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嚴格控制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現場內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運、堆放、存儲過程中產生的一定粒徑的空氣顆粒漂浮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基本原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應對重污染天氣防治應急機制,制定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專項規劃和防治總體方案。
第六條【部門職責】 各級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部門相關職責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排查發現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縣(市、區)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七條【互聯互通】 各級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數字城管平臺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實施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市、縣(市、區)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第八條【自律管理】 鼓勵、支持建筑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施工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足額拔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確保施工現場揚塵治理硬件配套設施齊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條【建設單位施工要求】 建設單位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覆蓋。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一條【備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向各縣(市、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信息;
(四)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撥付情況;
(五)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情況、使用規定以及相關控制措施。
各縣(市、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即為備案。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施工要求】 施工單位應確保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承擔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抑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密閉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在裝卸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中,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七)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區、辦公區等區域應當硬化、綠化或者固化地面。
第十三條【圍擋標準】 城市市區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閉圍擋。施工工地的封閉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高空作業要求】 施工單位在高空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網,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清理樓層建筑垃圾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清理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閉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第十五條【拆除現場施工要求】 拆除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逐步采取全封閉作業。拆除完成后,應當對裸土、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筑垃圾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第十六條【信用管理】 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處罰信息應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一條【舉報投訴】 各縣(市、區)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 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