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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發布2023年生態環境監測計劃和工作任務責任清單

2023-04-13 09:19:19來源: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 關鍵詞:環境監測自動監測閱讀量:21256

導讀: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近日發布《2023年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監測計劃和工作任務責任清單》,進一步加強齊齊哈爾市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關于印發《2023年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監測計劃和工作任務責任清單》的通知
 
齊環發〔2023〕7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現將《2023年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監測計劃和工作任務責任清單》印發,請進一步落實縣(市)區、企業的責任和事權,加強對環境監測網絡監測機構在能力建設和運行經費上的投入,納入財政預算重點保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力提升環境監測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支撐作用。
 
  附件1:2023年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監測計劃.doc
 
  附件2:2023年齊齊哈爾市環境監測工作責任清單.doc
 
  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監測計劃
 
  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一)空氣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全市5個國家網自動監測點位;9個省級縣(市)區空氣自動站和4個市轄區空氣自動站的點位;各縣(市)區空氣自動站:包括12個六參數站、48個空氣子站。
 
  2.監測項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氣象五參數(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
 
  3.監測頻次每日24小時連續監測。
 
  4.工作方式
 
  國家城市空氣自動站:國家事權,中央財政保障經費,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委托北京雪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日常運維。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財政保障經費。涉及站房租金、電費、網絡通訊費等費用支出的,由運維公司承擔。
 
  省級縣(市)空氣自動站:9個省級縣(市)空氣自動站和4個市轄區空氣自動站點位由省級委托的運維公司負責運維和數據審核工作。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復審,省監測中心負責終審。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9縣(市)和鐵峰、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生態環境局負責,縣(市)區財政保障經費。
 
  縣(市)區空氣自動站:日常運維和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縣(市)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縣(市)區財政保障經費。
 
  5.數據報送
 
  駐市監測中心需要逐月篩選并確定轄區內發生的沙塵天氣。當出現沙塵傳輸路徑影響時,需要對沙塵天氣過程期間顆粒物濃度數據符合剔除條件的城市要按《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環辦監測〔2016〕120號)以及《關于沙塵天氣過程影響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總站氣字〔2020〕76號)文件中的統計方法確定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收集整理佐證沙塵天氣過程發生的其他相關資料,形成報送材料并于當月25日前報送給省監測中心大氣室郵箱。無沙塵傳輸路徑影響的月份,無需報送材料。
 
  國家城市空氣自動站:以VPN方式報送實時數據。運維公司于每日12時前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業務應用系統”審核并報送前1日的小時數據。
 
  省級縣(市)空氣自動站:以VPN方式報送實時數據。
 
  縣(市)區空氣自動站:實時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監管二級平臺。
 
  6.評價方法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修改單、《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環辦監測〔2018〕19號)評價6項污染物。依據《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環辦監測〔2016〕120號)及《關于沙塵天氣過程影響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總站氣字〔2020〕76號)要求對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的顆粒物濃度進行審核及扣除工作,并作為評價、考核和排名依據。
 
  7.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關于報送國家區域/背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運行維護記錄的通知》(總站氣字〔2017〕333號)、《關于做好國家區域/背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O3量值傳遞工作的通知》(總站氣字〔2018〕136號)、《國家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運行維手冊(第二版)》(總站氣字〔2021〕564號)開展質控工作。城市站由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質量保證任務;其他空氣自動站由所屬運維方承擔質量保證任務。
 
  8.信息公開:加大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每月公布城市空氣質量結果和縣級空氣質量排名,鼓勵開展環境空氣降塵量監測。
 
  (二)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
 
  1.監測范圍及項目:根據《2019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監測函〔2019〕11號)、《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335號)、《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黑環辦發〔2021〕54 號)和《2023 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要求,我市開展監57種PAMS 物質及非甲烷總烴(NMHC)監測。
 
  2.監測時間和頻次NMHC、VOCs 組分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1組監測數據,自動監測設備與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3.監測方式和方法監測方法應優先選用生態環境標準方法,監測儀器應優先選用符合國家監測標準,通過適用性檢測的相關產品。環境空氣中 NMHC、VOCs 組分指標監測方法見《2022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22〕58 號)。
 
  4.工作方式: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為地方事權,省廳負責組織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工作。由省廳委托的運維單位負責組織數據初審工作,駐市監測中心負責數據復審。省監測中心組織開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在線監測數據終審、數據報送及報告編寫工作。
 
  5.數據聯網、審核及報送
 
  對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站點的儀器狀態、聯網狀態進行日常檢查,核查監測環節中質量控制結果,核實監測數據,開展缺失數據補錄,異常數據判別、無效標注和重積分,以及數據復核入庫等一系列審核處理過程。
 
  數據審核要求:(1)初審。運維公司負責對數據狀態、儀器運行狀態進行檢查確認,對日常監測環節中的質量控制結果進行檢查審核,補錄缺失數據、標注無效數據,對部分異常數據重積分等,結合數據規律、邏輯性和化學機制等開展審核,形成數據審核批注或報告。(2)復審。駐市監測中心對初審提供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結合數據規律、邏輯性和化學機制等開展審核。如有存疑數據,與初審人員核實;對初審過程中遺漏的異常數據做補審或退回初審重審;定期跟進掌握監測數據有效率,有效率不足時進行監督改進。目前由運維公司代審。(3)終審。省監測中心對復審提供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結合數據規律、邏輯性和化學機制等開展審核。如有存疑數據,與復審人員核實;對復審過程中遺漏的異常數據做補審或退回復審重審;定期跟進掌握監測數據有效率,有效率不足時進行監督改進。(4)審核時間。審核頻率不低于每周1次(宜每日開展數據審核)。遇到重大保障或較重污染過程時,應每日不間斷審核。
 
  數據報送要求:每周三報送上一周的審核后數據。
 
  質控報告要求: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自動監測質控表格,應包含標氣證書以及校準曲線、檢出限、連續校準、實驗室空白、運輸空白、平行樣等質控結果。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采用交叉檢查、統一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數據審核等手段,對樣品采集、分析測試等環節進行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管理。
 
