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黔西南州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日益加快,各縣(市)在城市建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也不斷增多,全州每年產生城市建筑垃圾約90余萬噸。雖然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作出了規定,但對其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管理不夠具體,且分散于各部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以至城市建筑垃圾監管聯動不強,隨意傾倒污染環境、資源化利用率低等問題突出。為進一步加強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州住房城鄉建
設局牽頭起草了《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試行)》的起草工作,2023年4月,州住房城鄉建
設局成立起草工作組,廣泛收集相關資料,對相關上位法律法規、現有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地方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進行初步研究;2023年6月,組織對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情況開展調研,起草了《辦法(試行)(初稿)》;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通過黔西南州住房和城鄉建
設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同時書面征求州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建議,還組織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等相關行業企業代表座談征求意見;2023年10月7日,完成了公平競爭審查;2023年10月25日,州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專題討論;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社會穩定和安全風險審查備案;2023年12月14日,完成了合法性審核;2024年1月4日,經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修改完善后最終形成《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試行)》共九章、三十二條,分別是總則、核準制度、收集和貯存管理、建設施工現場管理、運輸管理、消納場管理、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從宏觀上規定了本《辦法(試行)》的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界定、政府各部門責任、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和建筑垃圾社會監督舉報等內容。
第二章核準制度,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要處置建筑垃圾需向當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對消納場設置條件進行規定。
第三章收集和貯存管理,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對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貯存進行規定,明確了村(居)民裝飾裝修等產生建筑垃圾的處置方式。
第四章建設施工現場管理,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明確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對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現場管理進行規定。
第五章運輸管理,第十六條至十八條,明確運輸單位運輸城市建筑垃圾相關規定,以及運輸過程中拋撒遺漏等污染環境的處置方式。
第六章消納場管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消納處置等行為,提出消納處置禁止性規定。
第七章資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政策支持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八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同處置、聯合執法等機制。
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城市規劃區外建筑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試行)》執行和《辦法(試行)》的施行時間。
原標題:關于《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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