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編是否要請專家評審?
問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年后重新備案,但是沒有重大變動,還需不需要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答復: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年后重新備案,但是沒有重大變動,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可不組織專家評審,需說明相關情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有管理要求的,按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求落實。
01 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1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2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3 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4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5 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02 哪些企業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1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03 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04 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1 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2 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
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3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4 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5 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05 環境應急預案何時、何種情形需要修訂?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1 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2 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3 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4 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 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6 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06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提交資料有哪些?
1 突發環境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 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3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4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5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
07 企業未按應急預案要求落實措施,會如何處罰?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2 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3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4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5 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6 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必備知識
備案主體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備案流程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無環境應急預案的后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 2015年第34號)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
關于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的疑問回復
作為基層的環境應急管理人員,今年我縣大部分企業應急預案備案將滿三年,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內容,應進行回顧性評估,因我縣企業情況復雜,現有以下疑問請求部里給予答復和指導:
01
·對于企業個別內容變化及時修訂預案的(非重大修訂),是否要求企業進行重新備案?
·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 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
· 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
· 若不需要重新備案,需不需要在備案表中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體現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修編,該怎樣落實相關備案工作?
02
·對于企業對應急預案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假如企業未發生變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
·對于企業個別內容變化及時修訂預案的(非重大修訂),是否要求企業進行重新備案?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
·若不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該怎樣體現或佐證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個人建議:對于無變化的企業(如加油站、城鎮污水處理廠),假如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需要重新評審和備案,無疑增加了企業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評審和備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處理。)
回復:
01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備案受理部門,不需要重新備案。
02企業在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時,推薦參照最新或當地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等技術文件進行。
03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原標題:環境應急預案修編是否要請專家評審?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哪些必備知識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