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棗莊市燒結磚瓦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燒結磚瓦產業布局,促進燒結磚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草擬了《棗莊市燒結磚瓦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您可通過傳真或電子郵箱(zzsdqb@zz.shandong.cn)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棗莊市燒結磚瓦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切實提升我市磚瓦產業集群綜合實力,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監管規范和促進發展兩手并重,對全市行政區域內以頁巖、煤矸石、淤泥、城市污泥、粉煤灰等為原料,經窯爐焙燒生產燒結磚瓦制品的工業企業(含停產但仍具備復產能力的企業),按照“關停淘汰一批、整合升規一批”的工作思路,鼓勵燒結磚瓦企業主動淘汰。科學控制燒結磚瓦企業數量,到2024年底前,綜合考慮煤礦煤矸石運輸距離、綜合利用能力和民生保障需求,全市燒結磚瓦企業數量減少至現有的20%左右,依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控燒結磚瓦產能,改變目前產能嚴重過剩、惡性無序競爭狀況;優化燒結磚瓦產業布局,支持中心城區(薛城區、市中區、棗莊高新區)磚瓦企業率先退出;到2025年,燒結磚瓦行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水平、市場競爭力進一步提升,培育5—8家綠色示范標桿企業。
二、整治標準
燒結磚瓦企業按照以下要求實施分類整治:
(一)對所用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淘汰類”的燒結磚瓦企業,依法實施淘汰。對屬于“限制類”的鼓勵提前淘汰。
(二)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續且占用非建設用地的、未依法取得環評手續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且違法排污情節嚴重的、超標排污違法情節嚴重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違法情節嚴重的、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且不能改造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違法情節嚴重的、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的以及其他應當依法依規退出的燒結磚瓦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停業、關閉。
(三)對保留燒結磚瓦企業,安全管理、生態環境、能源等部門研究制定改造提升標準,推行自動化生產、
信息化控制。加快“機器代人”改造,實現高精度切坯、翻坯、碼卸坯、包裝倉儲等環節自動化機器人化。鼓勵建立能耗綜合監測系統,對主要能源消耗、重點耗能設備實現實時可視化管理。鼓勵利用工業固廢等替代一次原燃料,實現廢物利用資源化。鼓勵龍頭企業兼并重組和減量置換,進一步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磚瓦行業“減產能、上設施、提質量、增效益”。
三、實施步驟
(一)深入摸排轄區磚瓦企業現狀
各區(市)、棗莊高新區組織對轄區內的磚瓦企業進行細致摸底排查,重點排查區市交界處、城鄉結合部、農村地區及工礦周邊等區域,逐個摸清企業位置、土地性質、職工人數、生產工藝、產品產能、生產狀態、能源消耗、治污技術、運輸方式、污染物排放總量等基本情況,建立燒結磚瓦綜合整治臺賬。
(二)堅決淘汰燒結磚瓦落后產能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等政策要求,依法依規推動淘汰落后產能,限期關停清理排查出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磚瓦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淘汰企業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
(三)集中審查磚瓦企業投產手續
各區(市)、棗莊高新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燒結磚瓦企業項目立項、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明、環評批復、林地占用許可、取水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必要手續進行集中審查,利用磚瓦用頁巖等礦產為原料的,還應查清礦產來源及用量。對手續不齊或存在問題的企業依法依規處理。
(四)全面整合燒結磚瓦存量產能
各區(市)、棗莊高新區綜合利用各級財政、金融政策,對合法合規磚瓦企業,通過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自主淘汰,并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壓減磚瓦企業總量,為綠色優質項目騰出發展空間。
(五)加快推進存量磚瓦提質增效
加大對企幫扶力度,組織行業專家深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指導和環境管理評估,推動未淘汰的磚瓦窯實施安全防護和污染治理提升改造,推進清潔能源替代,窯爐外投燃料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指導企業合理選擇成熟高效的污染治理技術和先進工藝,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及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創A,提高行業競爭能力。
(六)持續提高企業規范化管理水平
強化部門監管聯動,開展產業政策標準解讀活動,督促磚瓦企業堅持守住“安全環保生命線”,確保企業規范平穩運行。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整合監管部門執法資源,實行燒結磚瓦儲存、生產、運輸全流程監管,依法處罰安全、環保、能耗、產品質量和職業健康等不達標的違法行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棗莊高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落實磚瓦企業綜合整治的屬地責任,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加快推進企業淘汰、整合、提升等工作。
(二)加強資金支持。各區(市)、棗莊高新區要加強各級各領域資金政策整合力度,統籌利用中央、省相關領域專項資金,對手續齊全、合法合規、主動淘汰的燒結磚瓦企業,給予一次性淘汰補助。
(三)扎實推進整治。各區(市)、棗莊高新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逐個明確整改要求及時限,形成
工作臺賬,并實施銷號管理,確保按期按要求整改到位。市級將定期調度綜合整治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嚴不實的將通報、約談。
(四)加強信息公開。各區(市)、棗莊高新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積極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及時答疑釋惑熱點問題,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先進企業要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增強企業責任感和榮譽感。
附件:1.燒結磚瓦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作職責分工
2.燒結磚瓦企業手續合規查驗單
3.燒結磚瓦企業環保提升改造標準
4.燒結磚瓦企業安全生產整治標準
附件1
