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出臺的目的與背景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精神,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若干措施>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23〕19號)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辦〔2023〕35號)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開放,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升區域現代環境治理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區內企業、商業組織等建立提高環境績效的自愿性機制,激發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內生動力,協同推進浦東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對標國際,聚焦先導。
(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
(三)激勵先進,有序推進。
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內容
實施內容部分明確了評價對象、評價組織、評價程序、評價要求和方法:
評價對象
依法設立且注冊地、稅務證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浦東新區的企業。
評價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研究制定企業環境績效評價規則并組織實施。
區發改委、區科經委、區規劃資源局、區財政局、區城管執法局、區統計局、區委金融辦、區稅務局、區農業農村委等相關部門為行業協會、商會提供企業開展環境績效評價的統計數據對接服務,針對環境績效評價實施結果制定激勵措施,并落實執行。
評價程序
評價程序分為提交評價需求、組織評價、社會公示、激勵落實和動態管理五步。
評價要求
方案確定區內企業開展環境績效評價的參考指標。
行業協會、商會參照評價指標,制定評價通則、行業評價細則,企業根據所屬行業類別,有行業評價細則的依據行業評價細則開展評價,無行業評價細則的按照通則開展評價。
按通則或細則,評選各行業的“綠色引領企業”、“綠色發展企業”和“綠色潛力企業”。其中,綠色引領企業績效綜合得分須高于行業平均績效水平50%以上,綠色發展企業績效綜合得分須高于行業平均績效水平30%以上,達到該行業環境績效平均水平的企業均可評為綠色潛力企業。
獲上述三類評價結果的企業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 依法應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依法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辦理排污登記,相關環保手續齊全的;
· 近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未因行政機關移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評價方法
評價指標共有資源集約高效利用、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現代環境治理能力四個一級目錄,包含16個二級評價指標和6個加分指標組成。采用百分制評價+加分項的綜合評價方法。針對不同的企業的評價需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單個指標的缺省評價,缺省賦值原則為同級別指標均衡賦權。
鼓勵政策
經評價流程確認獲得“綠色引領企業”結果的企業可享受以下配套鼓勵措施:
(一)限停產豁免
(二)正面清單管理
(三)環保審批服務
(四)綠色金融支持
(五)綠色低碳產業服務政策
(六)品牌推廣
上述政策均明確負責協作落實的相應部門,包括:區生態環境局、浦東電力服務公司、區城管執法局、區委金融辦、相關金融機構、區科經委等。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部分明確了組織和資金保障及宣傳推廣的要求。
包括組織和資金保障及加強宣傳推廣以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績效評價推進工作,推動全區企業對標行業標桿,不斷提升自身環境績效水平。
原標題:關于《浦東新區關于支持區內企業開展環境績效評價的實施方案(試行)》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