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珠海經濟特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
征求意見稿如下:
《珠海經濟特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無廢城市”建設,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但是,經過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物理化學處理和生物處理等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后,可以滿足向環境水體或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排放的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總體方針和原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方針,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條 【各級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推進“無廢城市”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實施宣傳引導,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組織排查巡查,協助、配合調查處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會協助、配合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并將其納入村、居民公約。
第五條 【有關部門責任】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
第六條 【加強科技保障】市、區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
第七條 【鼓勵使用綜合利用產品】落實完善推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居民房屋建設等領域使用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綜合利用產品。
第八條 【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
第九條 【鼓勵舉報】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查處結果向舉報人反饋,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獎勵先進】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規劃、方案等編制實施】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規劃,并組織實施。
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利用和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管】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各類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需求,優化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設施布局,保障集中處置設施用地,加強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固體廢物各環節相關單位污染防治責任】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建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 【監管執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應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聯防聯控】對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案件,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協助配合機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六條 【政府兜底】對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海關部門可依法采取強制退運措施。無法退運的,由固體廢物進口人、承運人進行處置,并保障固體廢物無法退運固體廢物產生的滯港費用和處置費用。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非法填埋、傾倒等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處置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 【監管信息化平臺】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等主管部門,建立全市固體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推動信息互通共享、數據對接和在線申報、在線辦理,推進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統籌納入城市社會治理體系和平安珠海建設。
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等主管部門,每年6月5日前向社會發布上一年度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發生重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信息。
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行政執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執法主體、監督方式、受理舉報投訴方式和渠道、舉報投訴處理程序及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互聯網、媒體或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及時公布其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產生量、貯存量、轉移量、利用量、處置量及去向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九條 【信用記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條 【固體廢物鑒別】對不確定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物質,產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對不能確定物理特性、化學成份、危害特性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實施分類管理。
因原料、工藝改變導致固體廢物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鑒別,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加強醫療廢物屬性鑒別工作。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規劃、方案的制定實施】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根據需要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限期淘汰制度】市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險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限期淘汰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開展限期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認定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中的工藝。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綜合利用】市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等主管部門,負責推廣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引導企業應用先進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產生單位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將各項責任分解后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個人;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依據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等要求采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產生單位源頭減量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二十六條 【產生單位貯存、利用、處置等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逐步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堆存量,確定生產計劃應當綜合考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建筑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七條 【委托處理相關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書面核實,有條件的可進行現場核查。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委托個人或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嚴禁通過各種形式委托第三方進行運輸、利用、處置原委托工業固體廢物,合同中已有約定的除外。受托方應在委托活動結束后,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書面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連帶責任。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分類制度】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具體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處置設施建設】本市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管理,對服務期滿或者庫容滿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和生態修復。
第三十條 【收費機制】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依據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三十一條 【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
應當支持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廣應用,提升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減少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進行處理的廚余垃圾的數量。
第五章 危險廢物
第三十二條 【監管責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制定危險廢物源頭管控措施,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按照規劃統籌建設轄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危險廢物及時妥善處置。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危險廢物統一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信息。
前款所述的基本信息應當包含企業名稱、發證機關、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設施地址、核準經營方式、核準經營廢物類別、核準經營規模、許可證有效期等。
第三十五條 【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入庫、出庫、自行利用處置等各環節危險廢物在企業內部流轉情況,并通過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依法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貯存設施環境管理符合相關要求,按照危害特性分類貯存危險廢物、未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具備防滲漏功能或采取相應措施等。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廢棄時,所有者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產生單位移出相關責任】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承運人或者接受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書面核實,有條件的可進行現場核查,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關責任;
(二)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明確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流向等信息,應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前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對轉移的危險廢物進行計量稱重,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接受人等相關信息;
(四)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信息,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三十七條 【轉移管理】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實行集中和就近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在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發起轉移申請,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監管】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公安等主管部門加強危險廢物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監管執法,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 【運輸單位責任】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二)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沒有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運輸;
(三)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件號,以及運輸起點和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并與危險貨物運單一并隨運輸工具攜帶;
(四)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記錄運輸軌跡,防范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五)將運輸的危險廢物運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將運輸情況及時告知移出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經營單位資格】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危險廢物。
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單位責任】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包裝、識別標志等相關信息,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二)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接受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四)將危險廢物接受情況、利用或者處置結果及時告知移出人;
(五)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對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醫療廢物】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和可回收物管理工作的監督,防止污染環境。
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第四十三條 【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第四十四條 【應急處置】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十五條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落實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應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投保人及承保人范圍,建立風險評估與排查制度。
第六章 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十六條 【畜禽養殖】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畜禽糞污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畜禽糞污,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鎮、街應當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
第四十七條 【病死畜禽】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環境。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固體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動物診療機構產生的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理。動物診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棄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秸稈】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秸稈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秸稈,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四十九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使用易降解、低殘留的農藥、化肥、農膜、果袋等農業投入品,鼓勵和引導使用者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條 【建筑垃圾】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制度,負責牽頭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聯單制度,建立建筑垃圾數字化治理系統。負責指導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指導建筑垃圾道路運輸過程中沿途撒漏、拋灑、非法傾倒等污染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范物業管理工作,推動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指導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程回填,以及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等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處理規劃,負責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統籌指導。確定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計劃,推進綠色建筑、綠色施工示范、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負責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施工項目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排放等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廣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建筑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筑垃圾處置義務。委托他人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承擔處置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區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分揀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處置。需要在施工現場貯存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式垃圾站或者防塵網遮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裝修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堅持節能減排和綜合利用的原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鎮、街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清運或者利用處置。
第五十二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鼓勵和引導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發展,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第五十三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利用、處置監督工作。
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使用者應當主動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廢舊產品回收體系進行回收處置。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電子廢物經營登記制度,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電子廢物數量、來源、流向、拆解、利用、處置情況,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城鎮污水污泥】市級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區級人民政府水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行業污染防治】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企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機動車維修企業對其產生的廢礦物油(廢機油)、漆渣、廢鉛酸電池等危險廢物,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建設危險廢物的專用貯存場所和設備,全部回收、分類貯存,并采取防滲漏、防雨、防曬等污染防治措施。
機動車保養維修企業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利用或者處置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十六條 【實驗室廢物】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市場監督、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立實驗室的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體及其他實驗室廢物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不得隨意傾倒。過期、失效及多余藥劑應當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分類存放,不得擅自棄置、填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五十七條 【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以及不能達標排放的化學品洗艙水按照固體廢物實施管理。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及方法認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管理。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殘油(油泥)經處理產生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管理。
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實施管理。
第五十八條 【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結合本市實際,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積極推廣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銜接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固體廢物處置有關法律責任】固體廢物進口人、承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海關主管部門可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六十一條 【限期淘汰有關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三條 【工業固體委托處理委托方有關法律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四條 【工業固體委托處理受托方有關法律責任】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受托方,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委托第三方進行運輸、利用、處置原委托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五條 【危廢產生、運輸單位有關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六條 【危廢經營單位有關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五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因固體廢物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專業術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移出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起始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等。
(2)承運人,是指承擔危險廢物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3)接受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即危險貨物的收貨人。
第七十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原標題: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珠海經濟特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