燒結磚瓦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工作職責分工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磚瓦企業調查摸底、合規審查、清理淘汰、整合升規和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治措施。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全市燒結磚瓦行業發展規劃,指導保留的燒結磚瓦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市公安局負責查處磚瓦物料及產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查處違法使用粘土、頁巖等行為。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中央和省級等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占用耕地林地、違法開采粘土等礦產資源、使用粘土作為燒結磚原料及違反規劃建設等行為;指導做好關停淘汰后的土地回收、置換。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做好磚瓦企業改建或技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排污許可證重新申領工作,依法注銷關停淘汰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監督拆除過程中企業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指導未淘汰燒結磚瓦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水、廢氣排放,創建績效A級企業。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燒結磚瓦物料及產品營運運輸車輛實行行業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改裝、超限超載、貨物未覆蓋等車輛。
市城鄉水務局負責依法打擊非法取用水行為。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企業整合過程中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磚瓦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根據職責依法配合做好關停淘汰和整合升規磚瓦企業的營業執照吊銷、變更工作。
市能源局根據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山東省能耗有關政策,對不符合能耗規定的燒結磚瓦企業依法查處。
棗莊供電公司負責按照屬地政府要求,依法依規對相關磚瓦企業采取停電措施,拆除相應供電設施。

附件3
燒結磚瓦企業環保提升改造標準
一、環境管理制度方面
(一)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建立環保責任制,設立專職環保管理組織架構,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環保負責人和環保專門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專兼職保潔員隊伍負責廠區環境清掃和保潔,配備洗掃車、灑水車、霧炮車或噴灑兩用車。
(三)制定并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企一策”方案。
二、清潔能源方面
(四)窯爐外投燃料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內摻燃料包括含硫率低于0.8%的煤、煤矸石或其他含熱廢棄能源。
三、廢氣有組織排放方面
(五)必須配備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除塵采用袋式除塵、濕式電除塵、電袋復合等先進技術;脫硫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氧化鎂法等高效技術;窯爐采用低氮燃燒工藝,配備SCR(選擇性催化還原)或SN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脫硝技術。
(六)在基準含氧量18%的條件下,窯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分別不高于10、50、50mg/m3;破碎、成型等其他產塵點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3。
四、無組織排放方面
(七)提高生產過程的密閉水平,生產工藝產塵點按照“應收盡收”原則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治理措施;
(八)頁巖、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并采取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原煤、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全部密閉或封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或密閉車廂等方式輸送。
(九)料棚配備噴霧抑塵設施,料棚出入口安裝自動門。
(十)原料的粉碎、篩分、配料、混合攪拌、成形、干燥等工序,均應在封閉車間內作業,并配備除塵設施。產品裝卸產塵點應采取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窯車及相關產塵及產渣區域應有除塵除渣措施。
(十一)各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顆粒物廠內監測點濃度不高于0.5mg/m3;
(十二)廠區內部道路必須實現地面硬化,廠內其它區域裸露地面應采取綠化和覆蓋措施,防止揚塵。
(十三)運輸車輛進出廠區通道應配備沖洗平臺、沖洗設備、排水溝、沉淀池等設施,進出場的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實,車身整體尤其是車輛底盤、車輪必須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五、物料產品清潔運輸方面
(十四)進出廠物料和產品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使用新能源車輛或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新能源車輛或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運輸比例達到60%以上;
(十五)廠區內運輸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車輛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全部為新能源或達到國三及以上排放標準機械。
六、污染排放監測監控方面
(十六)主要產污設施和治污設施安裝用電監控裝置;
(十七)干燥、焙燒窯排放口安裝煙氣排放連續在線監測系統(CEMS),數據保存一年以上;
(十八)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配備集散控制系統(DCS),數據保存一年以上。DCS需能自動控制各廢氣治理設施和噴霧設施,根據CEMS數據、PH檢測儀數據、窯爐出口氮氧化物濃度,結合濃度波動規律等修正因素,實時自動控制風機風量、除塵器功率、脫硫泵功率、脫硫藥劑增減量和噴氨流量調節閥開度,能夠控制濕電除塵器清洗泵等設備及時清潔治理設施。
(十九)廠區內主要產塵點周邊、廠區內運輸道路兩側安裝空氣顆粒物濃度監測設施,監測TSP、PM10、PM2.5濃度;
(二十)料棚進出口、破碎攪拌下料口、窯爐進出口及產品裝卸點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運輸車輛進出通道安裝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門禁電子臺賬保存一年以上,所有視頻監控記錄保存六個月以上;
(二十一)在廠區正門等醒目位置設立電子公示牌,同步顯示日期、風向、顆粒物等污染物濃度及排放標準、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等,并實時更新數據。
(二十二)以上數據全部上傳至市智慧環保監管平臺。
七、固廢綜合利用方面
(二十三)利用工業固廢、礦物尾渣、淤泥、污泥、農林廢棄物等替代一次原燃料;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磚瓦制品,擴大資源綜合利用范圍,提高原燃料中固廢摻配比例,減少對天然資源的消耗;
