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深化環評集成改革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為高效服務三個“一號工程”,推進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提升企業營商環境,現就深化環評集成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決策部署,聚焦企業辦事需求痛點難點堵點,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縱深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壓減環評范圍、精簡環評內容、創新環評方式、提升環評效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市場主體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舉措
(一)壓減環評范圍
建設項目環評范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執行,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免于環評備案管理。“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二)精簡環評內容
已完成環評的產業園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共享區域環境現狀、污染源調查、園區基礎設施的相關評價內容。鼓勵園區統籌安排
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相關項目環評中可直接引用公開的監測數據,降低環評成本。“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進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簡化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格式要求進行填報(登記表格式見附件)。
(三)實施“多評合一”
同一建設項目涉及陸域環評、海洋環評、輻射環評、入海入河排污口設置等多個生態環保事項的,可以納入一個環評文件,開展一次審查,出具一個批復。環評文件應由一個單位主持編制,并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有其他單位參與編制或者協作的,編制單位應當對參與編制單位或者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不同事項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一致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等級最高的確定。環評審批權限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四)開展“打捆”審批
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等級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類項目,位于相同市級或縣級行政區且項目類型相同的,以及位于產業園區內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同一類建設項目,可“打捆”開展環評審批,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打捆”環評應明確各建設單位建設內容、污染物排放及相應環保責任,各建設單位作為“打捆”環評業主共同提出環評審批申請。同類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打捆”后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編制。環評審批權限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重大變動情形按照“打捆”前單個項目內容進行判斷,單個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按單個項目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五)推進“兩證審批合一”
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企業在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時,可以同步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對于尚未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單位投產排污之前開展現場核查。建設過程中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在提供相關不屬于重大變動的說明后,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六)強化要素保障
優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對納入省級以上的重點建設項目,屬地排污總量指標不足時,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基礎上,可以通過省級排污指標儲備庫或者全省范圍內統籌調配予以支持解決。“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內建設項目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
(七)規范中介行為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評單位信用監管,實施環評質量常態化抽查考核通報制度,營造環評單位服務高效、質量為上的濃厚從業氛圍,切實提升環評單位技術支撐能力水平。環評單位應遵守明碼標價規定,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環評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確環評與其他環境咨詢、環保投入等工作邊界,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建設單位指定環評單位。
(八)優化辦事流程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進一步規范環評審批行為,提升環評服務效能。不得違規設置環評審批前置條件,不得將設備采購、工程承包、鄉鎮政府同意意見作為環評審批前置條件。涉及法定保護區域的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門意見不作為環評審批前置條件。全面實施環評審批代辦服務,不得要求企業上門多頭多次匯報。對具備基本條件的重大項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組織開展技術審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后第一時間予以審查和批復,推動重大項目早審批早開工早投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務必高度重視,提高站位,將環評集成改革作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細化措施,抓好落實,推動改革政策落地見效,切實提升企業滿意度獲得感。
(二)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種途徑、多種形式加大改革政策宣貫力度,及時總結凝練有關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強宣傳推廣,提升企業和公眾對改革政策的知曉度,讓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三)加強監督指導。我廳將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改革推進過程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改革推進不力、推諉扯皮、假借改革之名擅自降低要求或隨意提級加碼、企業反映強烈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本指導意見自2024年1月29日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