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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由哪些機構負責?《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

2023-09-01 10:15:23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閱讀量:18959

導讀:近日,《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正式發布,將用于義烏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總指揮為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長擔任。
  切實做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和處置工作,增強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義烏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于近日發布全文。
 
  關于印發《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31日
 
  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和應急管理體系,切實做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和處置工作,增強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義烏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機構改革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義烏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義烏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事件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將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公眾生態環境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最大程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同時堅持環境優先,增強憂患意識,提高對突發環境事件防范、預警和處置能力,積極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協同合作,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明確各方職責,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生態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企事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同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分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責作用,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行業、部門的專業優勢,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以政企結合、協同作戰方式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5)依法規范,科學處置。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環境管理的關系,合理把握非常規措施的運用范圍和實施力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利用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環境監測網絡和監測機構,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防控和處置能力。
 
  1.5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1.6預案體系
 
  (1)本預案銜接《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
 
  (2)本預案為市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環境應急專項預案,與《義烏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義烏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等其他部門應急預案相協調。
 
  (3)本預案作為上位預案,統領、協調市內各鎮(街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市內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生態環境分局、宣傳部、發改局、經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自規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廣旅體局、衛健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供電公司、水務集團、鐵路義烏站、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工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7個應急工作組,由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調查評估組組成。
 
  2.2專家組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本市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可由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專家組成,主要涉及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理、污染控制、化學化工、環境生態、水利水文、應急救援等專業領域。生態環境分局視情邀請相關專家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由生態環境分局維護并動態更新。
 
  專家組職責:為義烏市中長期生態環境安全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置技術進展等提供意見建議;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辦法、事故損失和生態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建議;根據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要求,參與環境應急監測、預警、響應、處置、保障等工作;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科學有效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咨詢方案。
 
  2.3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和特點,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現場指揮部由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部門單位組成,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信息、處置信息和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保證信息通暢,實現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制訂本單位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單位增援時,應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要求。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指揮環境應急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態,組織人員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河道等有關場所;組織救援現場的險情監測、監察;根據險情發展、應急反應方案實施效果做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反應措施的意見或結束應急反應行動的建議;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他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組織、協調、指揮清場和撤離現場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2.4應急聯動機構
 
  上級駐本地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市級專業救援骨干隊伍和市級社會化救援隊伍等按照有關規定作為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構。應急領導機構平時按照《義烏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加強與應急聯動機構的工作聯系,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視情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時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規定,應急聯動機構參與應急救援。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
 
  要充分利用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監督性監測網絡、視頻監控、網格化執法、“110”社會應急聯動、“12369”環保熱線、“12345”政務熱線等資源,研判氣象、應急、交通運輸、公共事業等單位發布的預警和應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和預警。建立健全對本市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3.2監控
 
  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點對以下目標進行監控:飲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電鍍企業、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重金屬等涉及企業。在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損失和影響。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及時采集、整理、分析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生態環境分局。
 
  (1)環境突發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分局報告。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方式為“110”“119”“12369”“12345”等公共熱線。
 
  (2)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局負責,生態環境分局按照相關規定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公安局負責。
 
  (4)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生態環境分局、水務局等單位負責。
 
  3.3預防
 
  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1)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開展環境風險防范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測、監控,督促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賬,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及時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2)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完善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配備應急管理員,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和隱患。加快開展轄區內電鍍企業和化工企業等敏感區域環境安全風險多級防控體系建設。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加強環境應急支撐保障能力建設,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切實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各項工作,提升突發事件預防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在制定相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災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和風險防控措施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治理,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分局備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
 
  3.4預警
 
  3.4.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為I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升級、降級或解除。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的發布建議,啟動相應預警。
 
  預警分級情況如下: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已造成多人傷亡的;因環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庫)的;因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市域環境污染的;已出現人員傷亡的;需進一步擴大疏散、轉移周邊居民范圍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庫)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飲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屬污染、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可能造成嚴重直接經濟損失的。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縣域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庫)的;環境污染可能導致人員死亡、中毒,需疏散、轉移周邊群眾的;發生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但能夠基本控制在區域局部的。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時,事發地政府應組織相關單位密切監測污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響應。
 
  3.4.2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項、應采取措施、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方面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采取響應措施。預警響應級別按照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實施。
 
  (2)預警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通過應急主管部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發布。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客戶端、“安全碼”應用、短信、電子顯示屏、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弱、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足以周知的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發送到戶到人。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預警發布流程
 
  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的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藍色預警由市政府或授權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金華市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金華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預警信息制作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3.4.3預警措施
 
  預警發布后,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視情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及泄漏情況、受污染確切地點、事發時間氣象條件、事發地環境敏感點分布情況、事發企業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等有關信息,進行分析初判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并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根據事態發展初判等級采取下一步應急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防范處置: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防護措施;必要時,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影響的人員,并中止其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環境應急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輿論引導: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4.4預警變更和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單位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發布調整結果。突發事件危害確認消除后,發布責任單位及時解除預警警報,有關單位視情終止已經采取的措施。
 
  預警變更和解除程序與發布程序一致。
 
  3.5信息報告
 
  3.5.1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先期展開處置,并立即向當地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公安110指揮中心)、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分局。生態環境分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110”社會應急聯動、“12369”環保熱線、“12345”政務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由生態環境分局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3.5.2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置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初報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基礎上,報告事件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報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經濟損失、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5.3信息報告渠道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書面方式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續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報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監測報告以及地圖、圖片等相關多媒體資料。
 
  3.5.4信息報告流程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主管部門在收到事件報告信息后,經初步核實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及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道)、部門和企業。市政府或生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2)對于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分局應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3)對于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分局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在2小時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4)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緊急敏感情況,市政府及生態環境分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金華市政府及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信息。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做好事件處置續報工作。市政府及生態環境分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或者跨省影響的;
 
