣品前處理等輔助崗位人員)、數據和結果處理人員、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等各類人員。對中級職稱同等能力的認定是指: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8年及以上。“專業技術能力”是指:通過上海市環境科學學會等社會團體組織的專業技能理論考核和實操考核。
3.“監測服務合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參數項目、周期頻次、樣品獲取方式、監測依據、報告形式、分包信息、權利義務、計費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信息。
4. “采樣信息上傳內容有效性”中有實際樣品的,應拍攝每批次樣品照片(含清晰的樣品標簽),現場直讀儀器應拍攝打印報表,其他無實際樣品的應拍攝含每批次樣品信息的原始記錄。信息不完整或無法體現采樣工作具體內容的,判定為無效信息。
5. “非現場檢查、采樣現場檢查、實驗室場所檢查”是指依據《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滬環監測〔2022〕215號)開展的相關質量核查;“自行監測檢查”是指依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滬環規〔2023〕8號)開展的技術檢查。
6.“凈資產收益率、營業利潤率、財務核算規范”按照評價周期上一年度數據認定。
7.“收費信息公示”已完結監測任務中未公示的參數項目,“執行情況”以零分計。
8. 初次評價時,“優良記錄”統計時段包括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兩年,后續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認定;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專利權人以機構主體認定。
9.“不良記錄、監督記錄”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關監管類、判決類和執行類等信息認定。
10.“主管部門”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
11. “評分標準”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說明:
1.“運維人員配備”指在本機構繳納社保或在本機構一家參與運維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運維人員,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維人員在唯一機構從業承諾書、技術服務合同和人員清單等。
2. “中級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員比例”對中級職稱同等能力的認定是指: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活動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活動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及以下畢業,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活動8年及以上。
3. 比對監測報告格式、內容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1286)中的相關要求。
4. 初次評價時,“優良記錄”統計時段包括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兩年,后續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認定。
5. “不良記錄、監督記錄”以評價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關監管類、判決類和執行類等信息認定。
6.“主管部門”是指生態環境部門。
7.僅對醫療機構進行自動監測設備運維的機構,不納入評價范圍。
8. “評分標準”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監測報告上傳說明
社會監測機構通過“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上傳監測(測試)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用要求
社會監測機構上傳監測(測試)報告類型包括本市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用于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的委托監測、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污染源(含揚塵)自動監測手工比對監測。如遇特定情況(如承擔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委托的突發或應急監測)無法實時流轉監測項目信息,應于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通過監管系統補傳監測(測試)報告。
社會監測機構應以PDF格式上傳正式蓋章版監測(測試)報告,報告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條文釋義》(市監檢測(司)函〔2023〕37號)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630-2011)附錄 A有關要求。如果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監測方法標準或監測技術規范中對監測(測試)報告信息有特定要求的,或者社會監測機構與客戶對報告內容有特殊約定的,應當同時滿足,如要求有沖突導致無法同時滿足,應提前說明具體情況。
二、其他要求
1.系統編號:應在報告封面的顯著位置標識由監管系統生成的唯一性編號, 即“系統編號:SHHJ+8 位編號”。
2.監測依據:監測過程中涉及的所有方法標準和/或技術規范應以中文名稱和編號(帶年號) 的方式表示,同時應列出現場采樣(測試)方法和單獨的預處理方法。
3.監測日期:采樣日期或樣品接收日期,以及分析日期(或分析周期)。
4.儀器設備:包括在現場采樣(測試)(如涉及)和實驗室分析中所使用的具有計量溯源性要求的主要監測儀器設備(含特定的前處理設備) 的名稱、型號和唯一性編號。
5.樣品標志:樣品基體類別、監測項目、樣品編號(適用時);樣品獲取方式(采樣或來樣),接受來樣的應注明送樣單位。采集氣體或顆粒物樣品,還需注明樣品承載方式(蘇碼罐、氣袋、 針筒、吸收瓶、吸附管(艙)、濾筒、濾膜等)。
6.項目分包:報告中如引用分包項目的結果時,應注明分包內容和分包機構的名稱、資質認定(CMA)證書編號;若分包項目為社會監測機構自身沒有資質認定能力的,應對該分包項目予以清晰的標注和說明。
7.檢出限:監測結果低于方法檢出限時,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檢出,同時注明檢出限值;也可用“﹤檢出限的具體數值”表示。檢出限以方法標準中的檢出限值或實際檢出限值(如有稀釋過程等)表示。
8.監測結果:監測結果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監測值的有效位數表示及數值修約方式應依據有關方法標準和/或技術規范的規定,無相關規定時,可參照《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的相關內容。
9.結果評價:當報告中需要給出符合(或不符合)結論時,應正確選用評價標準,文字表述應包含各指標限值及對應的適用階段或級別, 用詞準確無歧義。
10.涉及現場采樣(測試)的監測(測試) 報告應包含以下信息:
(1)采樣方案或程序的說明,以及每次采樣(測試)的起止時間段。
(2)點位信息:通過文字或地理信息定位,如實描述環境 空氣和廢氣、水和廢水、噪聲、振動、土壤、固廢等現場監測點位的情況。適用時,需附點位布置圖或照片。
(3)現場環境條件:監測方法中對環境條件有明確要求的,或直接參與結果計算的氣象參數,如大氣壓、溫度、濕度、風向、風速、天氣狀況等,應在報告中詳細說明。
(4)適用時,被測單位的生產工況/負荷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應在報告中說明核查方法。如果相關標準和/或技術規范中有規定核查方法(如鍋爐、餐飲油煙)的項目,應從其規定。
1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包含以下信息:排污單位(被測對象)名稱、地址、監測類別、監測點位編號及名稱、評價標準和評價結論,相關信息應與排污許可證中的自行監測要求一致。
原標題:全文|上海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