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的火力發電(含熱電聯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 件的審批,具體行業范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21 年版)》中的火力發電 4411 和熱電聯產 4412。其他工業 行業配套建設的自備火力發電(含熱電)機組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 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 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熱電聯產項目還應符合《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 落實熱負荷和熱網建設方案,明確替代關停供熱范圍內的燃煤、燃 油等小鍋爐。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能源、電力建 設發展、熱電聯產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項目不得 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
第四條 新建、擴建煤電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 設備,供電煤耗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桿水 平,單位發電量水耗、廢水排放量、資源綜合利用等指標應達到清 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火電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再生水、礦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規水源。位于缺水地 區的,優先采用空冷節水技術。
第五條 項目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脫硝、除塵等廢氣 治理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治理設施旁路煙道,其中新建燃煤發電(含 熱電)機組確保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范圍達到超低排放要 求。項目各項廢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 煤場、灰場等應采取有效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廠(場)界 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等要求。環保約束條件較嚴 格的區域或環境空氣顆粒物年均濃度超標地區,優先設置封閉煤場、封閉筒倉等封閉儲煤設施。 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應采用廠內封閉儲存、密閉輸送轉移 方式;煤炭等大宗物料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運輸,廠 區內及短途接駁優先采用國六階段標準的運輸工具及新能源車輛、 封閉皮帶通廊、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運輸方式。 灰場等應設置合理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建設運行后環境防護 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 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 新示范應用。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試點示范。
第七條 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確廢水分類收集和處理 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則強化水資源的梯級、循環使用要求, 提高水重復利用率,鼓勵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脫硫廢水單獨處理 后優先回用,鼓勵實現脫硫廢水不外排。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第八條 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灑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 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建設項目工程平面布局、水 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控和 應急方案。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 體廢物。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優先綜合 利用,暫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運往灰場分區貯存。灰場選址、建 設和運行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要求。鼓勵灰渣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項目設置事故備用灰場 (庫)的儲量不宜超過半年。 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應 符合國家和地方危險廢物法規標準及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 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應符合《工 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 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十一條 項目應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 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事故水池等環境風險應急設施設計應符 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 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于加 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 〔2020〕36 號)。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 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 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 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 要污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 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臭 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 位于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于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 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后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 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 界環境噪聲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排污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 術規范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法依規與 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聯網,原則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與廢氣 污染物產生設施對應。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污染物 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的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 術指南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