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修訂背景
2018年12月,生態環境廳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印發
《四川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四川省工礦企業源頭預防、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工作依據。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頒布實施,2023年7月1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土壤條例》)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土壤法》《土壤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的決策部署和要求,四川省有關部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細化了貫徹落實《土壤法》《土壤條例》的具體措施和程序。修訂后,將進一步為我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二、適用情形和管理對象
《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污染應急、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以及相關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礦產開采作業區域用地和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填埋場所用地,不適用《辦法》。
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以下行業企業:
(一)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黑色金屬礦采選、黑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化學制藥、鉛蓄電池、汽車制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行業企業;
(二)位于土壤污染潛在風險高的地塊,且生產、使用、貯存、處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突出地區的涉鎘排放企業;
(四)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企業。
重點監管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相關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可以參照《辦法》執行。
三、各方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工礦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業應當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主體責任。
四、土壤重點監管單位
《辦法》規定,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上傳至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信息平臺和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并定期更新。
五、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辦法》關于重點監管單位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其用地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二)重點監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等過程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涉重金屬重點監管單位落實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任務較重區域執行顆粒物和鎘等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重點監管單位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現有地下儲罐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備案。
(四)重點監管單位每三年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在納入名錄后一年內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隱患排查“回頭看”,確保隱患排查工作質量,檢查土壤污染隱患消除情況。
(五)重點監管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六)重點監管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標的,參照《四川省在產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管控工作指南》《四川省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工作指南》開展詳細調查、風險管控、效果評估等工作,消除或管控土壤污染。
(七)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制定拆除活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15個工作日報市級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備案,并上傳建設用地信息管理系統。
(八)重點監管單位(包含曾納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活動。
六、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措施
《辦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對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督性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產業集聚區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督性監測。發現異常監測數據的,要求有關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整改措施;發現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經擴散的,責令其采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二)生態環境部門定期組織對重點監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員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業務培訓。
(三)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監管單位監督管理,對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進行“回頭看”,對隱患排查報告、自行監測報告、超標企業詳細調查報告和效果評估報告進行抽查,對報告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整改。
七、《辦法》與《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的銜接
《辦法》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時,應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并長期保存,報市級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備案,為后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提供基礎信息和依據。以下兩種情形參照《四川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活動。
(一)重點監管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中,發現項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
(二)重點監管單位(包含曾納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之前。
原標題:《四川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