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做好我市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我局組織研究編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2021年4月29日
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
環境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發〔2016〕27號)的要求,推進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和指導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環境監測工作,特制訂本技術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水處理廠、危廢集中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周邊土壤、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監測工作,其它單位可參照執行。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HJ 964)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試行)
三、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
根據《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有關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和加強污染源監管的要求,經篩選確定的企業,其名單由天津市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區級人民政府發布,每年對名單進行更新。
(二)特征污染物
重點監管單位各重點區域及設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區域及設施運行過程中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四、工作流程
(一)監測方案編制
方案編制前需進行必要的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調查工作。方案編制內容應包括調查區域概況、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布設、監測點位示意圖、采樣深度、監測頻次、監測項目、執行標準及其限值、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質量控制等。
1、 資料收集、現場踏勘與人員訪談
(1)資料收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及其周邊的環境資料、企業生產及環保相關材料、有關政府文件等(具體見表1)
(2)現場踏勘
以各重點監管單位為中心,周邊100米的范圍作為踏勘范圍,包括企業及周圍區域,周圍有敏感目標和水源地的,還應包括敏感目標和水源地。
現場踏勘主要內容:
① 場地現狀與歷史情況:推測污染物可能泄露的位置,初步判定的踏勘重點調查區域;場地過去使用過程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異常跡象,如罐、槽泄露以及廢物堆放的污染痕跡。② 周圍區域現狀:周圍區域廢棄和正在使用的各類井;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化學品和廢棄物的儲存和處置設施或污染痕跡;地面上的溝、河、池,尤其與廠區有聯系的溝。尤其注意調查廠區下游,是否有各類井,并利用便攜式設備采集水樣進行現場指標檢測。調查場地周邊是否有其他可能的污染源,明確其位置并做好記錄。③ 敏感目標和水源地:調查敏感目標和水源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異常跡象,利用廢棄或正在使用的各類井。④ 地質、水文地質和地形的描述:對場地及周邊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與地形進行觀察、記錄,并加以分析,協助判斷周圍污染物是否會遷移到調查場地,以及場地污染地下水是否會遷移到場地外。
現場踏勘重點:
推測污染物可能泄露的位置,初步判定的踏勘重點調查區域: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處置區域;生產設備、儲槽、管線;惡臭、化學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痕跡;排水管或渠、污水水池或其他地表水體、廢物堆放地、井等。同時觀察和記錄場地及周邊的敏感區域: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并明確其與場地的位置關系。
(3)人員訪談
人員訪談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涉及的疑問,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場地是否有過污染事件的發生等。
人員訪談對象主要是企業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包括:場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官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場地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場地所在地熟悉場地的第三方,如相鄰場地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
2、監測點位布設
(1)布點位置
土壤監測點位:以重點監管單位為中心,原則上至少設置4個土壤采樣點(包括1個對照點,對照點應保證不受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企業所在區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地下水對照點應設置在企業地下水的上游區域),點位盡量覆蓋企業四周范圍,采用均布性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能充分反映企業周邊的土壤環境現狀。
點位布設應基于企業地塊內重點污染區域來進行布設,并盡量靠近企業邊界,涉及大氣沉降的可根據實際影響范圍適當延伸,原則上應不超過企業邊界外100米范圍;若企業邊界外不具備布點條件,可在企業邊界內5米范圍內布設點位。如企業疑似污染區域面積較大、可視情加密布點,同時可根據企業占地面積大小、污染區域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盡量減少對硬化地面的破壞,且不造成安全隱患或二次污染。
疑似污染區域識別可參考《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與信息公開技術指南》等相關內容。
地下水監測點位:參考土壤點位布設,按照區域地下水流向,在盡量靠近企業疑似污染區域所在位置(如生產設施、罐槽、污染泄漏點等)的廠界外部,以及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確定,優先選擇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鉆孔作為地下水采樣點。
(2)布點數量
原則上在企業四周范圍內至少各設置1個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可根據企業面積大小、污染區域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具體點位布設數量可參考下表。

(3)采樣深度