  (5)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
 
  (6)市政府或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市委、市政府對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按照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維護現場秩序。控制危險源,出現易燃易爆等物質泄漏時及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市政府指令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污染源特性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危害擴大。
 
  (3)市級有關部門(單位)、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處置情況及時報市政府和生態環境分局。
 
  (4)充分發揮社會應急聯動機制在先期處置中的作用,各有關單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快速響應、協同配合,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2響應分級
 
  對于先期處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分為一般(Ⅳ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和特別重大(Ⅰ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市級有關部門(單位)、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做好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
 
  如國家、省、地市啟動或成立國家、省級、地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地市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跨縣(市、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規定啟動相關縣(市、區)之間應急聯動機制。需要國家、省級、地市級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或生態環境分局向金華市政府或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
 
  4.2.1Ⅳ級響應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研判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市級Ⅳ級應急響應,同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視情報請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或金華市政府派出工作組給予支持。
 
  (2)信息報告。開通與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與市級相關部門應急指揮中心聯網,上報、通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向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情況。
 
  4.2.2Ⅰ、Ⅱ、Ⅲ級響應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研判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和金華市政府報告,由地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相應級別響應工作,本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在實施市級Ⅳ級應急響應有關措施的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部署下,Ⅲ級響應由分管副市長和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赴現場指揮、組織、協調應急處置,I級、Ⅱ級響應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與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聯網,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3)在全市組織應急救援交通工具、處置物資、救援隊伍,經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批準后請求金華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省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支援。
 
  4.3現場指揮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先期處置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相關責任主體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響應措施。
 
  4.4響應措施
 
  4.4.1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企事業單位視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立即采取關閉、截斷、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處置工作。應急救援人員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4.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有必要的醫療條件。
 
  4.4.3醫療救治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須保障醫學救援通道暢通,救人第一。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救治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去污洗消工作,針對可能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醫學常識和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4.4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依據。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重點保護對象等情況以及污染物的擴散速度、范圍、趨勢分析,同時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監測能力和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當不具備快速檢測條件、檢測技術或需對污染程度、污染范圍進行精確判斷時,應盡快送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模型預測等方式,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預測事件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
 
  4.4.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物資哄搶等。
 
  4.4.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并向公眾科普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護常識。信息在未經核實或授權情況下不得發布。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4.7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根據有關預案要求,指導和支持現場治安保障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公安警力會同武警部隊等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5應急擴大
 
  發生或即將發生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突發環境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并向金華市政府、省政府報告,請求金華市級、省級預案響應和有關方面支援。
 
  擴大應急時,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4.6響應終止
 
  4.6.1響應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滿足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6.2響應終止的程序
 
  當滿足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隨即撤銷。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響應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1)事后調查評估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金華市政府報請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污染事故損害評估工作;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對于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可以不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突發環境事件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于處置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復雜的,經生態環境分局報請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應急過程評價。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后,須開展應急過程評價工作。由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開展評估,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同上級有關部門實施。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5.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程度,對環境應急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財產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實施,并視情邀請市有關部門(單位)參與;其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由生態環境分局視情況組織實施。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委托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調查處理,也可以對由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組織調查處理,并及時通知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也可報請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5.3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在現場指揮部指導下,由相關部門、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預防和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事故現場消毒、疫情監控和食品、飲用水源衛生監督等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事發地政府組織恢復環境秩序。根據實際需要,為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輔導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門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濟相結合原則,鼓勵各公益類社會組織依法組織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5.4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及時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應急保障
 
  6.1預案保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義烏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要求,組織督促制定、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物資準備工作。提升應急科技應用水平,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全面、有效銜接。
 
  6.3預警保障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料庫、數據庫,建立統一的環境應急管理指揮平臺,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等,強化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預警保障體系。
 
  6.4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6.5隊伍保障
 
  市政府及與環境應急任務有關的部門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各級專業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
 
  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充分發揮市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6物資裝備保障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
 
  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6.7技術保障
 
  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防范、監測、預警、處置等先進技術、裝備的引進和研發,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智能化和數字化。生態環境分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控制等常態工作,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6.8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急需費用,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突發環境事件急需費用列入市應急保障資金,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生態環境分局提出預算,經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撥付。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鼓勵慈善機構、公益組織、生態環境專業機構、公民等社會力量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6.9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啟動應急響應時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及現場工作組之間聯絡暢通。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負責健全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公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交通運輸部門應盡快牽頭組織專業應急隊伍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6.10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儲備醫療救治、疾病防控、檢測檢驗等衛生應急物資,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數據庫,掌握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援能力和專長,開展衛生應急技能培訓與演練。
 
  6.11氣象服務保障
 
  氣象局加強對極端天氣和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氣象局應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氣象服務保障信息。
 
  6.12跨界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跨界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跨界救援活動,開展縣(市、區)間的交流與合作。
 
  7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宣傳教育
 
  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應急救援基本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會救助能力。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以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7.2培訓
 
  生態環境分局要通過定期編發應急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護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培訓。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環境風險企業要制訂落實日常培訓計劃,使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熟悉掌握環境應急知識、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救援處置工作。
 
  7.3演練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會同其他市級有關部門根據應急預案要求和部署,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市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各環境風險企業要對環境應急演練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等。
 
  8監督管理
 
  8.1監督考核機制
 
  市級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
 
  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等,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的審計監督制度。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有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現象的,有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省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工作: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9.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并適時組織開展更新、修訂和報批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并結合實際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9.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義政辦發〔2020〕42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預案規定為準。
 
  原標題:關于印發《義烏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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