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要求,加強磚瓦工業大氣污染治理,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調整優化我省產業結構,我廳組織開展了河南省地方標準《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工作,目前標準征求意見稿已編制完成。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0月8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
聯系人:趙宇航
郵箱:zhaoyuhang@126.com
附件: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磚瓦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
河南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磚瓦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磚瓦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本文件不適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業尾礦等為原料的磚瓦生產過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481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482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95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
HJ955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磚瓦工業
通過原料制備、擠出(壓制)成型、干燥、焙燒(蒸壓)等生產過程,生產燒結磚瓦制品和非燒結磚瓦制品的工業。
3.2現有企業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磚瓦工業企業。
3.3新建企業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磚瓦工業建設項目。
3.4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5氧含量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6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7密閉
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8封閉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狀態。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XXXX年X月X日起,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注: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4.1.2人工干燥及焙燒窯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1.3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為18%狀態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業應加強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粘土、頁巖、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并采取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皮帶、密閉車廂等方式輸送;產品裝卸產塵點應采取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窯車及相關產塵及產渣區域應有除塵除渣措施。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磚瓦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按表2規定執行。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企業應按照HJ/T373、HJ819、HJ954、《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和有關法律,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2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3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按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的規定執行。
5.4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采樣按HJ/T55的規定執行。
5.5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實施與監督
6.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限值,判定為超標。
6.4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文件相應的污染物控制項目排放限值。
原標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