  采用自動監測方式開展VOCs 監測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函〔2019〕785號)開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NMHC自動監測應嚴格按照《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氣字〔2021〕61號)開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
 
  省監測中心受省廳委托每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VOCs 監測的城市進行2次質控檢查,檢查時間涵蓋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并督促其整改,并報省廳視情況在全省通報。自動監測質控檢查按照《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質控檢查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335 號附件3)執行,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檢查結果可視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
 
  (三)酸雨監測
 
  1.監測范圍:齊齊哈爾市、訥河市2個點位。
 
  2.監測項目:pH、電導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銨、鈣、鎂、鈉、鉀9種離子濃度。
 
  3.監測頻次:降雨(雪)時,每24小時采樣一次,當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為一個采樣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監測為省級事權,由駐市監測中心及訥河生態環境局開展監測。
 
  5.數據報送:每月5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上月全部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依據《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HJ/T 165-2004)開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省中心加強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查與監測技術培訓。
 
  二、水環境質量監測
 
  (四)地表水水質人工監測
 
  1.監測范圍我市“十四五”國省控斷面(點位)共16個。其中“十四五”國控斷面14個(國家委托第三方開展采測分離人工監測;“十四五”省控斷面2個(監測數據由國家共享)。國省控監測斷面見附件1。
 
  2.監測項目國省控斷面監測項目指標為“9+X”,其中:
 
  “9”為基本項目: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總氮(湖庫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
 
  “X”為特征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 1 基本項目中,除 9 項基本項目和糞大腸菌群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III類標準限值的項目,若斷面考核目標為Ⅰ或Ⅱ類,則為超過Ⅰ或Ⅱ類標準限值的項目。特征項目結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動態調整。
 
  3.監測頻次“十四五”國控斷面每季度第 1 個月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全項目監測(糞大腸菌群除外),湖庫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遇春節、十一等法定長假可順延至次月開展。每季度第 2 個月和第 3 個月按照國家監測計劃重點斷面開展“9+X”加密監測,監測頻次和監測斷面根據國家采測分離方案變化動態調整。
 
  “十四五”省控斷面要求每季度第1個月監測一次全指標,第 2 個月和第3個月開展“9+X”加密監測。
 
  “十四五”國省控監測斷面“X”監測項目見附件 1。
 
  4.工作方式“十四五”國控斷面監測為國家事權,由總站統一組織運行管理。
 
  “十四五”省控斷面監測為省級事權,由省監測中心組織駐市監測中心開展監測。
 
  5.數據報送國控斷面監測數據通過總站數據平臺“國家水質手工監測應用系統”報送。其中,現場監測數據實時報送,實驗室數據在接收樣品后7日內完成數據審核和報送。
 
  監測數據填報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修約處理規則》(總站水字〔2018〕87號),評價數據修約執行《關于印發<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82號)。
 
  當采測分離監測數據出現存疑情況時,處置程序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采測分離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采測分離異常數據認定和處置技術規定(試行)》(總站水字〔2021〕221號)等技術規定。其他類型斷面參照執行。
 
  “十四五”省控斷面監測數據按原有方式于當月20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生產單位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三級審核,并對數據質量負責。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必須從人員、儀器設備等方面加強監測質量保證。
 
  駐市監測中心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中規定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開展監測。嚴格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91.2-202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開展監測質量控制。
 
  7.信息公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定期公開水質達標情況。
 
  (五)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
 
  1.監測范圍
 
  (1)納入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網的水質自動監測站點7個:富源村、拉哈、興鮮、查哈陽鄉、音河水庫、瀏園、江橋。
 
  (2)我市省控水質自動監測站13個,寶泉上、尼爾基水庫庫尾、濟沁河入雅魯河河口、雁溪湖生態公園、雙陽河拜泉縣、扎龍湖、原種廠、烏裕爾河克山-依安交界、阿倫河口內、音河入嫩江河口、登科村、龍安橋、訥謨爾河口。
 
  (3)烏裕爾河、雙陽河流域縣級水質自動監測站。
 
  2.監測項目:為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站配備的監測指標,主要包括五參數(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
 
  3.監測頻次:執行《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等常規五參數每1小時監測一次,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等理化指標每4小時監測一次。
 
  4.工作方式
 
  (1)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為國家事權,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站由總站統一運維管理,運維工作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采水構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廢液處置、水電供應、安全保障、視頻監控、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訥河、甘南、泰來、建華4個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縣(市)區財政保障經費。
 
  (2)省控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為省級事權。省廳負責水站儀器設備配置,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水站日常運維工作(廢液處置由運維公司負責);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采水構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電供應、安全保障、視頻監控、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相關縣(市)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相關縣(市)區財政保障經費。
 
  (3)烏裕爾河、雙陽河流域縣級水質自動監測站由流域各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承擔日常運維及基礎保障,實時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監管二級平臺。
 
  5.數據報送
 
  國控站點的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實時自動上傳至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聯網平臺。
 
  省控站點的水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上傳至黑龍江省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管理平臺,部分水站同步上傳至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聯網平臺。
 
  縣級站點水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上傳至生態環境監管二級平臺。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執行《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及《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運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站水字〔2019〕649 號)等。省監測中心組織駐市監測中心配合開展國控水站實驗室比對等質控工作。
 
  7.數據審核與共享
 
  省監測中心完成國控站點的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審核。如出現異常數據,由駐市監測中心協助市生態環境局聯系水站運維機構于當日12時前提供佐證材料,由省監測中心報送總站。
 
  省控站點的數據審核工作由運維人員(一級審核)、駐市監測中心審核人員(二級審核)和省監測中心審核人員(三級審核)負責完成。審核工作參照《關于印發<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審核技術規范(試行)>并開展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審核工作的通知》(總站水質〔2018〕552號)執行。要求一級、二級審核人員于當日12時完成審核工作,三級審核人員于當日16時完成審核工作。
 
  (六)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市級在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縣(市)區級在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源地監測信息見附件2。
 
  2.監測項目:
 
  (1)地表水水源地
 
 ?、俪R幈O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共61項,湖泊、水庫型水源地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并統計當月各水源地的總取水量。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監測。
 