土壤樣品采樣深度:原則上每個采樣點位至少在3個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樣品,若地下水埋深較淺(<3 m),至少采集2個土壤樣品。3層采樣深度原則上應包括:表層0 cm-50 cm,若鉆探至地下水位時,原則上應在水位線附近50 cm范圍內和地下水含水層中各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同時可根據實際可能影響的深度適當調整。
采樣過程中,當土層特性垂向變異較大、地層厚度較大或存在明顯雜填區域時,或發現有明顯污染痕跡的其他深度時應適當增加土壤樣品數量。
地下水樣品采樣深度:地下水采樣深度應依據地塊水文地質條件及調查獲取的污染源特征進行確定。對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物的地下水,需相應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樣。其他情況采樣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線0.5 m以下。可根據實際可能影響的深度適當調整。
3、監測項目
土壤監測基本項目可根據監測點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類型,參考GB 36600、GB 156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確定,同時應包括土壤pH值和石油烴。此外,還應根據企業所屬行業類型及排污節點等,選擇確定每個潛在污染區域所需監測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監測項目根據土壤監測項目的特征污染物確定,同時應包括pH值和石油烴。
已開展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其特征污染物可基于調查結果來確定。未開展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特征污染物可根據該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及本指南附表中給出的重點行業特征污染物確定。同時,監測項目還應根據該企業歷年來自行監測及周邊監測數據結果,結合企業地塊實際污染情況進行增減調整,以便更好的捕捉企業地塊污染狀況,掌握其累積變化情況。
(二)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
1、樣品采集
土壤樣品采集方法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的要求進行。
地下水采集潛水含水層樣品,采集方法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相關要求進行。
2、樣品保存
樣品保存涉及采樣現場樣品保存、樣品暫存保存和樣品流轉保存要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
①土壤樣品保存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的要求進行;地下水樣品保存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的要求進行。監測單位應與檢測實驗室溝通最終確定樣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時限要求。特別注意各檢測項目對于保護劑的要求,應在實驗室內完成保護劑添加并記錄加入量。
②現場樣品保存。采樣現場需配備樣品保溫箱,保溫箱內放置冷凍的藍冰,樣品采集后應立即存放至保溫箱內,保證樣品在4℃低溫保存。
③樣品暫存保存。如果樣品采集當天不能將樣品寄送至實驗室進行檢測,樣品需用冷藏柜在4℃以下低溫保存。
④樣品流轉保存。樣品寄送到實驗室的流轉過程要求保存在存有冷凍藍冰的保溫箱內,4℃低溫保存流轉。
3、樣品流轉
①裝運前核對
在采樣小組分工中應明確現場核對負責人,裝運前應進行樣品清點核對,逐件與采樣記錄單進行核對,保存核對記錄,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如果樣品清點結果與采樣記錄有任何不同,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說明。
樣品裝運同時需填寫樣品運送單,明確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保存方法、檢測指標、檢測方法、樣品寄送人等信息。
②樣品流轉
樣品流轉運輸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樣品安全和及時送達。樣品應在保存時限內盡快運送至檢測實驗室。運輸過程中要有樣品箱并做好適當的減震隔離,嚴防破損、混淆或沾污。
③樣品交接
實驗室樣品接收人員應確認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樣實驗室應清點核實樣品數量,并在樣品運送單上簽字確認。
4、樣品分析測試
監測樣品的分析和測試工作應委托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樣品的分析測試方法應優先選用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監測項目,可選用行業統一分析方法或行業規范。
(三)監測結果評價
土壤環境監測結果根據監測點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進行評價。參考GB36600、GB15618中的篩選值進行評價,未列入該標準的污染物,可參考行業、地方或國外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無可參照標準的可只給出監測值。
地下水環境監測結果依據GB14848進行評價(涉及飲用水功能的除外),超過Ⅳ類限值視為超標;石油烴按照《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進行評價;未列入以上標準的污染物,可參考行業、地方或國外相關標準進行評價;無可參照相關標準的可只給出監測值。
評價內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累積性評價、質量狀況評價、超標情況分析以及歷年污染趨勢評價等。
(四)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承擔周邊監測的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審核制度,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從嚴落實全過程質量控制措施,對布點與采樣、樣品保存與流轉、樣品分析測試、監測數據評價與報告編制等相關活動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將質量控制制度落實情況寫入監測報告中。
我局將組織質量控制實驗室對周邊監測全過程開展質控抽查與監督。
(五)監測報告編制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組織本轄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寫監測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模板見附錄2,供參考使用):
(1)企業概況、污染識別等;
(2)采樣布點方案及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
(3)現場采樣、樣品流轉與保存、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4)監測結果分析與評價;
(5)質量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五、其他要求
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試行。解釋權歸屬天津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