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住建局發布《湖州市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要求按照科學規劃、有序建設、安全運營的原則,根據省級加氫站規劃建設總體布局,適度超前、加快構建布局合理、服務當地、兼顧過境、銜接順暢的加氫站網絡體系,推動建設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應強的加氫站。同步健全加氫站管理體系,探索細化經營許可和安全運行的具體要求,確保監管到位、運行安全。
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2025年5月15日前通過電話或者郵件反饋至湖州市住建局。
原文如下↓
湖州市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全市
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建設,規范加氫站建設與運營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燃料
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浙編辦函〔2021〕107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加強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浙建〔2023〕4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全市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緊扣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統籌推進加氫站等氫能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市氫能產業鏈提質升級和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按照科學規劃、有序建設、安全運營的原則,根據省級加氫站規劃建設總體布局,適度超前、加快構建布局合理、服務當地、兼顧過境、銜接順暢的加氫站網絡體系,推動建設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應強的加氫站。同步健全加氫站管理體系,探索細化經營許可和安全運行的具體要求,確保監管到位、運行安全。
二、規范建設管理
(一)合理布局設施。加氫站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發展改革委應會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全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和《浙江省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技術導則》,編制加氫站專項規劃,也可根據需要結合燃氣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多規協同。加氫站專項規劃報批程序同燃氣專項規劃。
(二)嚴格建設標準。加氫站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我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2021年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等有關標準規定。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資質。
(三)完善項目流程。加氫站項目作為特殊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依法落實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消防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制度。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與安裝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送給屬地燃氣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本實施意見正式發布前,我市已建、在建的加氫站項目應當按要求進行補報。
(四)規范檔案管理。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在加氫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三、加強許可審批
(一)經營許可申請條件。除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氫站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一站一證”的原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氫站),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2)符合加氫站建設專項規劃等的要求;
(3)有穩定的、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氫氣氣源;
(4)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氫設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7)有與企業經營規模、加氫站等級相適應的合格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需經專業培訓并經市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加氫站充裝操作工人數應該跟加氫機的配備數量相適應,單班人數不少于2人;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具有能源、城鎮燃氣、化工或安全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指定的統計員不少于1人,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加氫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許與加油、加氣等合建的加氫站統籌利用站內人力資源,但混用或兼職人員應經相應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
(二)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加氫站經營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汽車加氫站),應當向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證明;
(3)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以及應急預案;
(4)從業人員專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考核合格情況;
(5)固定的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6)氣源證明:氫氣氣質檢測報告;站外供氫的還需提供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加強經營許可管理。燃氣主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后,應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許可證。燃氣主管部門應建立專家庫,強化許可審查的專業技術支撐,現場核查可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參與。加氫站應保障穩定供應,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的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四)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加氫站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當依法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對外經營的加氫站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取證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四、優化經營服務
(一)確保服務質量。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供應符合質量標準的車用氫氣,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氫氣質量進行檢測,并按要求公布氣質檢測結果。
(二)公開加氫信息。車用氫氣價格執行市場調節價格。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在站內加氫機及其他明顯位置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氫氣質量檢測報告、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停產停業。加氫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臨時停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發布公告或書面通知。因突發事件導致緊急停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第一時間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告。計劃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提前90個工作日向屬地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四)充裝服務限制。加氫站經營單位不得為無出廠檢驗合格證、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已報廢、未取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車載氫氣瓶充裝氫氣,不得為非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
五、嚴格安全管理
(一)壓實主體責任。加氫站經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定期開展企業安全評估和重大安全風險點辨識,并按要求投入安全生產費用,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二)健全制度體系。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于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事故上報處理流程、定期檢驗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以及安全宣傳制度等。
(三)建立職業隊伍。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加氫站操作工,并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從業人員應當開展職業化、專業化培訓,按照法律法規和崗位職責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四)保障設備運行。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加氫站
數據采集與監測控制系統,實現加氫站運行數據、充裝數據、視頻數據等統一管理;建立運行檔案,實時記錄運行、維護、檢修、監控、故障等相關數據,并定期保存歸檔;壓縮機、加氫機等主要設備運行數據、卸車記錄、維護保養檢測記錄等檔案至少保存1年,場站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
(五)提升應急能力。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必要救急物資,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加氫站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并立即向屬地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破壞性事故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明確部門職責
(一)市建設局為加氫站建設、運營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加氫站的設計、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制訂等工作;指導區縣實施工程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以及加氫站運營的監督管理。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全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和加氫站專項規劃,做好氫能源的氣源保障和調度協調工作。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區縣按照氫能產業發展和加氫站專項規劃,將加氫站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四)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加氫站經營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以及加氫站車用氣瓶充裝許可證核發,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管。
(六)市氣象局負責指導加氫站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
市經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各區縣相關部門參照市級部門職責分工做好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七、其他
(一)本意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2,如上級出臺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政策的,按照上級政策執行。
(二)本意見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氫燃料的固定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
原標題:關于印發《湖州市汽車加氫站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試行)》通知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