  ②水質全分析:《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109項,湖泊、水庫型水源地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地
 
 ?、俪R幈O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39項指標,并統計當月總取水量。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污染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監測。
 
 ?、谒|全分析:《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93項。
 
  3.監測頻次
 
  (1)常規監測
 
 ?、俚丶壖耙陨铣鞘校好吭?-10日采樣監測一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诳h區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個月1-10日采樣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2)水質全分析
 
  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進行1次水質全分析監測;縣區級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每兩年(雙數年)開展1次水質全分析監測。
 
  4.工作方式:瀏園水廠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為省級事權,由駐市監測中心開展監測;縣區級城鎮水源地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由縣區級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監測,縣區級財政保障工作經費。
 
  5.數據報送
 
  (1)常規監測數據
 
 ?、俚丶壖耙陨铣鞘?br /> 
  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并對最后上報省監測中心的數據質量負責。數據審核無誤后每月18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報送省監測中心。
 
 ?、诳h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
 
  各縣(市)區于5月底、11月底前,將縣級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每半年監測結果報駐市中心郵箱。
 
  (2)全分析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
 
  縣級全分析監測上報內容包括:全分析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統計未檢出項目數、未監測項目數、未監測原因、達標項目數、超標項目、超標倍數和超標原因分析),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環境監測中心須提前1個月報送說明材料。監測數據上報文件類型采用Excel文件;評價報告和說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報。于2023年8月15日前報送駐市中心郵箱。
 
  (3)數據填報格式
 
  監測數據填報和修約參照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修約處理規則》(總站水字〔2018〕87 號)。
 
  若監測斷面水質異常,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全面核查,并向省中心報送超標原因分析,由省中心匯總報國家監測總站。
 
  報送取水量時,水源地當月未取水填寫“0”,并注明原因(如備用水源地等);未獲得取水量信息填寫“-1”。
 
  若市級在用水源地當月未監測,則該水源地數據行填“-1”,并以函件的形式向省中心報送說明;若市級在用水源地計劃停用,需向省廳報送申請并抄送省中心后方可停止監測。
 
  已停用不再報送監測數據的縣區級水源地、新啟用開始報送監測數據的縣區級水源地及在用需信息修正的縣區級水源地(如水源地類型等),均需以函件的形式向省廳報送說明并抄送省監測中心。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2022)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數據生產單位對監測全過程和數據質量負責,省監測中心對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報送的監測結果進行審核。
 
  7.信息公開
 
  市生態環境局每月公開發布市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縣(市)區局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公開結果及時報市局監測科郵箱。
 
  (七)地表水斷面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由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市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辦《關于進一步開展齊齊哈爾市境內地表水監測工作的通知》(齊環督〔2019〕18號)文件要求開展監測工作,縣級財政保障工作經費。
 
  依據《齊齊哈爾市湖泊及各級河長名錄》齊齊哈爾市共有地表水體462個,都設置監測點位進行監測。
 
  諾敏河、訥謨爾河、黃蒿溝、阿倫河、音河、塔哈河、二溝河、庫勒河、雅魯河、綽爾河、老云溝等11條匯入嫩江的支流,都要在入江口和出入境設置監測點位。
 
  44個入河排污口點位。
 
  監測點位如有變化可自行調整,與“十四五”國考斷面重合的斷面采用國家監測數據。
 
  2.監測項目及頻次
 
  監測項目:高錳酸鹽指數(CODMn)、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磷(T-P)、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監測頻次:各縣(市)區轄區內地表水體每月監測一次,不具備監測條件的點位請上傳點位實地照片及相關說明作為佐證材料。嫩江各支流入江口在1-2月和5-10月各監測一次,全年監測八次。入河排污口每月監測一次,共十二次。
 
  3.數據報送要求
 
  每月2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科上報上月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
 
  (八)嫩江流域生態補償水質監測
 
  由市環境監測站按照《齊齊哈爾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區界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齊政辦發〔2022〕28號)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
 
  (九)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監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要求,對5個“十四五”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開展監測和評價工作。
 
  1.監測范圍:5個“十四五”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點位信息見附件3。
 
  2.監測項目
 
  基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確定監測指標,按照基本指標、輔助指標和特征指標分成三類,所有點位均需監測基本指標和輔助指標,污染風險監控點位應在此基礎上增加部分典型的特征指標。
 
  基本指標:共29項,包括pH、硫酸鹽、氯化物、鐵、錳、銅、鋅、鋁、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氨氮(以N計)、硫化物、鈉、亞硝酸鹽(以N計)、硝酸鹽(以N計)、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鎘、鉻(六價)、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輔助指標:共13項,包括色(鉑鈷色度單位)、嗅和味、渾濁度/NTU、肉眼可見物、總硬度(以CaCO3計)、溶解性總固體、鉀、鈣、鎂、重碳酸根、碳酸根、游離二氧化碳和總氮。
 
  特征指標:根據污染風險監控點位所在區域的污染源特征,在基本指標的基礎上,增加監測部分特征污染物指標,共涉及19項:鈹、銻、鎳、鈷、銀、鋇、鉈、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苯并[a]芘、五氯酚和樂果等。
 
  3.監測頻次:國家組織完成2次監測,豐、枯水期各1次,省廳組織完成3個飲用水源點位1次平水期監測。
 
  4.工作方式: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監測工作為國家事權,由總站會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統一組織開展監測,制定并完善工作方案和相關技術要求,評價監測結果并編制監測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駐市監測中心協助任務承擔單位開展采樣工作。
 
  由省廳統一組織開展1次飲用水源點位平水期監測,按照采測分離模式,駐市監測中心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源點位采樣工作。參照總站制定的實施方案、相關技術要求和質量控制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總站制定質量控制工作方案和技術要求,牽頭組織外部質量控制工作,省中心依據總站要求,制定省級實施方案,采樣單位和分析測試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監測技術和質量控制等文件要求開展監測,有效實施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切實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效果,確保數據質量。
 
