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推動排污許可提質增效,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技術復核。復核中發現,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是影響排污許可證質量的主要問題,具體情形表現為:遺漏污染因子導致排放限值缺失、排放限值填報錯誤、排放標準使用錯誤等。典型案例分析供生態環境部門參考。
案例一:遺漏污染因子導致排放限值缺失
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涂料制造 2641”,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HJ 1116-2020),涂料制造排污單位有組織排放許可濃度的污染物項目包含顆粒物。結合企業的生產工藝,DA001 高速攪拌排放口污染因子有顆粒物產生,排污許可證未識別顆粒物因子,未許可顆粒物排放限值,屬于遺漏污染因子導致排放限值缺失。
啟示意義
應明確排污單位依法應當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核實其中是否有該污染物作為許可排放因子的相關規定,對于有相關規定的,應結合原輔料、生產工藝、環評文件等綜合判斷是否會產生該污染物,并據此確定污染因子;對于無相關規定的,無需將該污染物識別為許可排放因子。
案例二:排放限值填報錯誤
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屬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其DA001排放口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苯并[a]芘的排放濃度限值應為0.3×10-3mg/m3,排放速率限值應為0.29×10-3kg/h。排污許可證中DA001排放口廢氣污染因子苯并[a]芘排放濃度限值錯誤填報為0.3mg/m3,排放速率限值錯誤填報為0.29kg/h,屬于許可排放限值填報錯誤。
啟示意義
許可排放限值應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濃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進行填報。對于行業排放標準里面沒有的污染因子,但排污單位確有排放且需要納入管理范疇的,應根據綜合排放標準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疇。
案例三:未使用正確的行業排放標準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屬于“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710”,其廢氣有組織排放口應執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排污許可證執行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未使用行業排放標準,屬于排放標準使用錯誤。
啟示意義
判斷是否應使用行業排放標準時,應根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7號)要求,關注標準的適用性和優先級、行標與綜排的兼容問題: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均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案例四:未使用正確的地方排放標準
某藥業有限公司屬于“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1495”,應執行排污單位所在地方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標準中更嚴格的排放限值。排污許可證規定廠界無組織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中20(無量綱)的排放限值,未使用地方排放標準,屬于排放標準使用錯誤。
啟示意義
判斷是否應使用地方排放標準時,應根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 17 號)要求,關注標準的適用性以及國標與地標的優先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優先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使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案例五:未使用更新后的排放標準
某加油站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間為 2020年 6 月。加油站排放標準已于 2021 年更新為《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并規定現有企業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新標準。排污許可證規定無組織排放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未使用更新后的加油站行業標準,屬于排放標準使用錯誤。
啟示意義
在填報排放標準時,應通過生態環境部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網站關注國家和地方是否有新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也要關注新標準針對新老企業的不同實施時間以及更新后的限值等內容,確保填報的排放標準及相應限值是最新的。
案例六:使用地方通知文件作為排放標準
某絲網制品有限公司屬于“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行業 3061”。排污許可證應執行排污單位所在某省工業爐窯地方排放標準中顆粒物 50mg/Nm3、二氧化硫 400mg/Nm3、氮氧化物 400mg/Nm3的排放濃度限值,但是執行了某省《關于印發〈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顆粒物30mg/Nm3、二氧化硫 200mg/Nm3、氮氧化物 300mg/Nm3 的排放濃度限值,使用了國家或地方通知、規范等文件作為排放標準,屬于排放標準使用錯誤。
啟示意義
在當前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管控要求下,排污許可證中許可排放濃度的依據應為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或地方通知、規范等文件不能作為確定許可排放濃度的依據。
原標題:排污許可證問題典型案例(2)——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