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12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要求,規范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委、省政府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市州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標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要求,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行延伸和補充,形成督察合力。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專項督察和日常督察。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規劃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規劃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以保障五年規劃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和省人民檢察院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配合黨中央對我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統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并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二)其他職責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確定。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擬訂、整改調度督促以及問題銷號管理等工作,負責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的聯系;
(二)其他職責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的職責確定。
第九條 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局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能的省直單位現職廳領導擔任。
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推薦并履行審核程序,根據每次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條 建立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直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督察人選庫,由省生態環境廳商省直有關單位進行動態管理。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從督察人選庫中隨機選取,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具體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安排。督察組成員的條件要求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的條件要求確定,對不適合從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
第十一條 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有關督察對象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的對象包括:
(一)市州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開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和專項督察等中央交辦督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責任落實情況,以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八)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九)在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有關索賠追償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開展例行督察的事項。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一刀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督察進駐時間一般安排20天左右。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和有關專題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八)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委、省政府。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分別移交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市州政府或者省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三條 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況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時段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被掛牌督辦、約談、區域限批后,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五)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組織形式、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工作方案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重要專項督察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時間一般不超過10天,參照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程序和權限執行。重要專項督察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專項督察報告,并按照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向被督察對象反饋。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重要專項督察整改方案報省委、省政府。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結果運用,參照例行督察有關要求處理。
第五章 日常督察
第二十八條 為主動發現和推動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日常督察主要對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中的問題,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直相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履職中的問題,信訪舉報件、網絡輿情反映應當納入督察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現場督察。
第二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和省生態環境廳所屬督察機構承擔,按照長株潭、洞庭湖、大湘西、大湘南等四個片區實行分區域督察,采取明察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度制定日常督察工作計劃,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問題以及處理建議,應當及時形成日常督察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日常督察報告,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以適當的方式反饋給被督察對象,并抄送省直相關單位和被督察對象的上級有關單位。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應當專題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省政府。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反饋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第三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結果運用,參照例行督察有關要求處理。
第六章 督察整改
第三十四條 加強邊督邊改。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條 推進整改落實。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其中,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整改落實情況應當在督察整改方案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報省委、省政府;專項督察整改落實情況應當在督察整改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督察整改落實情況應當按照反饋要求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要專項督察以及日常督察發現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應當報省委、省政府。
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以及省直相關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督察整改協調工作機制,配合開展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推進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省直相關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幫扶。
第三十六條 加強整改督辦。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督辦、掛牌督辦、約談、典型案例曝光、區域限批、督察問責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三十七條 嚴格整改銷號。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反饋問題,由整改主體責任單位向省直相關單位申請銷號,省直相關單位對照整改驗收標準開展現場核查后,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按照程序將整改銷號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反饋問題,由被督察對象組織整改銷號。其他督察反饋問題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整改銷號。
第三十八條 強化評估考核。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評估機制,對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并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范圍,嚴格落實獎懲。
第三十九條 加強督察問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裝整改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被督察對象存在以問責代替整改或者問責走過場,以及問責泛化、簡單化的,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有關材料送省紀委監委,督促做好問責工作。
第四十條 加強信息公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督察反饋問題的交辦、督辦、銷號、評估等全過程閉環式管理,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提供信息化支撐。
第七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四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請示報告,督察組成員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保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部署要求,注意避免出現陣仗聲勢大、層層聽匯報、大范圍索要臺賬資料等現象,切實優化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減輕基層配合督察工作負擔。
第四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嚴格遵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省生態環境廳所屬督察機構參照執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有關紀律要求。
第四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配合、拒不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開展,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督察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督察對象、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