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公共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
2.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29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許可工作的具體尺度和標準,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準。
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2022年12月22日,省司法廳印發《關于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要求各省級行政機關負責本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今年6月,我省出臺《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定提出了制作程序和規范要求。
為落實國家、省有關任務要求,結合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工作實際,生態環境廳于2023年8月29日印發了《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冀環規范〔2023〕1號),其中包含《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建立和完善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規則和目錄清單,以標準化促進行政許可規范化,推進建設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制度。
二、主要內容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分為基準規則和目錄清單兩部分。
(一)基準規則部分
基準規則共18條,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了裁量權基準適用范圍。將全省具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職能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的行政許可裁量納入基準范圍,實施標準化管理。考慮基層實際,同時規定各地也可以在本基準的基礎上,做出有利于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優化調整。二是規定了許可事項清單化管理。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事項及裁量標準實行清單管理,并根據實際動態調整清單。三是細化了行政許可流程的主要環節。對行政許可中的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注銷和撤銷等程序均進行了細化說明,既適于行政機關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對人監督。
(二)目錄清單部分
目錄清單共17個行政許可事項,其中涉及省級審批15項、市級13項、縣級2項。針對許可事項,從事項具體情形、行使層級、省級業務指導部門、法定審批時限、辦件類型、核驗內容、許可類型、許可證件名稱、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詳細規定。
三、特點說明
1.與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的公告》(公告 2023年 第7號)相銜接,統一規范辦理流程。
2.突出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果,明確許可事項的具體情形,以及對應申報材料,進一步推進審批便利化。
3.充分考慮許可事項辦理的全部情形,對證件辦理中的變更、換證、補辦、注銷、撤銷等程序均進行了細化說明。
4.倡導限時辦結承諾,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優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并向申請人做出限時辦結承諾。
原標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印發(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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