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升自治區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督管理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地方金融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各有關企業:
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需要,助力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和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等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提升自治區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提升自治區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方案
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需要,助力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和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劃〔2022〕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25年全區充電基礎設施規模達到公共充電站500座、換電站7座、公共充電樁3000臺,初步建成覆蓋面廣、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出行充電需求。努力建設城市面狀、公路線狀、鄉村點狀布局的充電網絡,充電服務覆蓋率穩步提升。充電基礎設施快慢互補、智能開放,充電服務安全可靠、經濟便捷,市場監管體系基本完善,行業監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
二、分類優化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布局
(一)城際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布局合理。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改造,新建、改擴建服務區時優先預留一定的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服務區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總數的10%。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站)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到2025年,高速公路及國省干線服務區至少建成充電樁100臺,形成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100%覆蓋的城際充電網絡;到2027年,全區城際路網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布局進一步優化,跨城、跨區新能源汽車出行電力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城市充電基礎設施網絡便捷高效。以城市道路交通網絡為依托,突出城市居住區、辦公區、商業中心等區域,推動城市充電網絡從中心城區向城市建成區邊界、從優先發展區域向其他區域有序延伸,打造城市“3公里充電服務圈”。推進城市充(換)電基礎設施與停車設施一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鄰近空間,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類型多樣”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居住區積極推廣“慢充為主、快充為輔、共享適用”的充電基礎設施,辦公區和商業中心等城市專用和公用區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設快慢結合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到2025年,城市區域至少建成充電站300座、充電樁2650臺,銀川市城區基本形成“3公里充電服務圈”,其他地級市加快建設“3公里充電服務圈”;到2027年,全區各地級市建成以“3公里充電服務圈”為支撐的城市充電服務網絡。(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農村地區充電基礎設施網絡經濟適用。各地結合實際開展縣鄉公共充電網絡規劃,優先在縣鄉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筑、交通樞紐(場站)、公路沿線服務區(站)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向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鄉村旅游重點村等延伸,結合鄉村自駕游發展加快公路沿線、具備條件的加油站等場所充電樁建設。各地結合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有序推進農村地區充電網絡建設。到2025年,農村地區至少建成充電站150座、充電樁250臺,爭取實現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重點鄉全覆蓋”;到2027年,農村地區充電網絡基本實現全覆蓋,全區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基本形成。(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切實抓好重點區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加快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各地統籌推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制定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優化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工作,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居住區管理單位應積極協助業主安裝充電基礎設施,依規提供有關圖紙資料。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業主,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或居住區管理單位統一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服務。編制推廣居住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典型設計,壓實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新建居住區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圍。到2025年,居住區至少建成充電站150座、充電樁550臺,銀川市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40%以上,其余地級市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20%以上;到2027年,全區各地級市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覆蓋率均達到50%以上。(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務實推動公共區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堅持集中式充電站為主、分散式充電樁為輔,有序推動公共區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對公交、環衛、景區觀光、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在重點停車場站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對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建設結構合理的公共區域充電網絡。在已有建筑物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加氣站等場所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到2025年,公共區域至少建成充電站280座、充電樁1450臺,全區交通樞紐公共充電站能夠基本滿足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到2027年,全區交通樞紐公共充電站能夠滿足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大力推動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滿足公務用車和私家車充電需要。鼓勵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對外開放。到2025年,區直、各縣(市、區)單位及園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分別不低于10%、5%,至少建成充電站70座、充電樁1000臺;到2027年,區直、各縣(市、區)單位及園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分別不低于15%、10%。(責任單位: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努力提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質量
(一)落實國家標準規范。按照GB/T29781-2013《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和GB/T20234.2-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對充電站、充電接口標準等方面的統一規定,對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按照GB50966-2014《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和NB/T33004-2020《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等標準,進一步規范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和運營等工作。結合我區實際適時研究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標準,為保障充電設施可靠性、安全性和兼容性提供支撐。(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
(二)推動社會化建設運營。引導資質健全、經驗豐富的優勢企業積極參與建設運營,建立“僵尸企業”退出機制,支持優勢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鼓勵充電運營企業與整車企業、互聯網企業積極探索商業合作模式。國慶、春節等重大節假日期間,在車流量較大的區域,加強停車監管、車輛疏導;適度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提前開展錯避峰引流。鼓勵各地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單位與電網企業、充電運營商等合作,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與維護,確保設施安全可靠。(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落實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的準入條件和管理政策,推動建立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采信制度。完善充電基礎設施運維、管理、服務體系,提升設施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認真執行國家長期失效充電樁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落實退出機制。引導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建好公共服務監管平臺。以自治區公共充電設施服務管理平臺為支撐,推進跨平臺信息共享,促進公共充電設施全面接入,引導居住區“統建統服”充電設施有序接入,鼓勵私人充電設施自愿接入。提供運營企業準入退出、財政獎補資金申請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功能。加快平臺與新能源汽車、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務網等數據互聯互通,通過多種便利渠道及時發布公共充電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五、探索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科技創新
(一)探索車網雙向互動。加強智能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和既有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提高對新能源汽車充放電行為的調控能力。推動充電設施接入自治區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平臺,參與電網供需平衡調節。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提升在電網調峰調頻、安全應急等方面的響應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鼓勵新技術創新應用。各地應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居住區新建充電樁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并接受電網調控。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支持車、樁、網智慧融合創新。充分發揮我區光伏資源優勢,創新分布式光伏、儲能與充電融合模式,推動快速充換電、大功率充電、光儲充協同控制、共享移動充電等技術應用。支持企業研究優化新能源汽車電池技術性能,有序推動機械式、立體式、移動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六、持續加大充電基礎設施保障力度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履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著力點。突出重點區域,以縣(市、區)為基本單元制定布局規劃,分場景優化充電基礎設施結構,銜接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各縣(市、區)認真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提升轄區充電保障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自治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各地應適時優化調整建設目標。(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加強政策支持。各地在2030年前按照國家政策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視情對場地租金實行階段性減免。鼓勵執行或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對驗收合格、正常運營并接入自治區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的公共充電設施,可由投資主體向財政部門申請相關建設補貼。按額定輸出功率給予公共充電設施建設企業一次性建設補貼,標準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充分利用現有金融支持政策,創新融資支持模式,拓寬投資運營企業和設備廠商融資渠道。(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做好要素保障。公共充電設施及供電配套設施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經論證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各地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明確充電設施用地比例并優先予以保障。對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用地可采用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租賃等方式解決。電網企業應將充電基礎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開辟電力增容等審批服務綠色通道。電網建設(改造)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綠地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優化審批程序。(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強化安全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充換電設施發展規劃,督促相關生產、建設運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充換電設施建設環節的安全監管和工程消防驗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建設運營企業開展住宅區充換電設施安全隱患檢查。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服務區和交通場站充換電設施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協調應急預案銜接,指導各地各部門應對相關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市場監督與管理部門負責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消防部門負責對建設運營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等工作。電網企業負責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及以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運維安全管理。生產、建設運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開展充換電設施的設計、安裝、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
(五)加大協同力度。建立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地方金融監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同推進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有關單位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強化對各地的指導監督,確保安全有序運行。
附表:1.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布局規劃擬建數量統計表
2.重點區域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布局規劃擬建數量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