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征集】關于《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對我市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我局牽頭起草了《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請于2023年2月9日前向我局反饋,感謝您的參與!
征集方式:
1、平臺留言:登錄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chizhou.gov.cn,從“互動交流”欄目“調查征集”版塊中點擊進入“關于《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進入“我要留言”版塊進行留言;
2、電子郵箱:245363790@qq.com
聯系人:俞靖 聯系電話:0566-2021896
附件:1、關于《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反饋表
2023年1月9日
附件1
關于《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辦法》起草背景
為了加強對我市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規范城市排水戶排水管理,保護城市水系生態環境,我局草擬了《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
3.《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
4.《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
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三、《辦法》起草過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辦法》,隨后征求了7家單位的意見,其中5家單位無修改意見,市生態環境局反饋意見3條,市排水有限公司反饋意見5條,我局認真整理吸納相關部門及企業的反饋意見,形成了本次的《辦法》。
四、《辦法》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池州市主城區范圍內,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遵守本辦法。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特種行業等活動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二)工作職責
《辦法》明確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增設應急處置措施
《辦法》對私自混接排污明確了應急處置措施的規定。即:對于私自混接污水的,將由責任人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將問題整改到位,造成嚴重后果,需要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先行處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四)增設物業管理職責
《辦法》明確了物業管理單位在其物管區域內應當制止破壞公共排水設施或隨意傾倒污水的行為。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五)增加運維單位職責
《辦法》明確城鎮排水運維管理單位巡查管理職責,以及在巡查發現問題時的應對措施。
附件2
池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池州市主城區范圍內,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特種行業等活動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第五條 應當取得《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排水戶在實施排水前,應當攜帶以下相關材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排水許可證申請: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隱蔽工程驗收報告;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接到排水許可申請表時起15日內予以辦理或答復。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合格后,頒發《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九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在排水許可有效期內,因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五)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 排水戶不得將污水混接至雨水管網或直接排放到城市水體內,一經發現將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進行處罰。
對于私自混接污水的,將由責任人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將問題整改到位,造成嚴重后果,需要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先行處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制止破壞公共排水設施或隨意傾倒污水的行為。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設施運維單位應加強市政雨水設施的巡查,對發現有污水排出的雨水口應及時進行溯源排查,并將排查結果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給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整改完成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對于發現沿街雨水口有傾倒污染物行為或現場有污水傾倒痕跡的,城鎮排水設施運維單位,應拍照留證,并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環保部門和城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環保部門和城管部門應加強問題雨水口周邊的巡查,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七條 城鎮排水設施運維單位應針對重點排污單位制定巡查方案,定期安排巡查,對發現有違法排污行為的,應立即制止,并拍照留證,同時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現場調查。
第十八條 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特種行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應核查《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性,對于無有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企業,暫停其排污行為,待其整改完成后,方可繼續排放,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移交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對排放污水有質疑的有權對排放的污水進行取樣檢測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條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其他使用單位自建排水設施排水的,設施產權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