  四、生態及農村環境質量監測
 
  (十)生態質量監測
 
  1.市域生態環境狀況監測
 
  (1)監測范圍:駐市監測中心根據《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 192-2015)以縣為單元開展市域生態狀況監測與評價。
 
  (2)監測項目
 
  遙感監測項目:土地利用或覆蓋數據(6大類,26小類)、植被覆蓋指數。
 
  其他項目:土壤侵蝕、水資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粉)塵、氮氧化物、固體廢物等其它污染物)。
 
  (2)專題區監測
 
  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狀況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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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诒O測項目
 
  遙感監測項目:核心區面積、自然保護區面積、生境質量指數、開發干擾指數。
 
  其他項目:自然保護區外來入侵物種數。
 
  2.區域生態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駐市監測中心根據《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開展監測與評價。相關要求如有調整,以《2023 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終稿為準。
 
  (2)監測項目
 
  ①宏觀指標項目
 
  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等 24 項生態類型指標,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建成區綠地及公園綠地面積。
 
  ②地面監測指標
 
  群落監測:物種種類、數量、密度、多度、高度、蓋度等,識別建群種、優勢種、退化指示種、外來入侵物種。每年監測時間與生物生長物候期保持一致。
 
  指示生物類群:哺乳類、鳥類、兩棲類、蝶類等物種類型和數量。
 
  重點保護生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高等植物、哺乳類、鳥類、爬行類和兩棲類種類及數量,包括監測數據和收集到的公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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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脅迫受災指標:氣象、地質、火災等自然災害面積。
 
  生態保護紅線面積:陸域生態保護紅線面積。
 
  3.監測頻次
 
  地面監測中,森林、農田、城鄉樣地“十四五”期間至少開展一輪監測, 草地、濕地原則上每年開展一輪監測,水體監測點位、頻次及工作方式同“水環境質量監測”相關要求,鼓勵結合實際加密監測點位。指示生物類群監測頻次與所在樣地類型監測頻次保持一致。其余指標監測頻次為1次/年。
 
  4.工作方式
 
  生態質量監測為國家事權。省監測中心組織駐市監測中心完成遙感解譯工作(需包括拓撲的建立與檢查),獲取宏觀指標中的生態類型指標;質量控制、野外核查、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建成區綠地及公園綠地面積由駐市監測中心完成。
 
  生態環境狀況監測中省域生態狀況監測項目中的其它項目的數據收集由市生態環境局完成,整理、計算由駐市監測中心完成。
 
  區域生態質量監測中地面監測指標待樣地監測方案及樣地監測名單下發后,駐市監測中心開展生態樣地監測工作,省監測中心開展樣地監測質控工作,省監測中心及駐市監測中心共同開展市、縣地面監測指標監測與評價。
 
  5.數據報送
 
  (1)駐市監測中心于2023年8月10日前將2023年野外核查數據和報告報送至省監測中心生態室郵箱。
 
  2023年野外核查數據和報告包括野外核查記錄表電子版,野外核查航跡,野外核查照片,野外核查報告。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收集2022年其他統計數據,于2023年7月30日前將所收集數據提供給駐市監測中心,駐市監測中心將數據整理匯總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將2022年其他統計數據報送至省監測中心生態室郵箱。
 
  2022年其他統計數據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煙(粉)塵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固體廢物丟棄量)、土壤侵蝕、水資源量、多年平均水資源量。
 
  (3)駐市監測中心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將解譯數據報送至省監測中心生態室郵箱。
 
  解譯數據為以市和縣為單位的土地利用或覆蓋解譯數據,包括2023年現狀解譯數據,2022-2023年動態解譯數據;2023年建成區綠地及公園綠地數據,2022-2023年建成區綠地及公園綠地數據。
 
  (4)駐市監測中心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將地面監測數據和其他指標監測數據報送至省監測中心生態室郵箱。
 
  地面監測數據包括以市(地)和縣為單位的群落監測數據、指示生物類群數據及重點保護生物數據。
 
  其他指標監測數據包括自然脅迫受災數據、生態保護紅線面積數據及自然保護區外來入侵物種數。
 
  具體指標及報送要求詳見《2023年生態質量監測技術方案》(待總站印發)。
 
  駐市監測中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將生態質量地面監測與分析報告(紙質版及電子版)報送至省監測中心。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宏觀指標項目內部質量控制執行《2022年生態質量監測方案》(總站生字〔2022〕157號),由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其他指標項目內部質量控制按新發文件執行。
 
  (十一)農村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齊齊哈爾市的14個縣(市)區(不含富拉爾基、碾子山)各1個村莊。其中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考核縣應至少選擇1個監測村莊。為支撐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原則上每個畜牧大縣、糧食大縣所在縣應至少選擇1個監測村莊。重點及一般監控村莊基本信息表詳見附件4,農村縣域河流湖庫水質監測點位信息表詳見附件5,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斷面點位見附件6。
 
  2.監測項目
 
  (1)環境空氣質量:SO2、NO2、PM10、PM2.5、CO 和 O3等??筛鶕數匚廴緦嶋H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質:縣域河流出、入境斷面及湖庫點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項目(共24項)。有條件的地區加測流量和硝酸鹽(以N計)2項指標。
 
  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斷面:流量、總氮、總磷、氨氮、硝酸鹽(以N計)、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7項指標。
 
  (3)土壤環境質量:
 
  必測項目:pH 值、陽離子交換量;鎘、汞、砷、鉛、鉻、銅、鎳、鋅等元素的全量。有條件的地區在農田和園地加測全氮、全磷、有機質等指標。各地可根據當地污染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
 
  3.監測頻次:環境空氣質量和地表水水質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4次;土壤環境質量每5年監測1輪次,所有村莊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分5年完成。
 
  4.工作方式:農村環境質量監測為地方事權,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監測,縣(市)區財政保障工作經費。駐市監測中心給予技術支持,負責監測數據匯總、審核并上報省監測中心。
 
  省監測中心負責對駐市監測中心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以縣(市)區為單元開展每年1次的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編制年度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并將監測數據、評價結果及市(地)排名報送總站。
 
