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環規〔2022〕1號
駐廳紀檢監察組,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專員辦公室和直屬單位: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經生態環境廳第20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2月7日
附件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集中 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推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原環境保護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態環境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區域限批。
第三條 依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暫停審批有 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 市(州)、縣(市、區),暫停審批該行政區域內新增排放相應重 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控制指標的市(州)、縣(市、區),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 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市(州)、縣(市、區),暫停審 批該行政區域內新增相關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
(三)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市(州)、 縣(市、區),暫停審批該行政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 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承載能力的市(州)、縣(市、區),暫停審 批該行政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 的市(州)、縣(市、區),暫停審批該行政區域內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工業園區、企業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 標的,暫停審批該園區或者該企業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沱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 施的,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 評價審批行為發生重大失誤或者因監管失職引發重大污染事故 的,可暫停審批該行政區域內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項目。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條 負責大氣環境質量考核、水環境質量考核、污染防 治、生態保護、督察督辦和環境監察執法等相關業務的處(室)、 監察專員辦公室、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相關管理單位”)負責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議,報廳務會審議,起草并印發正式限 批決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間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行政審批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不予 受理限批市(州)、縣(市、區)在限批期限內報送的有關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監督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限批 管理要求。
第五條 實施限批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認定限批情形;
(二)下達限批決定;
(三)整改督查和核查;
(四)解除限批。
第六條 相關管理單位發現有關地區存在應當實施區域限批 情形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相關事實,并提出限批區域、 限批內容、限批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為 6 個月至 12 個月)、整 改要求等限批建議,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被限批地方政府, 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和被限批市(州)、縣(市、 區)生態環境部門。
第七條 限批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限批區域;(二)限批情形;(三)限批內容;(四)限批期限;(五)整改要求;(六)監督檢查要求。
第八條 自限批決定下達之日起,生態環境廳暫停審批被限 批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省以下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步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相關管理單位負責進行限批期間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實施限批期間,提出限批建議的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督促指導被限批市(州)、縣(市、區)政府在限批決定下達后 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全面落實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因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三)(四)項情形被限批的市(州)、 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完成整改后 1 個月內,組織對被限批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生態修復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納入前款規定的整改結果報告,報送生態環境廳。
第十條 自收到被限批市(州)、縣(市、區)報送的整改情況報告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限批建議的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組織 核查,核查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核查報告。
經核查,被限批市(州)、縣(市、區)已全面落實整改要求的,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提出解除限批意見;對落實整改要求不 到位的,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延長限批意見。
第十一條 解除限批意見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和被限批市(州)、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解除限批決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落實情況;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解除限批意見;
(四)后續監管要求。
第十二條 延長限批意見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和被限批市(州)、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延長限批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延長限批決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存在的問題;
(二)現場核查結果;
(三)延長限批內容;
(四)延長限批期限;
(五)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 實施限批、解除限批、延長限批等決定應當在作 出決定 5 個工作日內通過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限批期間未同步執行限批要求,違規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拒不撤銷的,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直接撤銷,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對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生態環境廳將相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依 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限批期間,被限批市(州)、縣(市、區)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試行)》(川環發〔2019〕2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