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節約〔2021〕379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管理辦法》已經水利部2021年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1年12月15日
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規范和促進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以下簡稱達標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節水行動方案》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標建設的組織、申請、審核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縣域包括直轄市所轄區,設區市所轄區,縣(縣級市、自治縣、旗)等。
經濟開發區等區域的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達標建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注重實效、持續推進;嚴格審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達標建設的組織指導、標準制定、復核認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達標建設的復核、監管等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達標建設,組織開展審核、監管、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依據水利部制定發布的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對開展達標建設的縣(區)進行評價。對滿足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且評價總分在85分及以上的,認定為節水型社會建設達標縣(區)(以下簡稱達標縣)。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達標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達標建設的總體目標、年度任務和實施計劃,組織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工作任務,推動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達標建設。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落實主體責任,組織制定達標建設具體方案,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按期完成達標建設任務。
第八條 經自查達到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要求的縣(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文件;
(二)達標建設工作報告,包括組織領導、資金投入、主要做法、建設成效等內容;
(三)指標完成情況、具體說明及必要佐證材料。
第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達標建設審核,主要包括:
(一)審核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二)依據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審核指標完成情況;
(三)現場核查相關指標完成情況。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縣(區)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公示期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達標建設審核情況及必要佐證材料形成省級年度達標建設工作報告上報水利部。
第三章 復核與監管
第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備案縣(區)的達標建設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包括資料復核和現場復核。
第十三條 資料復核主要對備案資料合規性、審核程序規范性、指標賦分合理性和各項建設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核驗。
第十四條 現場復核主要對資料復核中發現需要現場核實的問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復核?,F場復核縣(區)比例一般不低于上報縣(區)總數的20%。
第十五條 水利部根據復核情況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公告達標縣名單。
第十六條 達標縣應建立長效機制,嚴格落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鞏固深化節水成效,推動達標建設提質增效。
第十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達標縣進行日常監管,督促達標縣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滿足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的縣(區),應上報水利部取消其達標縣命名。被取消達標縣命名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達標縣每五年開展一次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于當年12月底前報送水利部。經評估發現未持續鞏固達標建設成果、已不滿足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的縣(區),水利部取消其達標縣命名。被取消達標縣命名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將達標建設工作及成效列入相關節水考核。
水利部在政策、經濟、技術等方面,加強對達標縣節水工作的支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達標縣的獎勵和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 達標建設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要求,對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取消申請資格或取消命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按水利部印發的《節水型社會評價標準(試行)》執行。根據節水工作發展,水利部適時對評價標準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