  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依據村莊環境空氣質量、村莊所在縣域地表水水質、村莊土壤環境質量、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農田灌溉水質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自行監測及執法監測的監測數據進行綜合評價,若某個縣域出現已經布設相應點位但未開展監測的情況,會直接影響縣域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結果及所在市(地)農村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排名情況。
 
  5.數據報送
 
  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個月的1日前和四季度11月1日前報送環境空氣質量、地表水水質監測數據;11月1日前,報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監測任務承擔單位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
 
  幾點要求:
 
  ①監測(檢測)報告掃描件
 
  每次數據上報平臺前,需將監測報告終版掃描件上報至郵箱。監測報告中,要求在監測項目情況表或監測結果表的最右側增加“檢出限”一列,填寫好每個項目的檢出限,以便審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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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數據上報平臺前,需將采樣記錄、密碼樣編號原始記錄的終版掃描件上報至郵箱。
 
  ③原始記錄及現場記錄掃描件
 
  每次數據上報平臺前,需將監測項目原始記錄及現場記錄的終版掃描件上報至郵箱。
 
  農村縣域出入境村地表水斷面、農業面源污染斷面等監測中,均需監測的項目(例如:均需監測氨氮),原始記錄可寫在一起,但原始記錄上的樣品編號,必須與密碼樣編號原始記錄上的編碼一致,保證能夠溯源。
 
  ④蓋屬地生態局公章的未監測說明
 
  當季的監測數據如果由于各種原因,未監測或無法上報,未開展監測的點位也需上報空表在監測項目處標注-1并在備注里填寫未監測原因。同時需撰寫未監測說明,并加蓋屬地生態環境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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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地生態環境局在每季度通過平臺上報相關農村相關數據前,需對監測數據進行初審,初審完成后,出具數據審核承諾書,審核人簽字并加蓋屬地生態環境局公章,掃描件發郵箱。
 
 ?、迣徍藘热葜饕?項:一是檢出限:是否準確,是否與三方監測機構認證的方法檢出限一致。二是數據邏輯關系:監測數據是否存在邏輯關系錯誤。例如,地表水監測中,總氮<氨氮;萬人千噸水源地監測中,氨氮+硝酸鹽氮>總氮;農田灌溉監測中,氯化物>全鹽量等邏輯問題。三是數據一致性:上報人需認真核對,保證上報到平臺的監測數據與終版監測報告一致。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內部質控執行《關于印發<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和<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25號)文件有關要求。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任務承擔單位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核,并將監測結果報送省監測中心,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核。
 
  (十二)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的(以下簡稱“千噸萬人”)農村(縣級以下)飲用水水源地。涉及訥河市1個、甘南縣3個,見附件7。
 
  2.監測項目
 
  (1)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共28項。
 
  (2)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中37項常規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指標為選測項目)。
 
  各地可根據當地污染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
 
  3.監測頻次: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樣1次,全年4次;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全年2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4.工作方式: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測,縣級財政保障工作經費。駐市監測中心負責監測數據匯總、審核并上報省監測中心。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202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2020)及有關要求執行。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任務承擔單位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核,并將監測結果報送省監測中心,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核。
 
  6.數據報送
 
  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個月的1日前和四季度11月1日前報送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數據;6月和11月的1日前,報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數據。監測任務承擔單位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
 
  (十三)農田灌溉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設計灌溉規模在10萬畝及以上的農田灌區,包括鐵鋒區、富拉爾基區、訥河市、克山縣、依安縣、富??h、甘南縣見附件8。
 
  2.監測項目:《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項目16項。
 
  可根據本地污染實際情況,選擇表2中的項目開展監測。
 
  3.監測頻次:根據當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時間,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在灌溉期監測2次,間隔時間不少于1個月。
 
  4.工作方式:農田灌溉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由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測,縣市區財政保障工作經費。駐市監測中心負責監測數據匯總、審核并上報省監測中心。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 396-2000)及有關要求執行。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任務承擔單位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核,并將監測結果報送省監測中心,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核。
 
  6.數據報送
 
  6月和11月的10日前報送監測數據。各監測任務承擔單位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監測數據。
 
  (十四)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自行監測
 
  1.監測范圍:設計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見附件9。(梅里斯、訥河、龍江、甘南、富裕)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水溫。
 
  選測項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總氮、懸浮物、總磷和糞大腸菌群。
 
  3.監測頻次: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保障工作經費,由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監測,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建設或行業管理等相關部門作為責任主體,由其履行自行監測。
 
  相關縣(市)區生態環境局抽取至少1家的設施開展執法監測,上下半年一致??h(市)區生態環境局匯總自行監測和執法監測數據報駐市監測中心,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匯總的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并上報省監測中心。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1-2019)及有關要求執行。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任務承擔單位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核,并將監測結果報送省監測中心,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核。
 
  6.數據報送:縣(市)區生態環境局6月和11月的10日前將自行監測數據和執法監測數據通過總站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
 
  (十五)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國家監管清單中已完成整治的農村黑臭水體見附件10。(建華、富裕)后續國家如有更新,以國家下發清單為準。
 
  2.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選測項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糞大腸菌群。
 
  3.監測頻次
 
  第三季度監測1次。應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樣。
 
  4.工作方式
 
  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保障工作經費,由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監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監測數據匯總、審核并上報省監測中心。
 
  省監測中心負責對駐市監測中心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并報送總站,編制年度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報告。
 
  5.數據報送
 
  9月9日前報送監測數據。各監測任務承擔單位通過總站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9〕826號)及有關要求執行。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任務承擔單位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與審核,并將監測結果報送省監測中心,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核。
 
  (十六)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
 
  依據《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年)》(環辦監測〔2022〕23號)、《黑龍江省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3-2025年)》(黑環辦發〔2023〕1號)要求,開展監測評估工作。相關要求如有調整,以《2023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終稿為準。
 
  1.省級尺度監測
 
  齊齊哈爾市開展省級尺度監測。
 
  2.監測評估內容
 
  ①衛星遙感監測結果核查
 
  衛星遙感監測包括省級尺度的土地利用遙感監測和植被覆蓋度遙感監測。通過野外核查方式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衛星中心下發的省級尺度衛星遙感監測結果進行精度驗證,具體要求以國家最新通知為準。
 
