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海南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以及《海南省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
先來看3年計劃:
布置了5項重點任務——
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檢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后執行情況抽查。
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并在環評信用平臺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記錄,并在政府網站和當地主流媒體公開曝光。
再來看一下海南省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
4大任務:
開展重點園區規劃環評開展及落實情況抽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復核、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及證后執行情況檢查
5大工作內容:

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2020年第三、四季度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自查及抽查工作。
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洋浦經濟開發區(含東方臨港產業園、臨高港開發區)等10個重點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其他重點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納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回頭看”工作方案》的登記類建設(排污)單位可不重復檢查,其他登記類建設(排污)單位的檢查工作應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15年至今審批的上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并匯總年度檢查結果上報省廳。
納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回頭看”工作方案》的發證類建設(排污)單位可不重復檢查,其他發證類建設(排污)單位的抽查工作應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確保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并由各市縣生態環境局匯總形成工作總結報送省廳。
海南省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務
開展重點園區規劃環評開展及落實情況抽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復核、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及證后執行情況檢查。
二、工作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
檢查對象。2015年以來,由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石化、化工、水電、鐵路等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根據《海南省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實施細則》(瓊環評字〔2020〕9號)要求,納入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與排污許可證后執行情況合并檢查。
檢查內容及分工。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負責提供2015年以來由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石化、化工、水電、鐵路等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及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各市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負責提供上述類型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
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會同環評處負責抽查2015年以來由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石化、化工、水電、鐵路等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及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情況,各市縣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檢查各自審批的上述類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
對于已經開工建設的,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重點檢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檢查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情況,檢查驗收報告信息公開情況。檢查有關評估、審批中是否存在違規涉企收費。
檢查時間: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15年至今審批的上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檢查,并匯總年度檢查結果上報省廳。
(二)重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重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2015年以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的重點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及分工。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負責核查重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負責提供重點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文本及審查意見,復核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質量。負責組織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檢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準入要求、避讓敏感區等優化調整建議及環保對策措施落實情況,并對實施中已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進行核查。
檢查時間: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洋浦經濟開發區(含東方臨港產業園、臨高港開發區)、博鰲樂城醫療旅游先行區、海口江東新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含觀瀾湖旅游園區)、海口綜合保稅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三亞中央商務區、文昌航天城、陵水黎安教育創新試驗區、海南生態軟件園等十個重點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其他重點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檢查
檢查對象。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常規審批的項目檢查數量不低于10%,告知承諾制審批的項目檢查全覆蓋。對石化、化工、醫藥、水利水電、采掘、危險廢物處置、建材、印刷、工業涂裝等高污染、高風險、生態影響較大的行業加大抽查比例,對環評信用平臺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被我省通報過的環評技術單位編制的報告書(表)加大抽查比例。
檢查內容及分工。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含行政審批局)負責各自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自查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負責抽查各市縣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海口、三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抽查各區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
編制質量檢查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檢查和編制質量檢查,檢查是否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相關審批部門和技術評估單位是否嚴格把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關。
檢查時間: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2020年第三、四季度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自查及抽查工作。自2021年第二季度開始動態開展上一季度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自查及抽查工作。
(四)建設(排污)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排污登記的合法合規檢查
檢查對象。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辦理排污登記排污單位的登記合法合規性檢查,檢查數量不少于2020年已登記總數的10%。
檢查內容及分工。各市縣生態環境局負責檢查“全國建設項目登記表備案系統”中環境影響登記表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排污登記的合法合規性,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等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禁止建設區域的違法行為,對疑似存在問題的登記類建設(排污)單位應會同綜合執法局開展現場檢查。
檢查時間:納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回頭看”工作方案》的登記類建設(排污)單位可不重復檢查,其他登記類建設(排污)單位的檢查工作應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及證后執行情況檢查
檢查對象。已發證排污單位的申請表、排污許可證副本質量檢查,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證后執行情況檢查。重點、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發證質量檢查全覆蓋,重點管理證后執行情況檢查全覆蓋,簡化管理證后執行情況檢查至少50%。
檢查內容及分工。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負責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發證質量檢查,各市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負責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的發證質量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會同環評處等業務處室負責省廳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的證后執行情況抽查工作,各市縣生態環境局(綜合執法局)負責各市縣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的執行情況抽查工作。
對于已發證的排污單位,同時需要檢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情況的,應合并檢查,減少重復工作。
檢查時間:納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回頭看”工作方案》的發證類建設(排污)單位可不重復檢查,其他發證類建設(排污)單位的抽查工作應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處應指導各市縣2020年底前匯總完成應開展質量檢查、現場檢查的重點園區、建設項目清單,并逐一分解至各月份,做好檢查準備工作。
(二)各項工作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與綜合執法部門要協調聯動,加強溝通,相互配合,避免交叉執行,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并由各市縣生態環境局匯總形成工作總結報送省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