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 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 號)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 年 2 月 8 日
附件
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為拓寬全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有序規范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 號)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內容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省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拓展危險廢物資源化途徑,其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適時在已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的省域間探索特定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
二、試點范圍
(一)試點對象
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相關單位。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
(二)試點要求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點對點”定向利用單位均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近一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且環境信用評價為合格以上企業。
1、產生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相適應。
2、利用單位定向利用過程不影響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無二次危險廢物產生或產生率低,且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能夠安全處理。定向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相關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相應審批部門環評批復;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三、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
1、申請試點的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填報附件 1“湖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并按照申請表中資料清單內容向雙方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市州生態環境局經材料審查及現場核查,出具是否同意申請的預審意見,并將符合要求的試點單位報省廳。
2、省廳組織資料復核和現場核查,視情組織召開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技術評審會,經審查后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試點工作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二)變更申請
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方案內容變更(利用工藝/設施,地址,危險廢物類別/數量、有害/有用組分發生變化)應按實施程序重新申請;
2、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營業執照相關信息變更的,提交相關資料直接報省廳備案,省廳受理備案完成后,將相關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取消試點
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任意一方自愿放棄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工作的,須向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局提交申請,地市州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初步審核通過后,報省廳同意,不再納入試點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四、運行要求
(一)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規范管理與運營。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申報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將相關憑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入庫記錄)、檢測報告、設施運行與維護記錄、轉移合同等文件檔案納入臺賬管理,臺賬保存期限 10 年以上。
(二)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妥善包裝、規范運輸并使用電子標簽,通過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每批次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危險廢物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運輸須滿足國家相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自建管道設施輸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需安裝相應計量裝置,并按相關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三)利用單位應嚴格做好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場檢測分析,確保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符合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或環境治理相關污染防治要求。同時,應做好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規范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在試點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未履行或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定向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將取消其試點資格。
(二)嚴格監督管理。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轄區內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將其納入到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名單,加強指導與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試點要求及各項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檢查發現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未按照利用方案及運行要求進行危險廢物轉移、利用的,應立即要求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停止利用行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廳。定向利用過程涉及環境違法違規情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廳。省廳將視違法違規情況作出是否取消試點資格的決定。
(三)加大信息公開。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定期對試點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執法檢查結果等信息予以公開;對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予以通報;鼓勵公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微信平臺等途徑,對非法收集利用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本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