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
草案明確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影響程度等,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批程序,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公開排放信息,強調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采取按日連續處罰和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從嚴處理,提高違法成本。
排污許可,“十三五”期間,我國基本完成了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的建立,下一步的核心內容就是深化改革完善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2015年《“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就提出了排放許可制度覆蓋目標,2016年國務院發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2020年以來,各地陸陸續續通報了“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消息。
如廣東自2017年以來,已累計核發排污許可證3.52萬張,2020年完成排污登記企業38.58萬家,對25.01萬家企業進行特殊情形分類標記;
如浙江,截至9月15日,全省共摸排固定污染源55.34萬家,已核發排污許可證或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2.08萬家,完成排污登記36.76萬家,對16.5萬家不符合發證或登記條件的企業進行分類標記;
如遼寧,共有近10萬家企業被納入排污許可制管理,其中為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9000余張,登記管理企業近9萬家;對1700余家不符合條件企業下發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
如天津,截至8月31日,共計完成發證2263家,限期整改255家,登記管理25974家,關閉等特殊情形類8112家。
此外,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關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發證登記中加強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以及《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等多份文件,夯實基礎,部署下一步行動。
其中,《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明確表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及時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
《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也表示,要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內的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抽查,不少于300張。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采用隨機監管和靶向監管相結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發質量檢查。
專家表示,我國現下面臨的挑戰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不充分,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與排污許可制尚未實現聯動,環境信用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還未實現協同,基于“環境質量改善”的許可限值“響應機制”未建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與現有生態環境數據平臺未實現數據統一共享,后監管技術和管理能力不到位等。
“十四五”期間,排污許可管理也有望在這些方面逐漸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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