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起草背景和過程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環辦固體函〔2022〕499號)、《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和完善優化我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
《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二、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的工作目標是什么?
通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行為,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最后一公里”。
三、《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有哪些內容?
《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正文分為4個部分。一是總體要求。包括基本原則、工作目標等。二是試點內容。明確試點收集范圍、試點收集區域和布局、準入要求、管理要求等有關工作要求。三是實施程序。包括規劃布局、申請試點、審核許可、期滿延續、退出試點等工作流程和要求。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監督幫扶、深入宣傳報道等工作要求,并銜接已有的試點工作,明確施行時間。
《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2個附件,為《試點單位申請表》《試點單位經營申請材料清單》,明確申請試點時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四、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單位應具備什么條件?
有意向參與試點的單位需認真對照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充分了解擬服務區域內小微企業和危險廢物底數等情況,知悉試點過程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經濟損益,自愿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具體條件包括:試點單位應為獨立法人單位,配有專業的全職技術人員;收集貯存設施選址符合用地要求,配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配備有效防雨、防滲的專用運輸工具;具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預案;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等條件。
五、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實施程序是什么?
一是規劃布局。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區域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印發實施。二是申請試點。對照當地的布局方案和試點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自愿向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開展試點工作,依法履行環評、排污許可、應急預案、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完成項目建設并達到試點要求。三是審核許可。省生態環境廳對試點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程序核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四是期滿延續。試點有效期界滿,試點單位繼續從事收集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續申請。五是退出試點。試點單位終止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工作,應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六是試點評估。對設區市內所有試點單位的年度實際總收集量納入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內容。
六、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有哪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審核把關,做好指導幫扶。二是明確責任。各試點單位切實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禁止超范圍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三是強化監督。省生態環境廳加強調度督導,強化技術和政策幫扶;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四是深入宣傳。利用好各類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原標題:《福建省推進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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