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經濟運行的血脈,金融在促進共同富裕社會建設中的至關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按照促進共同富裕的路徑,做大“蛋糕”,需要發揮金融杠桿對實體經濟的撬動作用,從不同維度推動經濟結構的優化和高質量發展,分好蛋糕,需要發展普惠金融,推動金融服務均等化,實現共建共享,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但是,在促進共同富裕中,金融業如何在常規性、常態化的金融供給中找到具有“共富味”的切入口?如何通過金融供給端驅動需求端,協同促進共同富裕?這既是當前金融機構普遍面臨的困惑,也是頂層設計方面需要探索的問題。而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的ESG(即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評價體系或可為金融業助力共同富裕另辟蹊徑。借助ESG在環境、社會及治理方面與共同富裕元素高度耦合,可將促進共同富裕的外在市場驅動力轉化為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內在驅動力。
一、ESG與共同富裕元素的高度耦合性
ESG是2006年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PRI)正式提出的、衡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是評估現代企業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方面貢獻的重要指標。ESG涵蓋自然資源、氣候變化、環境機遇、人力成本、利益相關方、社會責任以及治理等。它既是一種發展理念,也是對現代企業進行非財務因素分析的價值評價體系,進而揭示出企業在經營管理戰略方面的風險,因此成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體系。
而“共同富裕”既是一個經濟發展概念,也是一個社會發展概念,同時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諸多領域。其愿景是全體人民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強、環境宜居宜業、社會和諧和睦、公共服務普及普惠。從經濟層面看,主要表現為基于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較高的收入和財富水平及較小的收入差距,反映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協調配套程度;從社會層面看,主要表現為基于較高社會治理水平、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社會和諧;從生態層面看,主要表現為基于生態環境優美的人與自然的和諧。
可見,ESG和共同富裕的內涵在生態環境、社會責任、治理等方面高度耦合。在引導和推動市場主體關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提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度、促進社會和諧和治理完善方面,二者在理念上具有相通性。ESG和共同富裕都從環境、社會、治理等方面對市場主體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共同富裕更多地依靠外在的、行政力推動;而ESG更具市場性,能夠通過利益機制的傳導將外在驅動力轉化為內在驅動力。這將為促進共同富裕在一些領域的突破提供有效的現實路徑。從ESG出發,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金融供給端驅動金融需求端,實現供需雙向發力,激發市場主體支持共同富裕的內在動力。
二、ESG推動共同富裕的可選路徑
毋庸置疑,常規性、常態化的金融服務供給是金融機構促進共同富裕的當然選擇。在加大對基礎設施、制造業、科技創新和綠色生態發展的金融保障,強化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三農”等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等方面,金融機構不能缺位,且需要圍繞共同富裕目標,進行廣度拓展和深度挖掘,需要機構自身在機制體制方面進行不斷創新。但如涉及擴中提低等更具“共富味”且利益關系復雜的領域,則需要機構積極探索與自身業務相契合的突破點。ESG恰是可以幫助金融機構在促進共同富裕方面另辟蹊徑的切入點。
當前,ESG已成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投資原則。在資本市場,ESG評價日益成為企業上市的門檻。在國內,A股已正式被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和MSCI全球指數,而MSCI將對所有納入指數的上市公司進行ESG研究和評級,不符合標準的公司將會被剔除。在債券市場,ESG評級也成為國際市場上企業發債的主要評價體系。這不僅對國內市場ESG投資體系建設形成倒逼,也從境內外直接融資方面對內資企業ESG建設形成倒逼。
實際上,ESG理念與機制正逐漸融入國內的金融制度安排,成為企業信用評級、申請發債的標準,如綠色債券的發行需滿足由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認定標準;在資本市場,ESG評價日益成為企業上市的門檻。2018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告》,明確指出研究和推廣ESG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成三大攻堅任務的重要工具。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將ESG信息作為投資者關系管理中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之一。在間接融資方面,盡管ESG尚未直接體現于相關金融規制,但ESG的相關理念特別是涉及E(環境)的要求已逐漸成為我國銀行保險業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服務的重要考量。
ESG在國內的實踐及日益增強的影響力,無疑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可能,即將共同富裕的核心理念和要求嵌入到ESG評價體系之中,并通過ESG評價傳遞到金融供給端和需求端,形成對金融機構及實體企業促進共同富裕的市場倒逼機制。因為ESG作為一種市場普適的企業綜合評價標準,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發債、上市融資等行為,從而逐漸培育企業的ESG信仰,也因此內生出一種市場驅動力。
一是將ESG評價與“雙碳”戰略有機結合起來,推動綠色發展,助推生態環境優化,促進美麗家園和高品質生活環境建設。應該說,促進生態環境優化是ESG與共同富裕最強耦合點。目前,金融業綠色金融發展理念逐漸深化,大多數金融機構將綠色金融納入了自身發展規劃,在踐行綠色運營的同時將綠色標準嵌入至信用評價評級之中;但總體來看,對實體企業的約束偏軟,尚未對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形成有效倒逼機制。因此,需要將綠色金融與ESG有機銜接起來,借助ESG來強化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約束。具體到與“雙碳”戰略的實施,按照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要求,應探索將碳排放總量、碳排放強度納入ESG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建立與碳排放掛鉤的金融供給機制。
