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1年9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為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
市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制定回收行業經營規范,加強行業信用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國有資產、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應急管理、教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應當與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兼容共享。
四、刪去第八條、第九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鼓勵企業采用“互聯網+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機等技術和方式,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線上線下有機結合,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導相關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促進綠色消費和再生資源回收。
六、刪去第十二條。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后,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將相關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及時將備案信息共享給相關部門。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公安部門備案。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九、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將第二十八條條標修改為“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刪去第三款。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其他修改:
在第二條第一款“生產”之后增加“經營”,將第二款中的“報廢汽車”修改為“報廢機動車”。
將第五條條標修改為“行業組織”,刪去第一款中的“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電子商務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名錄”之后增加“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刪去第四項。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經備案的”、在“數量”之后增加“去向”。
在第二十七條“綠化市容”之后增加“住房城鄉建設管理”。
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市商務部門”。
將條款中的“環保”均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均修改為“市場監管”、“建設交通”均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區縣”均修改為“區”、“市再生資源協會”均修改為“再生資源行業組織”。
本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部分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原標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滬府令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