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財資函〔2024〕15號)要求,為認真謀劃一批成熟度高、減排效益明顯的項目申報,全力爭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推動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我市2023年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項目,具體事項如下:
一、激勵對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在我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采取源頭替代、過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設施升級改造措施,開展工業鍋爐、爐窯、涉VOCs行業企業污染治理及技術改造的工程減排項目和淘汰相關產污工序的結構減排項目,并形成NOx或VOCs減排量的企業給予激勵。激勵資金支持共性工廠、共性產業園建設項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擴建“三同時”項目以及1年(申請之日起)內存在不良信譽記錄的企業,不支持升級改造后仍為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項目和已獲得省相關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
二、激勵標準
根據“先減先補、用完為止”的原則,暫按NOx減排獎補1萬元/噸、VOCs減排獎補4萬元/噸的標準進行激勵,原則上,符合獎補對象要求的企業獲得相關財政資金支持金額不超過其本次環保改造投資總額50%。
三、申報要求
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23〕84號),自行計算NOx和(或)VOCs減排量,確保減排量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并積極配合減排量審核和核查工作。減排量申請材料請于2024年7月15日前報送至轄區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系方法見下表)。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開展現場核查,確保企業項目情況與申報材料相符。
四、資格條件
(一)申報主體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佛山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環評批復、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等手續完善,不存在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情形。
(二)申報主體近三年以來沒有環境違法行為以及因環境問題掛牌督辦。
(三)申報的工程類項目必須是在達標治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改造,切實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減排量審核流程
申報項目的減排量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23〕84號)等文件規定進行核算,按照企業自行核算如實申報-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初審-市生態環境局審核認定-省生態環境廳核定抽查的流程開展。企業治理項目NOx和(或)VOCs減排量經屬地區生態環境分局初審后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核認定,認定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業技術團隊,按照省定標準對地級以上市上報的認定結果進行抽核,對省市兩次審核結果偏差超過5%的,由省生態環境廳退回地市重新核算整改。
六、其他說明
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對征集的項目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推薦申報省財政激勵資金,最終結果以省的審核意見為準。
原標題:最高獎補4萬元/噸!現全市公開征集2023年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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