  ②分縣指標調查
 
  分縣指標調查范圍為齊齊哈爾市(訥河市),包括分縣指標調查和相關參數調查。調查指標按照《黑龍江省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3-2025年)》(黑環辦發〔2023〕1號)要求執行。
 
  ③監測評估
 
  按照《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 年)》(環辦監測〔2022〕23 號)有關要求執行,并完成監測評估報告。
 
  3.監測頻次
 
  各項監測評估內容中涉及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按照《黑龍江省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3-2025 年)》(黑環辦發〔2023〕1 號)有關要求執行。
 
  4.工作方式
 
  ①駐市監測中心負責對省級尺度的衛星遙感監測結果進行野外核查。具體工作要求以國家最新要求為準。
 
 ?、谑猩鷳B環境局負責收集省級尺度的分縣指標調查數據,提供給駐市監測中心,駐市監測中心將數據整理匯總后報送至國家數據填報平臺。
 
 ?、凼”O測中心負責對駐市監測中心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復審,與指標調查數據、土壤監測數據一并匯總后,編制年度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報告。
 
  5.數據報送
 
 ?、亳v市監測中心負責對國家下發的省級尺度衛星遙感監測結果進行野外核查。于9月底前報送2022年度衛星遙感監測結果的野外核查數據及報告,后續報送時間國家如有其他要求,以國家最新要求為準。
 
  ②市生態環境局于11月6日前將所收集上年度分縣指標調查數據提供給駐市監測中心,駐市監測中心將數據整理匯總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至數據填報平臺。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2-2025年)》(環辦監測〔2022〕23號)、《黑龍江省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實施方案(2023-2025年)》(黑環辦發〔2023〕1號)有關要求執行。
 
  五、聲環境質量監測
 
  (十七)聲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一是已按新版《聲環境功能區劃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2015年1月1日實施)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重新編制或重新修訂的;二是重新編制或重新修訂的區劃已通過專家論證的;三是區劃已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四是已在當地政府官方網站發布公示的。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縣級及以上城市開展監測。
 
  2.監測項目: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
 
  3.監測頻次
 
  執行《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的規定。
 
  (1)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
 
  開展1次晝間監測、1次夜間監測,每個監測點監測 10 分鐘。監測工作安排在春季4月1日-5月18日,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晝間監測應在晝間正常工作時段內進行,并應覆蓋整個工作時段。夜間監測從夜間起始時間開始。
 
  (2)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監測
 
  開展1次晝間監測、1次夜間監測,每個測點監測20分鐘,記錄并報送20分鐘車流量(中小型車、大型車)。監測工作安排在秋季9月1日-10月18日,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晝間監測應在晝間正常工作時段內進行,并應覆蓋整個工作時段。夜間監測從夜間起始時間開始。
 
  (3)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
 
  每季度監測1次,每個點位連續監測24小時,每小時測量60min。監測工作安排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即2、5、8、11月)監測,監測當月18日前完成,共4次。
 
  4.工作方式
 
  市級聲環境質量監測為省級事權,由駐市監測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監測,監測數據審核后報送省中心。縣級聲環境質量監測為地方事權,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監測,監測數據報送駐市監測中心審核后報送省中心。
 
  對于地級及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由省廳委托的運維機構負責數據初審,駐市監測中心負責數據復審,省監測中心負責數據終審并組織與國家聯網。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做好自動站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征地、通電、地面基礎建設等工作,同時組織做好自動站日常運行所必須的基礎條件保障。
 
  5.數據報送
 
  5.1市數據
 
  (1)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5月21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2)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10月21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3)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每個季度第二個月(即2、5、8、11月)的21日前通過省環境監測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系統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試點布設功能區噪聲自動監測點位的城市,向省監測中心上報該點位每季度第二個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自動監測數據;如當日數據不符合噪聲測試條件,則順延報下一天的監測數據。
 
  5.2各縣級數據
 
  (1)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6月1日前上報駐市監測中心審核后通過Excel表格形式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2)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11月1日前上報駐市監測中心審核后通過Excel表格形式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3)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于每個季度第三個月(即3、6、9、12月)的1日前上報駐市監測中心審核后通過Excel表格形式報送到省監測中心。
 
  省監測中心將每個季度各地數據報送情況統一向省廳反饋,視情進行通報。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監測工作質量保證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的相關規定執行??傉窘M織開展全國聲環境質量監督核查工作,省監測中心組織開展省內聲環境質量監督核查工作。
 
  7.地級及以上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調整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轄區內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調整工作,駐市監測中心提供必要技術支持。各地監測點位如有調整,必須說清調整原因,提供點位調整技術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駐市監測中心負責技術初審,省監測中心負責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調整技術復審,提出審批意見,經省廳審批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h級城市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布設和調整,由縣級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核定并向省廳備案。
 
  申請時間:對于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調整,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廳報送點位調整申請;對于區域和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調整,各地應在每年4月1日前向省廳報送點位調整申請。
 
  六、污染源監測
 
  (十八)污染源執法監測
 
  1.監測范圍各縣(市)區選擇不少于5%的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相關堆場、尾礦庫等開展監測。應涵蓋縣(市)區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全市2023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企業,見附件12。
 
  2.監測項目:按照執行的排污許可證、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或管理需求等確定監測項目。廢水排放企業必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廢氣排放企業必測氮氧化物,涉VOCs的根據排放標準確定必測VOCs監測項目;土壤和其它,按照執行的排污許可證、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或管理需求等確定特征污染物。
 
  土壤監測項目可參考如下:
 
  0~20cm 表層土壤樣品,監測指標如下:
 
  (1)土壤理化指標:土壤 pH、陽離子交換量和有機質含量。
 
  (2)無機污染物:砷、鎘、鉻、銅、汞、鎳、鉛、鋅等8種元素的全量。
 
  (3)有機污染物:
 
  有機氯農藥:六六六總量和滴滴涕總量;
 