二是將ESG評價與企業公益行為表有機結合,促進三次分配。邏輯上,三次分配屬于道德、文化、習慣影響下社會力量的自愿自覺行為。這種自愿自覺行為的形成顯然是一個伴隨經濟發展、社會財富增長的漸進過程。但如果把市場主體的這種行為納入ESG評價體系,則會通過利益驅動加快這一進程。一方面,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投身社會公益(如慈善捐助)等情況,作為優質企業的評判維度之一。通過差異化激勵機制,推動企業增強公益意識,從而促進三次分配。特別在支持新業態發展、服務新市民方面,金融機構應將ESG推廣運用至對平臺類企業的金融服務,將平臺企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等納入對平臺的ESG,推動平臺企業合理確定勞動報酬水平,建立合理增長機制,并通過購買商業險等形式提升勞動者安全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應將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情況與ESG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嵌入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評價評級與金融機構發債評審,引導和推動金融機構增強社會公益意識,促進三次分配。基本抓手是要逐步強化金融機構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機制。
三是將ESG評價與企業信用評級有機結合起來,推動第二支柱發展。
建設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的老年友好型,無疑是共同富裕社會的標配,其基礎則是相對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要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即為養老保險體系第二支柱。盡管目前我們更多地將眼光投向第三支柱、三次分配,但個人認為,發展第二支柱的意義更為重要。發展第二支柱,不僅有助于推動改善當前由于所在行業不同、所擁有的行政性資源不同所帶來的收入差別和不合理的初次分配格局,更有助于提低擴中特別是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養老第二支柱的發展實際上涉及企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再分配問題,直接影響到企業主自身的利益。因此,第二支柱的發展受制于資本的利益,缺乏內在驅動力,需要通過外力來驅動。但是,這種外力顯然不適合以行政的方式,而應以市場力的形式,ESG則提供了這種市場力。從促進共同富裕出發,可以探索將企業員工薪酬制度的科學合理性、企業年金制度建設和完善程度等涉及第二支柱的共富元素植入ESG,嵌入企業信用評價,借助ESG將企業促進共同富裕的外在驅動力轉化為內在驅動力,激發企業建立和完善年金機制、促進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發展的能動性。
三、ESG促進共同富裕需要頂層設計
通過ESG促進共同富裕的路徑能否行得通,關鍵在于如何將ESG評價傳遞到金融供給端和需求端,形成對金融機構及實體企業促進共同富裕的市場倒逼機制。這就需要從頂層設計上進行創新,對ESG評價體系進行優化、本土化?,F實選擇是,將ESG的實踐價值模式與現有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制度框架體系有機整合起來,實現CSR的價值轉化。
CSR是歐盟于2001年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提出的概念,它強調社會整體對企業的合理預期,即希望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把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整合到企業運營以及與利益相關方的互動過程中,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在進行商業活動時充分考慮對社會、自然環境以及各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自2005年底國務院國資委頒布我國第一部《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以來,CSR理念在我國得到不斷推廣深化,相應的制度和組織體系也不斷得到完善。2006年,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2007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2010年4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審計署、原中國銀監會和原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2012年,國資委發布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必須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并強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將被納入央企考核體系;2015年以來,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先后發布《社會責任指南》、《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等標準體系;201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加強社會責任日常信息披露。2022年1月,滬深交易所更新了《上市規則》,首次納入了CSR相關內容,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納入CSR、按規定披露CSR情況,損害公共利益可能會被強制退市三個方面。同月,上交所要求科創50指數成份公司應在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2022年3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宣布將成立社會責任局,以更好地組織指導中央企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盡管CSR在中國發展較快,但總體上呈現以政策為導向、大型國有企業為主導的特點,整體水平仍處于起步階段,“旁觀者”居多。CSR更多地表現為理念層面、宣傳層面,尚未將其價值化(即體現企業踐行CSR的商業價值),從而形成市場驅動力。
相較于CSR,ESG在國內的實踐雖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基于企業ESG績效來評估其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貢獻;但從制度層面看,涉及ESG相關制度機制尚較匱乏,僅少數官方文件直接涉及ESG。如2015年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布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又稱《ESG報告指引》);2018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告》,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明確將ESG信息作為投資者關系管理中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之一;也包括即將出籠的《企業ESG披露指南》。
總體上,在制度支撐體系上,ESG顯然不及CSR。但從實踐效果看,ESG側重于提供具備分析性和可用于行動的數據,相較于CSR因而更具可衡量性,對企業的驅動力更直接有效。所以,可探索將CSR的制度支撐體系及運用的多場景性與ESG基于數據分析和評價的可衡量性相結合,構建具有包容性的、本土化的類ESG評價體系。當然,也需要前瞻性地考慮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委員會(ISSB)計劃出臺的ESG披露準則對接。
同時,要匹配兩項差異化機制:一是將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意識、ESG評價與監管評價有機結合起來,將現有的小微金融服務評價等結果納入對金融機構的ESG評價體系,并實施差異化監管;同時鼓勵和推動金融機構主動向社會披露相關監管評價,以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將非金融企業的ESG評價從資本市場拓展至間接融資市場,納入商業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并鼓勵金融機構以ESG評價為參照,實施差異化信貸。
原標題:IIGF觀點 | ESG: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的另一條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