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國內市場正處于版圖重塑之中,環境企業也開始將目光投向海外,尋求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一帶一路”倡議下,沿線國家和地區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日益增強,出海的地區變得更加廣闊無垠。從傳統的歐美市場到新興的東南亞、非洲、中東乃至拉美地區,處處可見中國企業的身影。
對于環境企業來說,海外市場的拓展不僅可以緩解國內市場競爭的壓力,還能開辟更廣闊的發展空間,打造企業二次增長曲線。
當然,國內企業出海也面臨諸多競爭壓力。不同國家的市場環境及需求差異較大,如何快速調整產品和服務以滿足特定市場的需求成為企業面臨的現實挑戰。商業模式與盈利模式方面,在國內市場已經證明可行的商業模式可能不適合海外市場,需要重新評估和調整。
有鑒于此,環境商會組織專門力量整理東南亞、中亞、中東等區域重點國家環境治理情況,通過商會公眾號分享系列報告,供業界同仁參考。
東南亞系列報告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緬甸等(文末鏈接可獲取),即日起陸續發布中亞系列報告,敬請關注。
吉爾吉斯斯坦
一、國家概況
【地理環境】吉爾吉斯斯坦位于歐亞大陸的腹心地帶。面積為19.99萬平方公里,位于中亞東北部,邊界線全長約4503公里,北和東北接哈薩克斯坦,南鄰塔吉克斯坦,西南毗連烏茲別克斯坦,東南和東面與中國接壤。
吉爾吉斯斯坦境內多山,平均海拔2750米,90%領土在海拔1500米以上。天山山脈和帕米爾——阿賴山脈綿亙于中吉邊境。其中天山山脈西段盤踞境內東北部,西南部為帕米爾-阿賴山脈。其中中吉邊界的托木爾峰為最高的山峰,海拔7443米,位于該國東端。
高山常年積雪,多冰川。山地之間有伊塞克湖盆地、楚河谷地等。低地僅占土地面積的15%,主要分布在西南部的費爾干納盆地和北部塔拉斯河谷地一帶。牧場占總面積的43%。
二、環境狀況
【氣候】溫帶干旱半干旱氣候,在每年的7、8月較熱在攝氏30度左右,12月-2月冬季低溫可達攝氏零下30度間。大陸性氣候,年降水量200-800毫米,高山1000毫米以上。
【水文】水力資源豐富,主要擁有納倫河、恰特卡爾問、薩雷查斯河、楚河、塔拉斯河、卡拉達里亞河、克孜勒蘇河等,屬于咸海流域、伊塞克湖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境內有1923個湖泊,主要有伊塞克湖、松格里湖、薩雷切列克湖等。伊塞克湖是主要湖泊,也是吉爾吉斯坦重要的旅游地,其長178000米,寬60000米,平均深度278米,是世界第四大深水湖。錫爾河上游納倫河橫貫吉爾吉斯斯坦全境。
【自然資源】建有托克托古爾水電站(120萬千瓦)。煤、汞、銻礦儲藏較豐富。吉爾吉斯斯坦礦產資源較豐富。吉境內共發現各類礦產地2000多處,擁有化學元素周期表大多數元素。得到工業開發的僅是部分礦產資源,許多資源的儲量和分布情況有待進一步勘探研究。截止2014年9月探明儲量的優勢礦產有金、鎢、錫、汞、銻、鐵等。吉境內間流湖泊眾多,水資源豐富,蘊藏量在獨聯體國家中居第三位,僅次于俄羅斯、塔吉克斯坦,潛在的水力發電能力為1450億千瓦時,僅開發利用了10%左右。
吉境內生長著3786種植物,其中草本植物3175種,約1600種具有經濟價值,包括具有藥用價值的甘草、麻黃、沙棘等,并擁有世界上最大的野生核桃林和野蘋果林。
【環境問題】吉爾吉斯斯坦的環境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空氣污染:首都比什凱克的空氣污染問題尤為嚴重,曾被列為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城市之一。空氣污染主要來源包括城市居民大量采用燃煤方式取暖、熱電站和汽車排放。
水資源污染和不合理使用:吉爾吉斯斯坦將水資源大量運用到能源生產和農業灌溉上,同時還向烏茲別克斯坦和哈薩克斯坦等鄰國出口水資源。對于灌溉用水的管理,吉爾吉斯斯坦無論是在向鄰國的分配還是在本國的使用上,都沒有制定明確的規定和調控方法。
廢棄物的管理:一些廢物堆放場是在蘇聯時期建立的,用來儲存鈾礦開采廢物,其中有4個堆放場建于1958年,位于明庫什,對吉南部費爾干納山谷造成了威脅。
三、環境管理
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環保和林業署是國家環保及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發展林業經濟。由于環境領域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對破壞環境的行為處罰力度極弱。
四、環境政策
1、主要環保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山地區域法》、《特殊自然區域保護法》、《地礦法》、《生態鑒定法》、《大氣層保護法》、《植被利用與保護法》、《環保法》、《國家關于溫室氣體排放與吸收調控政策法》。此外,還有《農業、水資源管理和區域發展部命令草案》、《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工業、能源和土地利用委員會命令草案》等。
2、環保法律法規基本要點
《環保法》規定,對違法責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起訴有效期為20年。責任人及責任單位除恢復自然環境,并對受害個人及單位進行經濟賠償外,還要被追加刑事處罰。
【生態保護法】旨在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使用的政策,協調法律關系。該法第4節內容對經濟與其他類型活動生態保護作出規定,包括國家生態鑒定規則。
【生態鑒定法】旨在調控生態鑒定的法律關系,杜絕經濟活動對生態造成不良后果。國家生態鑒定參照以下文件實施:調控經濟活動的法規草案、技術章程、方法指導以及其他文件;可影響生態環境的建筑、改造、擴建、技術更新項目規劃與可研報告。
【碳排放】《國家關于溫室氣體排放與吸收調控政策法》是關于碳排放的主要法律,根據該法,任何自然人、法人在從事經濟等活動過程中排放出溫室氣體后,必須要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排放量,并增加溫室氣體吸收量,要對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量進行監測,采用先進技術解決溫室氣體排放問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在吉爾吉斯斯坦從事道路建設、礦山開發等野外作業項目的企業需在項目實施前到吉爾吉斯國家環保和林業署辦理相應環保評估手續,審批時間根據項目不同從兩周到數月不等。此外,從事礦山開發的企業還需到能源工業部辦理環保審批。
【可再生能源】吉爾吉斯共和國部長內閣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一些決定進行了修改。旨在開發、實施和建設可再生能源,以及調試新的發電能力。具體而言,根據租賃協議向國有土地使用者授予土地用于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期限從5年延長至25年。在土地租賃各階段缺乏投資者活動的情況下,以下情況規定了返還地塊的條件:收到地塊后3個月內缺乏可再生能源實體的項目文件;在收到地塊后6個月內缺乏初步可行性研究(FEA)和確認的項目實施資金來源;可再生能源實體在收到地塊后一年內未能開展建設工程。
原標題:特刊 | 中亞國家環境治理情況報告之吉爾吉斯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