  多環芳烴: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3.監測頻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監測,其中要求全指標監測1次。涉及季節性生產企業按其生產周期對主要排放污染物每月監測1次。其他排污單位根據管理需求確定監測頻次。對于監測超標的排污單位,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4.任務分工: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執法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應報告、數據填報及信息發布工作??h(市)區財政保障工作經費。
 
  5.數據報送:在完成執法監測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系統完成數據填報,并及時將超標監測結果報送屬地生態環境局。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嚴格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污染源執法監測。
 
  (十九)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
 
  1.檢查范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包括醫療機構、城鎮(園區)污水納管企業等。
 
  2.檢查內容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技術規程》(總站源字〔2022〕268 號)、《關于印發<2020 年黑龍江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方案>的通知》(黑環辦發〔2020〕80 號)對自行監測情況開展檢查評估。
 
  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必要時可赴實驗室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可包括監測人員持證、監測設備、試劑消耗、方法選用、實驗室環境等。
 
  3.檢查要求: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抽查不少于5%的發證企業。
 
  4.工作方式:市局根據省廳要求組織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污染源單位開展專項幫扶,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開展轄區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工作。原則上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工作。駐市監測中心予以配合。
 
  5.數據報送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分別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全年抽查 5%(上、下半年均要達到序時進度)發證企業的《自行監測檢查報告》報送市局監測科。
 
  七、專項監測
 
  (二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環境質量監測
 
  依據生態環境部與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十四五”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指標體系及實施細則》(環辦監測函〔2022〕30號),開展監測與評價工作。
 
  1.監測范圍:甘南縣縣域。
 
  2.監測內容:
 
  (1)自然生態監測
 
  采用生態環境部印發實施的《區域生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環監測〔2021〕99號)中的生態質量指數(EQI)評價指標體系。
 
  (2)環境質量監測
 
  縣域地表水水質、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城環境空氣質量、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域地下水監測。
 
  縣域內地表水監測項目同“(四)地表水水質人工監測”。
 
  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項目同“(六)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項目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 (NO-NO2-NOx)、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監測項目同“(十二)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3)縣域地下水監測水質和水位,其中水質監測項目同“(九)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監測”。
 
  (4)自然生態變化詳查
 
  針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內生態環境質量變化區域的生態破壞、人類活動、資源開發等情況,開展無人機遙感抽查。
 
  3.監測頻次
 
  (1)自然生態監測
 
  監測頻次為1次/年。
 
  (2)環境質量監測
 
  地表水水質按月完成采樣及實驗室分析工作(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20天)。
 
  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樣1次,地下水水源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縣城環境空氣質量采用自動監測方式,每天24小時連續監測。
 
  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每季度采樣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縣域地下水監測水質和水位,其中水質監測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水位采用自動監測儀監測。
 
  (3)自然生態變化詳查
 
  監測頻次為1次/年。
 
  4.工作方式:自然生態監測和自然生態變化詳查由國家統一組織實施。
 
  縣域地表水監測全部為國控、省控點位,其中國控點位由國家組織開展監測,省控點位由省廳組織駐市監測中心開展。
 
  縣城空氣質量監測全部為國控、省控點位,其中國控點位由國家組織開展監測,省控點位由省廳統籌組織實施監測工作。
 
  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域地下水監測由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被考核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自查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時開展監測工作,填報相關數據、資料,編寫自查報告,并對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自查報告的規范性、完整性負責。
 
  市生態環境局按《“十四五”黑龍江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考核工作現場核查方案(試行)》(黑環發〔2022〕10號)至少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轉移支付縣域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并于 6月 10日和 11月 10日前將本期現場核查紙質版報告(加蓋生態環境局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電子版)報送省廳,蓋章后的現場核查報告電子版及相關佐證材料電子版報送至郵箱。省廳對各相關生態功能區縣域和市(地)的核查情況進行抽查。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環境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執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22)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管理執行《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點位(斷面)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59號)有關要求。省監測中心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審核。
 
  6.數據報送:省監測中心直接上報地表水水質監測數據。環境空氣自動站監測事權上收后由省監測中心直接上報監測數據。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域農村“千噸萬人”水源水質、地下水監測數據和監測事權上收前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在每季度或半年結束后次月10日前將監測數據壓縮包、達標率統計表(Excel格式)報送省監測中心。
 
  縣域自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最新要求報送(待發)。
 
  7.相關要求
 
  為了評價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生態環境保護及改善的效果,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聯合開展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指標分值由原來的-1至+1之間拉大到現在的-1.5至+1.5之間,各相關縣域要加大環境保護投入,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尤其是做好縣域自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縣域自查報告,最大程度完成考核指標要求。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內空氣自動站上收前,要認真組織自查,確保連續穩定運行,平穩交接。
 
  八、環境監測外部質量監督與核查
 
  落實兩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和《2022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各項具體要求,加強全省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提升環境監測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二十一)加強質量管理工作機制與質控體系建設
 
  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精神,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提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為滿足新形勢下環境監測管理和監督工作需要,繼續宣貫落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和《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規定》,進一步理順全市各級生態環境監測質控體系運行機制,強化生態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控制。貫徹落實《黑龍江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進一步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工作要求,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相關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和報告編制工作。
 
  (二十二)國家、省環境監測網外部質量監督與核查
 
  對環境空氣、水、土壤、污染源、生態、噪聲等監測網開展比對抽查,組織開展質控考核、飛行檢查。2023年全市環境監測網主要外部質量監督與考核工作如下:
 
  1.省控空氣自動監測站監督檢查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縣(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省控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基礎條件保障責任,建立防范和懲處人為干擾監測的工作機制,確保站點正常穩定運行。
 
  (1)人為干擾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及視頻抽查等方式開展人為干擾檢查,針對人為干擾監測情況開展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視頻抽查等方式,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①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省級空氣自動站及采樣區域,且接觸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等輔助設施的。
 
 ?、诖嬖趪娏懿蓸訁^、堵塞顆粒物采樣切割頭,未按相關要求設定儀器重要參數(如顆粒物采樣流量、采樣管加熱功率上限、采樣管動態加熱系統相對濕度控制點、PM2.5標準膜系數、斜率K值、K0值、截距、靈敏度等)。
 