(二十四)利用磚瓦燒結窯爐協同處置河湖淤泥、建筑廢棄土、建筑渣土等固體廢棄物;利用大型燒結磚隧道窯安全處置城市污水廠污泥,提高綜合處置能力和利用效率。大宗固廢需進行預處理,處理過程無廢氣、廢水、廢渣外排,處理過程無二次污染,處理后實現資源化利用。
八、工業噪聲控制方面
(二十五)選用自動化程度高、噪聲值較低的生產設備,加強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對產生噪音設備采取相應隔聲、減振等措施,嚴格控制設備噪聲;采用隔聲門窗,廠房隔音擋板等進行隔聲。
(二十六)正常生產時,廠界日間噪音不得超過60分貝,夜間噪音不得超過50分貝,減少非正常工況產生的噪聲;
九、環保檔案方面
(二十七)按規定辦理環評批復文件、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制定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規程。
(二十八)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并編制季度、年度執行報告;定期開展第三方廢氣監測,并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出具的報告進行檢查整理。
(二十九)建立生產臺賬,包括生產時間、運行負荷、產品產量等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主要原輔材料(分批次入廠清單和入窯清單)消耗記錄和外投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消耗記錄。
(三十)建立治污臺賬,包括廢氣治理設施維修記錄、除塵濾料更換量和時間、脫硫及脫硝劑添加量和時間、脫硫副產物產生量及處置情況等運行管理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廢氣手工監測和在線監測記錄等。
(三十一)臺賬及相關原始證明材料應裝訂成冊以備查閱。
十、術語定義
無組織排放:是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密閉:是指物料不與外界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密閉儲存:是指將物料儲存于與環境空氣隔離的建(構)筑物、設施、器具內的作業方式。
密閉輸送:是指物料輸送過程與環境空氣隔離的作業方式。
密閉空間:是指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封閉:是指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封閉儲存:是指將物料儲存于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內的作業方式,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封閉輸送:是指在完整的圍護結構內進行物料輸送作業,圍護結構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封閉車間:是指具有完整圍墻(圍擋)及屋頂結構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門窗在非必要時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附件4
燒結磚瓦企業安全生產整治標準
1.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規定。燒結磚瓦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安全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同時留檔備查。涉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依法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批,否則不得建設。
2.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涉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應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任職6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培訓考核。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人員、物資和技術投入。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3.推進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組織專業力量和全體員工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安全風險,加強動態分級管理,啟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逐一落實管控責任,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4.落實防火防爆設計規范。生產車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最低耐火等級均應符合《燒結磚瓦工廠設計規范》(GB50701)的規定。各生產車間的防火距離、可燃油品(或可燃氣體)儲罐區及其附屬設施的布置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電力裝置的防火防燃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規定。
5.強化機械傷害預防措施。燒結磚瓦生產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攪拌機、高速旋轉設備等要配置防護罩,擠條機、擠磚機、切條切坯機、機械手、皮帶輸送機、牽引車、窯車、擺渡車等均應配備相應防止機械傷害的安全設施。其中,機械手、牽引車、窯車、擺渡車運行區域必須設置防護欄和安全警示標志;皮帶輸送機應按規定設置緊急停車拉線開關。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按時進行檢測檢驗。
生產設施設備的布置應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米。跨域皮帶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處,應設置人行過橋和防護欄。各類坑洞、窯頂平臺、機械平臺等應安裝防護欄,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配電房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可燃雜物。
6.加強工藝安全管理。爐窯點火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出窯磚瓦的溫度;機械手、牽引車、窯車、擺渡車的運行速度,應與生產能力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變更;磚瓦堆垛不能超高;儲存、使用氫氧化鈉等危險化學品,應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防火、防爆、泄壓、防毒、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堰或隔離操作的設施設備。
7.加強檢維修風險管控。建立健全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生產操作、工藝技術和設施設備的特點,對檢維修作業活動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檢維修安全生產方案或措施。嚴格規范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作業審批管控,加強對檢維修作業現場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檢維修區域,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加強對外來檢維修施工隊伍的管理。不得將檢維修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或條件的承包單位;將外包檢維修活動納入本企業安全管理,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確認和現場監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