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6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粵建公告〔2024〕21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據《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資源化利用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要求,我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于6月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相關意見反饋至郵箱:yusijin@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27日
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全省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加強建筑垃圾轉移的監督管理,實施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追、責任可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單位運行聯單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運行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轉移活動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動落實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制度:
(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轉移聯單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使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開展轉移活動;
(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排放和現場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拋撒、非法傾倒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
(四)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部門依職責負責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轉運設施用地和規劃審批,做好供地保障。
第四條 【聯單內容】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內容包括排放單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類別及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駕駛員、行駛路線、運輸時間、消納單位、消納方式和排放、運輸、消納核準等信息,自運輸車輛離開排放單位時開始運轉,到達預定消納單位時結束。
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單位應分別指定工作人員在各自負責環節進行聯單信息核對、確認,各聯單確認人是聯單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聯單形式】轉移聯單形式推行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因條件等限制不能實施信息化管理的,應采取紙質聯單管理留存備查。
紙質轉移聯單樣式詳見附件《廣東省建筑垃圾紙質轉移聯單(參考樣式)》。
第六條 【相關單位基本責任】建筑垃圾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在建筑垃圾轉移過程中應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并對所造成的市容環境破壞、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排放單位義務】排放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選擇排放地或者消納地所在地市行政區域內具備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對運輸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關責任;
(二)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明確擬轉移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開展建筑垃圾分類和合法裝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分類收集、貯存和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筑垃圾,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立方、重量)和消納單位等相關信息;
(四)填寫、運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信息,轉移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重量)等信息;
(五)將建筑垃圾排放情況及時告知消納單位,及時核實消納單位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建筑垃圾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排放單位可在與運輸單位、消納單位簽訂的合同內明確清運處置費用實施聯單結算規定。
第八條 【運輸單位義務】運輸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無法提供轉移聯單的,應拒絕運輸;
(二)填寫并執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運輸單位名稱、運輸工具及車船號,以及運輸路線等運輸相關信息;
(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四)保持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五)裝卸和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六)將運輸的建筑垃圾運抵消納單位,交付給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收人;
(七)采用陸路運輸的,運輸車輛應符合本省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車輛技術標準和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八)采用水路運輸的,建筑垃圾運輸船舶應符合相應的載運技術條件,消納場所為陸域的,不得采用開底式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消納單位義務】消納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擬消納的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重量)等相關信息;
(二)填寫并執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消納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消納量等信息;
(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對接收的建筑垃圾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四)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對堆體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體內水位等情況的監測,防止發生失穩滑坡等危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接收建筑垃圾時,消納單位發現實際情況與聯單信息不一致,應備注原因并進行協商,具體操作如下:
(一)當數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時,可根據實際建筑垃圾數量對聯單信息進行調整,在排放單位確認后,重新確認簽收;
(二)當類別不一致時,應通知排放單位重新創建聯單;協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寫要求的,消納單位可拒絕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三)當發現接收的建筑垃圾來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違法違規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條 【聯單申領】采用電子聯單的地級以上市,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通過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受理電子聯單申報;采用紙質聯單的地級以上市,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設定窗口受理紙質聯單申領。
第十一條【電子聯單的運行】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應通過排放項目所在地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電子聯單的運行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放單位創建電子聯單,填寫建筑垃圾信息;
(二)運輸單位核實聯單內容,填寫運輸信息;
(三)消納單位核實聯單內容,填寫建筑垃圾信息;
(四)排放單位確認聯單。
第十二條【紙質聯單的運行】采用紙質聯單的,排放單位應在建筑垃圾移出前如實填寫聯單內容,經排放單位和運輸單位的被授權人員簽字確認后交運輸人員隨運輸工具攜帶。
運輸單位應核對確認聯單信息;紙質聯單經消納單位簽字確認后,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并將一聯聯單交還給排放單位,剩余聯單移交給消納單位。
消納單位按照聯單信息核對確認建筑垃圾來源、類別和數量等信息無誤后方可消納建筑垃圾。
紙質聯單經簽字確認后,消納單位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并將剩余聯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
紙質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聯單異常的操作】接收建筑垃圾時,消納單位發現實際情況與聯單信息不一致,應備注原因并進行協商,具體操作如下:
(一)當數量(立方、重量)不一致時,可根據實際建筑垃圾數量對聯單信息進行調整,在排放單位確認后,重新確認簽收;
(二)當類別不一致時,應通知排放單位重新創建聯單;協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寫要求的,消納單位可拒絕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三)當發現接收的建筑垃圾來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違法違規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聯單的補錄】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并于轉移活動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中補錄電子轉移聯單。聯單補錄完成后才能填領新的聯單。
第十五條【信息系統和聯單抽查】具備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由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可通過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方式將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推送到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港務、海事等相關部門,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通過信息系統對電子聯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管,依法查處違反聯單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執法協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聯合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港務、海事等部門組成的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依法查處建筑垃圾偷排亂倒行為。
