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出臺了《河源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全文已經于2023年6月14日發布。
河源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2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科學評估、精準施策、標本兼治、夯實基礎為原則,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助力以更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幸福和諧美麗河源。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市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狀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狀況、環境與健康風險狀況;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監測、監管與科技支撐能力得到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調查評估,逐步摸清環境風險底數
1.實施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按照省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制度要求開展信息調查。2023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中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2.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落實廣東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以養殖、紡織印染、電鍍等行業為重點,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依托現有生態
環境監測網絡,在東江和重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地表水新污染物污染狀況本底調查與環境監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評估。落實廣東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對列入國家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和本地區高關注、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識別我市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嚴格源頭管控,切實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4.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生態環境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加大宣傳貫徹和督導力度,重點督促企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強化與國家、省的監督執法聯動,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加工使用者和進口者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的監督,加大抽查頻次,對違法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嚴格實施新污染物禁限措施。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落實禁止、限制等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依法限期淘汰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加強進出口管控,落實化學品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水俁公約》等國際公約,落實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淘汰、禁止、限制、控制等管控措施,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行為。嚴格落實強制性國家標準中有關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加強對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的監管執法。(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河源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過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
6.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動重點企業涉新污染物相關的環境信息公開,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鼓勵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和排放控制,大力推進綠色產品、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創建工作。(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的規定。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指導養殖者依法依規使用投入品,督促其嚴格執行用藥休藥期規定。實施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開展水產養殖規范用藥技術培訓指導,建立主要養殖品種用藥減量技術模式,骨干基地實現抗生素類獸藥使用量同比減少10%以上。(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全面推廣農業防治、生態調控、理化誘控、生物防治、科學用藥等綠色防控技術。鼓勵研發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指導各地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推進資源化利用及無害化處置,探索建立回收處理長效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強化廢棄物監管。對于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納入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化末端治理,持續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0.加強協同治理。生態環境部門應按國家和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管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并按照國家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1.強化監測能力建設。逐步配備新污染物檢測儀器設備,逐步形成內分泌干擾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檢測能力。重點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統新污染物風險監測評估能力,有效防控飲用水健康風險。(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等單位參與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美麗河源建設和污染防治攻堅戰體系,組織落實本工作方案,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和河源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執法。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推動新污染物生產、使用、廢棄、排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渠道。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并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做好新污染物治理資金保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污染物治理,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河源銀保監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培訓。廣泛開展新污染物科普宣傳,將新污染物治理納入“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活動。借助各類新媒體平臺,加強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強化新污染物治理主體意識,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原標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