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19〕5號)、《關于繼續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726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方案
為探索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規范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移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19〕5號)、《關于繼續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7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的重要內容,加快推動建立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斷完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充分發揮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主體作用,提高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率,有效防控環境風險。爭取到2022年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基本落實,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初步建立,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行為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規范回收率爭取達到40%;到2023年底爭取達到60%。此后,按常態化管理。
二、分類分級管理
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將廢鉛蓄電池分為兩類管理: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Ⅰ類廢鉛蓄電池);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Ⅱ類廢鉛蓄電池)。
根據收集單位的規模和收集貯存運輸等條件,及其在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試點單位分為以下三類,實行分級管理:
(一)收集網點:一般收集、貯存網點,是指鉛蓄電池銷售網點、機動車4S店、汽車及電動自行車維修網點等三類企業。
收集網點可以利用現有場所暫時存放少量的廢鉛蓄電池(包括第Ⅰ類、第Ⅱ類廢鉛蓄電池),但應當劃分出專門存放區域,采取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廢鉛蓄電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放置在耐腐蝕、不易破損變形的專用容器內,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環境污染。收集網點備案后,收集網點收集廢鉛蓄電池和轉移廢鉛蓄電池到集中轉運站或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時,不需填寫轉移聯單,但要確保運輸和環境安全,填寫完整的收集轉移臺賬并每季度報送生態環境部門。
收集網點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具有防雨、防滲、防遺撒、防腐蝕的貯存設施。
收集網點收集本縣(市、區)范圍內的廢鉛蓄電池,同時暫存量不應超過3噸,90天內應交集中轉運站或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受理本轄區內收集網點的備案(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申請,并進行審查和備案登記;
2.對符合條件的收集網點發放全區統一的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網點標志(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制定);
3.開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對實際情況與申報事項的相符性;
4.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上報轄區內收集網點清單及年度總結(年度總結要求見附件2)。
(二)集中轉運站:具備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相應條件的專業回收企業。
集中轉運站可以收集、貯存、轉運收集網點轉運過來的第Ⅰ類、第Ⅱ類廢鉛蓄電池。
集中轉運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許可證;
2.與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具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廢鉛蓄電池集中轉運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受理本轄區內集中轉運站的試點備案(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申請,并進行審查和備案登記;
2.開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對實際情況與申報事項的相符性;
3.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上報轄區內集中轉運站清單及年度總結報告(年度總結要求見附件2)。
(三)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綜合生產經營的企業。
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可以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站轉來的廢鉛蓄電池。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對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保障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主要職責是:
1.受理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試點備案(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申請,并進行審查和備案登記;
2.將參與試點的收集網點、集中轉運站和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清單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網站公布。
三、工作程序
(一)企業提出申請。
收集網點于2022年6月底前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試點申請,符合條件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給予備案并于2022年7月底前上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集中轉運站于2022年6月底前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試點申請,符合條件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給予備案并于2022年7月底前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申請,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給予備案。
(二)試點資格審核。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申請試點企業或單位進行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備案并逐級上報清單。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各市上報試點單位名單進行網上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不納入本次試點范圍。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頭管控,實施試點備案。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廢鉛蓄電池源頭管理,規范收集,禁止“倒酸”行為,杜絕非法收集行為;實施試點單位備案公告制度,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監督管理。
(二)摸清底數,建立完善管理臺賬。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摸清本轄區內廢鉛蓄電池產生、轉移、利用、處置底數,建立管理臺賬,持續開展覆蓋廢鉛蓄電池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各環節的專項排查整治工作,進一步強化廢鉛蓄電池產生源管理。
(三)組織宣傳培訓,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各試點單位應加強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其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掌握廢鉛蓄電池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置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規范化運營操作和管理水平。
(四)加強執法,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非法收集、轉運、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行為的打擊力度,引導鼓勵企業或單位將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向試點單位轉移,同時加強對試點單位環境監管,督促試點單位落實各項法律制度和相關標準規范。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強對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備案、審批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內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單位進行公示,并定期開展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監督和指導,按照《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19〕5號)、《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20)等要求進行監管,嚴防環境風險。對試點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試點要求開展工作以及在試點過程中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試點單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時限內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其試點單位資格。
(二)完善廢鉛蓄電池信息化監管措施。
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后應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善廢鉛蓄電池信息化監管措施,監督收集單位建立臺賬,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廢鉛蓄電池子系統。
(三)認真落實廢鉛蓄電池轉運管理要求。
通過道路運輸廢鉛蓄電池,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的規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規定,運輸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可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四)及時報送試點工作進展。
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各試點單位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各試點單位試點期間每年11月底前報送試點工作年度總結(收集網點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集中轉運站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建立健全指導幫扶、督導檢查、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各地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體系建設情況的檢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督查督辦,不斷修訂、完善制度,推動建立規范、高效、暢通的廢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試點工作期限為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
附件:1.廣西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申請備案表
2.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年度工作總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