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推動本市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科學強化政策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研究制定了推進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本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備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發電。
(二)光伏發電項目組件效率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發布<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標桿水平,其中單晶硅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組件效率不低于17%。若國家層面基準要求提升,本市將做出動態調整。光伏發電項目應用的電池組件及
逆變器生產企業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電池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質保,不低于25年的最大功率保證;逆變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質保。
(三)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驗收檢測合格,驗收檢測報告須包括項目設計建設情況、光伏組件及配套產品質量情況、規劃及城市風貌銜接情況、項目運維方案等,第三方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質量驗收結論負責。第三方機構應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批準,并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
(四)各區應制定農村住宅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劃布局、建設標準、安全管理、風貌管控等工作要求。農村住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所在區管理辦法要求,并經區相關部門審核。各區依據功能定位、產業政策,組織對區級產業園區進行認定。對未制定管理辦法的及未進行區級產業園區認定的,暫不予以支持。
(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監測系統,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平臺。
二、支持標準和方式
(一)市級財政資金對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支持,每個項目自并網時間起補貼5年,補貼標準如下:
1.個人利用自有農村合法住宅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2.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光伏發電項目(如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6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3.享受大工業電價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03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4.政策執行期間,如遇電價等重大政策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況修訂補貼標準。
(二)充分發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的引導作用,滿足以下條件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資金支持:
1.為支持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應用,對于國家、市級相關規劃政策中已明確支持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光伏發電設施作為建筑構件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以及應用光伏發電的綜合能源服務、虛擬電廠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依據項目建設成本,給予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投資不高于30%的資金支持(其中,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新技術應用的支持標準為30%,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新技術應用的支持標準為25%)。對于新研發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估認定后,參照以上標準給予支持。
2.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城市更新、市級重點工程等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產業園區(經國家、市級、區級認定)內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安裝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于20%的資金支持。原則上項目需整體規劃、有序實施,且裝機規模不小于1兆瓦,并實現與建筑周邊環境、主體功能融合協調。具備條件建設綜合能源系統的項目,須接入綜合能源系統。
3.結合關停廢棄礦區生態修復、垃圾填埋場生態提升、設施農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于10%的資金支持。
(三)申請本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落實《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新建園區、新建廠房屋頂光伏覆蓋率不低于50%。
(四)市級財政和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不重復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再申請本政策相關補貼。已有相關光伏發電支持政策的領域按照既有政策執行。
(五)鼓勵采用各類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過社會化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各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區級光伏支持政策。
三、申報程序及資金撥付
(一)市級財政補貼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申請市級財政支持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納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名單》,市電力公司對納入補貼名單后的項目發電量進行計量,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發電量撥付補貼資金,具體程序如下:
1.補貼名單申報與確認。
(1)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分兩批組織補貼名單申報工作,項目單位于1月15日或7月15日前提出申請。其中,法人單位項目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個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區電力公司向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代為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對于計劃增容的光伏發電項目,若具備單獨計量條件,項目單位應按相關程序進行備案后申請納入補貼名單;對于不具備單獨計量條件的增容項目,不能納入補貼名單。
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備案文件、補貼申報表(詳見附件),法人單位項目還需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檢測報告。
(2)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電力公司對本區申報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初審,于1月31日或7月31日前,將補貼名單申報材料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3)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并審核申報項目情況后,分別于2月15日或8月15日前,將審核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情況,發布當期項目補貼名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補貼名單后,即取得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資格。
2.補貼資金申請與撥付。
市級財政光伏補貼資金每年撥付兩批,具體程序如下:
(1)市電力公司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發電量計量、審核,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的申領和撥付工作。
(2)區電力公司分別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享受補貼的項目發電量匯總初審后,分別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市電力公司審核。區發展改革部門、市電力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別將發電量審核結果和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項目發電量計量分為兩個時段,分別是:上一年10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當年4月1日至9月30日。
(3)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分別于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出具評估報告,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估報告確定當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
(4)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28日和7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電力公司。市電力公司在收到市發展改革委當期補貼資金后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相關法人單位和個人。
(二)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1.公開征集。
申報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的社會化投資項目需通過公開征集和評估,市發展改革委每年適時組織補助項目公開征集和第三方機構評估。
2.資金申報程序。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分兩批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備案并開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后,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申請資金支持的請示。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申報材料。
項目單位需向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文件和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建設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項目申報條件進行初審,并明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等初審意見。依法應招標的項目還需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開展招投標工作,并提供中標通知書。
4.資金撥付。
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分兩次撥付至項目單位。第一次為項目開工并取得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后,在項目竣工前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50%。第二次為項目并網運行一年后,項目單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檢測報告,及區電力公司認定的月度發電量文件,區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委,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后,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估意見撥付剩余50%資金。
四、監督和管理
(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助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開展審核,對審核發現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屬地責任,負責本區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情況的監管,定期進行項目運維效果評估,督促項目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于發電量異常的光伏發電項目應進行現場核查,如發現項目存在私自增容情況,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發展改革委。對因運維不當、建設質量缺陷等原因造成未達到設計壽命即停止運行的項目,無正當理由隨意拆除的項目,暫停項目單位新增項目光伏補貼申請資格,待項目完成整改后恢復。
(三)各區電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發電量統計和初審以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工作。市電力公司負責審核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對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電力計量、資金撥付進行監督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申報表(法人單位)
2.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申報表(個人)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3月9日
原標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推進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