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下稱“《條例》”)經2022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并公開發布。該文件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與農牧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污染防治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對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嚴格管理。
礦山、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的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從源頭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冶煉廢渣、氣化渣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促進綜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產生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制定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和促進綜合利用的措施。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所。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經營單位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的要求,自行對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周邊環境實施監測;對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建筑垃圾與農牧業固體廢物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和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場所,收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密閉式工具運輸,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消納或者資源化利用。
農藥的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對包裝廢棄物進行集中收集、資源化利用,無法利用的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飲用水管等關系公眾健康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分類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墊草墊料等固體廢物,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填埋。從事屠宰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分類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填埋。
危險廢物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鼓勵石化、化工、
有色金屬冶煉、醫藥等企業根據需求自行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落實危險廢物鑒別的主體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主動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對危險特性不明確或者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危險廢物鑒別,有相關資質的可以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對鑒別報告內容和鑒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到期前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采用專用容器、包裝物盛裝,使用專用車輛運輸,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其他固體廢物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光伏發電專用蓄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提供并優先使用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快遞、外賣行業應當減少并逐步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裝或者一次性餐具,推進環保紙袋、布袋等非塑制品替代塑料包裝袋。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及無害化處置,不具備資源化利用及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應當進行穩定化和脫水處理,并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條例》全文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