 ?、鄞嬖谄渌茐?a href="http://www.kindlingtouch.com/chanpin-10595.html" target="_blank">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或違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的情形。
 
  (2)基礎保障情況檢查
 
  通過定期檢查、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站房主體、安防設施、四通一平、采樣平臺、周邊環境、地方建立的預防人為干擾監測機制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3)運維規范性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及視頻抽查等方式開展運維體系的規范性檢查,重點關注站房及其周邊環境、采樣系統、儀器設備維護、日常質控/核查、通訊系統維護、人員持證、檔案記錄及日常運維工作完成等情況。
 
  (4)數據準確度和異常數據檢查
 
  采用有證標準物質對NO2、SO2、CO分析儀的準確度進行檢查。采用經溯源的傳遞標準對O3分析儀、顆粒物采樣流量等項目進行準確度檢查。
 
  異常數據檢查針對地方申訴或數據審核發現的異常數據,采用指向性外部檢查的方式,深入開展現場規范性和準確度檢查,及時判斷數據是否異常及異常原因、影響時段,為數據研判提供支撐。
 
  2.省控水質自動監測站監督檢查
 
  有關縣生態環境局要嚴格落實省控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基礎條件保障責任,建立防范和懲處人為干擾監測的工作機制,確保站點正常穩定運行。駐市監測中心要加強對駐地省控水質自動監測站基礎保障情況的日常巡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省監測中心報送。
 
  駐市監測中心對省級水質自動站,采取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人為干擾檢查、基礎保障情況檢查、運維規范性檢查、數據質量準確度檢查、異常數據檢查等監督檢查,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檢查結果可視情況進行通報。
 
  (1)人為干預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及視頻抽查等方式開展人為干預檢查,重點核實有悖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廉潔運維禁止清單》的各類問題,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自動監測站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版)》的移交及報送機制進行處理。
 
  (2)基礎保障情況檢查
 
  通過定期檢查、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站房主體、安防設施、四通一平、采水設施、周邊環境、地方建立的預防人為干擾監測機制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3)運維/質控規范性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視頻抽查等方式進行運維/質控規范性檢查,對采水口(不含水下設施)及其周邊環境、站房環境、采水系統、儀器設備檢定/校準和維護情況、日常質控/核查工作情況、廢液處置情況、人員持證情況及水站運行制度等體系文件制定情況進行檢查。
 
  (4)數據質量準確性
 
  以水樣比對、盲樣考核等方式開展數據質量準確性檢查。水樣比對指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五參數便攜式分析儀與在線分析儀的比對測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總氮項目實驗室檢測與在線監測的比對測試。盲樣考核指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總氮項目在線設備對有證標準樣品的考核測試,標準樣品濃度應接近被考核站點的水質類別。
 
  3.國控自動監測站運行基礎保障監督檢查
 
  市生態環境局要組織有關單位嚴格落實國控自動監測站運行基礎條件保障責任,建立防范和懲處人為干擾監測的工作機制,確保站點正常穩定運行。駐市監測中心要加強對駐地國控自動監測站基礎保障情況的日常巡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省監測中心報送。
 
  駐市監測中心對國控自動監測站,采取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站房主體、安防設施、四通一平、采樣設施、周邊環境、地方建立的預防人為干擾監測機制等基礎保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檢查結果可視情況進行通報。
 
  4.酸雨、地表水水質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環境質量農村環境質量、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農田灌溉水質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聲環境、污染源執法監測質量監督核查。
 
  省監測中心定期組織進行監測數據質量檢查(抽查質控記錄、盲樣考核、實驗室間比對等方式),對現場采樣、樣品保存、運輸、交接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等內容開展現場檢查。
 
  5.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質控檢查
 
  對地方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的轄區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工作結果進行質量核查,重點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方案制定情況、自行監測開展情況、質量保證控制情況、年度報告編制情況等內容的檢查質量開展現場抽查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通報地方生態環境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工作完成質量的重要依據。
 
  (二十三)持證上崗考核
 
  按照《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規定》(環監測〔2021〕80號)和《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實施細則》(總站質管字〔2022〕43號)的要求,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技術人員開展持證上崗考核工作。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原則上要求每個項目至少有2人或2人以上持證。
 
  (二十四)實驗室能力驗證及考核
 
  積極參加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總站、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能力考核和比對,提高業務水平。
 
  九、環境質量報告報送與數據聯網
 
  (二十五)2022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
 
  1.報送范圍
 
  市級2022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由駐市監測中心負責編寫。各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地方相關數據和資料。
 
  2.報送內容
 
  同時報送2022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的Word和PDF版本。
 
  3.報送時間
 
  2023年6月10日之前。
 
  4.報送方式
 
  駐市監測中心采用報告和電子版光盤(一式兩份)向省監測中心報送。省監測中心組織省級和地市級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的報送,通過VPN方式統一報送至總站數據平臺-環境監測數據平臺系統。
 
  5.報告要求
 
  報告編寫要求按照《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寫技術規范》(HJ 641-2012)編制2022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各要素評價方法和標準執行依據國家、生態環境部和總站相關標準、規范、技術規定和辦法等執行。
 
  報告書任何地方不允許標注秘密、涉密等字樣。
 
  報告書內的圖表均要求可編輯模式。
 
  6.報告質量檢查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質量檢查工作。
 
  (二十六)其他環境質量報告
 
  1.報送內容:其他環境質量報告,Word版本。
 
  2.報送方式:按照省中心要求不定期報送。
 
  3.報告要求:報告內的圖表均要求可編輯模式。
 
  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聯網及基礎能力信息更新
 
  (二十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聯網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聯網傳輸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2〕121號)要求,持續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全國聯網工作,地方聯網的監測數據主要用于對比分析和環境質量評價,研判區域環境質量狀況,不用于目標考核和城市排名工作。
 
  (二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信息更新與填報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各區縣生態環境監測(監控)中心(站),通過“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登記系統”按照2022年填報要求進行填報。要求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填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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