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襄陽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通知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更新了《襄陽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在襄陽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開。現就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各生態環境分局、執法支隊要圍繞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重點行業企業,結合工礦企業分布和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及時向我局反饋。
二、落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責任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和二十五條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以下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1.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2.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3.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前,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5.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應采取以下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1.重點監管單位現有或新、改、擴建項目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的信息,應報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重點監管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將其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三、加強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分局應監督轄區內重點監管單位依法落實相關責任和義務,根據《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要求,指導和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按照《湖北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暫行)》要求,指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并做好信息公開。
附件:襄陽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2022年12月27日

原標題:襄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 襄陽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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