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環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我廳組織編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7月20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廳。
聯系人:劉湘旦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環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重點單位名錄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按年度制定更新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名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事業單位,各地應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一)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優先管控名錄中在產企業,原則上應納入重點單位名錄;高風險在產企業,應逐步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二)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以及重點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行業有事實排污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
(三)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各地結合實際需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其他企事業單位。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后,可申請移出名錄,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二、落實重點單位主體責任
(一)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重點單位參照《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系列技術文件》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附件 1),經專家論證后組織實施,方案制定當年應完成所有監測工作,其中,基本因子每 3 年監測一次,特征因子與超篩選值因子每年監測一次,監測報告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二)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重點單位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現場排查,建立重點設施防滲漏管理制度,落實隱患整改,建立臺賬。已納入名錄的重點單位,于 2021 年 11 月底完成一次隱患排查(9 月底完成比例不低于 60%),隱患排查報告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結果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
(三)報送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
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填寫備案登記表(附件 3),于 2021 年 7 月底前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報備。重點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可通過排污許可年度執行報告進行申報。
三、開展周邊監測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省級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方案要求,組織對重點單位周邊土壤開展監測。2020 年及以前公布的重點單位,應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周邊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報送監測結果。
四、加強指導和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統籌工作進度安排,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強幫扶指導。各地要組織技術力量宣貫重點單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深入重點單位溝通交流,指導其開展相關工作。對重點單位自行監測報告、隱患排查報告組織技術評審。加強對重點單位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的動態管理。
(二)統一信息公開。各地每年底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統一公開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名錄、年度自行監測報告。
(三)開展監督檢查。對重點單位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等發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地應當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點單位監督檢查計劃,可采取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
五、其他事項
(一)重點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義務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拆除活動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二)如國家制定重點單位相關政策和要求,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大綱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報告編制大綱
3.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登記表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 7 月 日
附件 1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大綱
1 概述
2 重點單位概況
2.1 區域自然環境概況
2.2 重點單位基本情況
2.3 地塊利用現狀和歷史
2.4 地塊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2.5 相鄰地塊的現狀和歷史
2.6 敏感目標分布
2.7 歷史環境調查與監測結果
2.8 隱患排查結果分析
3 重點單位生產及污染防治情況
3.1 生產概況
3.2 設施布置
3.3 各設施生產工藝與污染防治情況
3.4 各設施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
4 重點設施及疑似污染區域識別
5 布點和監測因子
5.1 監測點位布設及原因分析
5.2 監測因子選取及原因分析
5.3 監測頻次
6 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工作計劃
6.1 點位建設及維護
6.2 樣品采集
6.3 樣品保存
6.4 樣品流轉
6.5 樣品分析測試
7 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8 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9 附件
附件 2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報告編制大綱
1 概述
2 重點單位概況
3 自行監測方案
3.1 重點設施及疑似污染區域識別
3.2 監測布點與采樣
3.3 監測因子
4 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
4.1 現場布點及點位調整情況(若有)
4.2 土孔鉆探與土壤采樣
4.3 監測井安裝與地下水采樣
4.4 樣品保存與流轉
4.5 實驗室分析測試
4.6 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5 監測結果與評價
5.1 土壤自行監測結果分析
5.2 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分析
6 結論和建議
6.1 結論
6.2 建議
7 附件
附件 3
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登記表
填表說明:
1. 單位名稱:備案企業名稱。
2. 單位地址:備案企業地址,應為備案的地下儲罐所在廠區地址。
3. 所屬行業類別及代碼: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 規范填寫行業類別及代碼,填寫至行業小類,行業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
4. 法人代表姓名:備案企業最后一任法人代表姓名,如無法人資格的填寫備案企業主要負責人。
5. 登記表聯系人姓名:備案登記表的填報人。
6. 類型:單層罐或雙層罐
7. 規格:儲罐尺寸
8. 使用年限:地下儲罐已投入使用的時間。
9. 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是指:(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
10. 使用情況:地下儲罐使用、閑置或廢棄狀態。
11. 存儲量:儲罐目前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量。
12. 位置坐標:地下儲罐的地理位置坐標。
13. 廠區平面圖中編號:提供地下儲罐所在地廠區平面圖,并標注地下儲罐編號。
14. 埋地深度:地下儲罐罐頂與地面標高的距離。
15. 是否為新、改、擴建項目:備案的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是否屬于新、改、擴建項目。
16. 防腐蝕、防泄漏措施:地下儲罐是否有防腐蝕、防泄漏等預防罐內污染物泄漏擴散的措施,并注明具體措施名稱。
17. 監測設備:液位顯示設備、測漏設備、監測井等。
18. 溢流裝置:應急池、廢液處理池等。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