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運營評價辦法(試行)》印發,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泥處理廠的運營評價工作,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采用審閱材料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運營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設施污染防治效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評價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是指以處理城市(含縣城)生活污水為主的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是指對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進行集中統一處理的污泥處理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泥處理廠的運營評價工作。
第四條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評價內容包括:
(一)經營管理;
(二)運行管理;
(三)設備及構筑物管理;
(四)水質化驗及中控在線監測管理;
(五)污泥處理處置;
(六)噪聲及惡臭氣體控制;
(七)安全及應急管理。
第五條 城市污泥處理廠運營評價內容包括:
(一)經營管理;
(二)運行管理;
(三)設備及構筑物管理;
(四)污泥貯存、計量、運輸、產物處置管理;
(五)噪聲及惡臭氣體控制;
(六)安全及應急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評價指南,指導監督全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的運營評價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運營評價工作。
第七條 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采用審閱材料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市級主管部門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區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的全覆蓋評價,并在7月底前將評價結果報送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對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70分及以上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得分在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命名為四星級污水或污泥處理廠,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命名為五星級污水或污泥處理廠。對命名為四星級和五星級的污水或污泥處理廠實施動態管理。
第九條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應按照評價意見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在3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市級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條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無法安全運行的,可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的;
(二)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
(三)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按程序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止運營,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廠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市縣排水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市縣排水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按程序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二條對不按照規定要求實施評價工作或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予以糾正或要求其限期整改,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