第十七條【用語含義】本規定所稱的排放單位,是指建筑垃圾排放項目施工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
運輸單位,是指承擔建筑垃圾裝卸、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消納單位,是指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電子聯單,是指包含建筑垃圾類別、數量、運輸、處置及綜合利用場所等基本信息單元,并將基本信息單元所串聯起來的電子文檔記錄。
電子聯單信息管理系統,是指排放單位、消納單位以及運輸單位等所有電子聯單信息的匯總平臺。
建筑垃圾按照來源可分為五類:工程泥漿、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
第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我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加強城際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監督管理,以及生態保護補償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優先就地就近處理,確需跨區域平衡處置的,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跨區域平衡處置的建筑垃圾類別適用于工程渣土。
第三條 【政府和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牽頭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牽頭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相關工作,及時與相關城市的市主管部門對接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水務)、港務、海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信息發布】市主管部門應當在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協作監管平臺(簡稱省協作平臺),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合法且有跨區域平衡處置需求的建筑垃圾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等相關信息,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通過省協作平臺發布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將需跨區域平衡處置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路線、產生地、消納地、運輸和利用處置企業等信息錄入省協作平臺。
第五條 【工作流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實施電子聯單制度。
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前,排放單位應在省協作平臺申報,發起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登記,填寫建筑垃圾排放時間、地點、類別、產生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消納單位等信息,并上傳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同意處置的其他證明文件、異地合法的消納場所出具的同意消納證明、建筑垃圾相關檢測報告等文件。依次經排放單位、消納單位、接收地和排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核對確認。
建筑垃圾跨區域處置信息變更的,排放單位應及時通過省協作平臺重新登記信息,變更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船舶)的,報排放地、接收地主管部門登記后,可不重新辦理手續。
第六條 【相關單位責任】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單位應定期核查聯單信息,對異常聯單核實跟進,并報告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單位其他責任依照我省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運輸要求】從事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的運輸單位應取得排放地或者消納地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單位應嚴格執行排放、途經和接收城市的陸路(公路、鐵路)或者水路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及城市管理規定,不得超限超載、沿途撒漏、偷排亂倒,并隨運輸工具持有《廣東省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登記表》(在省協作平臺中下載)。
第八條 【監督管理】建筑垃圾通過陸路運輸跨區域處置的,排放地、途經地、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轄范圍實施監管。
建筑垃圾通過水路運輸跨區域處置的,排放地、途經地、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轄范圍實施監管,并組織有關部門會商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水上中轉處置聯合機制,明確水上運輸中轉裝卸點的選址、建設、運營及管理。
第九條 【聯單執行情況抽查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可通過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方式將省協作平臺相關信息共享到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農村、港務、海事等相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運用省協作平臺對電子聯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管。
第十條 【執法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聯合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農村、港務、海事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定期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以及超限超載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
各相關部門發現建筑垃圾跨區域偷排亂倒行為的,除依法查處外,應及時報送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門,由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排放單位依法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給線索提供部門、途經地以及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門。
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接收地存在非法消納建筑垃圾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報送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門,由接收地的市主管部門組織對非法消納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誰受損、誰受償”的原則,建立建筑垃圾跨區域處置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補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與受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通過簽訂生態保護補償協議,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活動。
生態保護補償協議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補償地的職責】補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約定積極主動履行補償責任。
第十三條【受償地的職責】采用資金補償的,受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生態保護補償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生態保護補償費應設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結余生態補償費可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受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做好處理場所周邊環境治理、群眾關系協調和處理等工作;指定相關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做好居民信訪與訴求工作、保障處理場所正常建設運營,并承擔相應維穩責任。如出現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和嚴重影響處理場所正常建設運營情況,追究屬地管理責任及相關單位責任。
對占用、挪用生態保護補償費,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四條【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受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于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周邊環境治理,統籌做好處理場所影響區域的生態補償工作。周邊環境治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綜合治理、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修復、環境綠化美化保潔;
(二)建筑垃圾分揀、貯存、處理場所運營監管工作;
(三)居民參與環境監督、環保宣傳、周邊
環境監測評估;
(四)有利于改善環境衛生、保障居民權益、推動當地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跨區域處置建筑垃圾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建筑垃圾排放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受損地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磋商、修復等工作。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依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公眾參與】公眾可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設立的舉報熱線對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用語含義】本規定所稱的跨區域平衡處置建筑垃圾,指的是跨地級以上市綜合利用、處置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建筑垃圾處理場所,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等。
排放單位,是指建筑垃圾排放項目施工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
運輸單位,是指承擔建筑垃圾裝卸、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消納單位,是指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