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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2020-06-16 16:13:11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大氣治理大氣污染防治大氣環境質量閱讀量:15494

導讀:日前,成都發布《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日前,成都發布《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點時段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運用經濟、財稅、行政、科技等手段,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積極引導人民群眾改變生產生活方式。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考核評價及約談問責和激勵表彰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部門分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商務和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企業責任】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本單位的大氣污染治理負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大氣污染治理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營造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和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其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警示教育培訓。
 
  第八條【公眾參與】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積極參與保護大氣環境的活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通風廊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和產業布局,合理構建城市多級通風廊道系統,明確規劃管控要求。
 
  已經規劃確定的通風廊道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已有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或不符合通風廊道建設保護要求的建筑物,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清理外遷。
 
  第十條【高質量發展】本市嚴格控制污染大氣的產業發展,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的項目;需嚴格控制的相關產業項目目錄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產業政策目錄,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提出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能源替代】本市鼓勵實施電能替代,促進水電消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合理有序優先設置分布式能源。
 
  糧食烘儲設施應當使用天然氣或電能。
 
  第十二條【揚塵污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園城市、水務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油煙污染】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餐飲服務業集聚經營、發展,加強餐飲行業油煙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服務業發展及布局,在城市開發和改造中應當規劃和建設符合規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飲業專項配套用房;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的證照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飲食業油煙污染的綜合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其它廢氣污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生活性惡臭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禁燒)及農村惡臭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水體惡臭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混凝土(砂漿)攪拌站、瀝青攪拌站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差異化管控】本市因空氣質量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和限時輪產應急減排等對排污許可有更嚴格要求的,可以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相關排污企業應當執行。
 
  自愿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進行生產經營,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可以享受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委托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執法監測,接受委托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證據。
 
  第十七條【信息共享及信用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等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術平臺強化違法監督,相關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第三方運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第三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防治路徑】本市大力發展軌道交通、立體交通,加快老舊公交、出租、環衛、物流等車輛淘汰,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逐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和新能源車輛使用比例,促進貨物配送向鐵路運輸和新能源車輛運輸轉變。
 
  新建的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充電樁設施。鼓勵現有的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逐步完善配套充電樁。
 
  第二十條【物流管控】本市六環路以內區域,禁止新建大型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該區域內原有的物流基地、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外遷。
 
  第二十一條【車籍管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對擬新登記注冊的機動車,經查驗實車與隨車清單所列環保裝置不符的,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按規定需要進行排放檢驗的機動車,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機動車檢驗機構開展排放檢驗。排放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擬轉入登記的外地機動車,其污染物排放階段標準執行申請轉入時本市新登記注冊車輛執行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達標排放】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應當達到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和使用的情況下,生態環境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便攜式設備、遙感監測、黑煙車抓拍、攝像拍照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前款所列監督抽測技術手段獲得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現場抓拍的照片、視頻等,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證據。
 
  第二十四條【超標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遙感監測、黑煙車抓拍等技術手段發現排放不合格或者其他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含黑煙)的機動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相關監測數據推送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口岸物流等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或者其他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含黑煙)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OBD監控】在本市使用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并使用車載排放在線監控設備。
 
  第二十六條【備案及臺賬管控】本市施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和進出場臺賬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規定填寫、報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相關信息。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口岸物流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進出場及燃油使用臺賬管理的監督檢查,并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燃油及添加劑管控】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第二十八條【區域管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空氣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放階段標準,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和調整轄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新建工業項目】本市禁止新建使用燃煤的工業項目。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工業園區。
 
  第三十條【工業排放管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在滿足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火電、鋼鐵、水泥、磚瓦、鑄造、玻璃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對原輔料、半成品等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并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污染物進行治理。
 
  第三十一條【石化管控】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發生泄漏的應當及時修復。
 
  石油、化工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在停機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二條【惡臭防治】工業生產及科研實驗中可能產生惡臭氣體或者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科學選址,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或避免惡臭氣體排放。
 
  前款所列排污單位必須以間歇性排放方式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或者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合理安排生產,優化排放時間,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以全部晝間排放的,不得在夜間偷排;未報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排放的,按照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處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排污單位名單及排放規律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揚塵防治】房屋建設、市政工程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混凝土(砂漿)攪拌和園林綠化等建設施工活動中,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建成區道路施工等工地及混凝土攪拌站,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視頻監測系統并接入有關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第三十四條【攪拌站管控】本市四環路內禁止新建、擴建混凝土(砂漿)、瀝青攪拌站。已建成但不符合環境治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關閉。
 
  第三十五條【運渣管控】建筑垃圾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同時接入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第三十六條【渣土消納】錦江區、青羊區、武侯區、金牛區、成華區以外的區(市)縣,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或渣土消納場。
 
  依法設置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渣土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七條【裸土場地管控】本市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一)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可能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提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市政河道以及溝渠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水務、公園城市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結合項目建設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三十八條【餐飲選址】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避免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在本條禁止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食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存量餐飲管控】本條例施行前已在第三十九條禁止區域內合法建成營業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減少對居民的影響;經凈化處理仍不能達到本市執行的餐飲油煙排放標準的,在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不得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條【煙道設置】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煙道、煙管及排放口設置等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
 
  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等開設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
 
  鼓勵餐飲服務業集聚經營區安裝油煙集中凈化處理設施,倡導有條件的居民住宅樓安裝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第四十一條【油煙排放】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禁止通過下水管道、窗戶、私挖地溝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十二條【商住餐飲】新建居住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住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功能的,應當設計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
 
  既有商業設施經改造符合飲食業環保技術規范的,可以設置餐飲項目。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商業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對可設置餐飲予以標注。
 
  第四十三條【涂料及溶劑使用管控】本市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筑涂料及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禁止在日照強烈時段露天實施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使用有機溶劑的作業。
 
  民用建筑內外墻體涂料應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
 
  第四十四條【異味管控】城市建成區內的垃圾收集轉運站、垃圾焚燒廠、填埋場站等應當科學選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惡臭氣體排放。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建設畜禽糞便和尸體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引導規模以下畜禽養殖者集中處置養殖廢棄物,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河道、市政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等可能產生惡臭的水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惡臭氣體排放。
 
  第四十五條【農業污染管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露天焚燒管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煙塵污染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干洗管控】本市禁止使用開啟式干洗機。
 
  新建、改建、擴建服裝干洗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裝置的全封閉干洗機。
 
  第五章 重點時段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四十八條【季節性管控】本市施行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行業特點、企業生產周期等核定排污單位夏季和秋冬季重點大氣污染物日排放量,發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及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方案,確定管控時間、管控范圍、管控單位名單以及限時輪產應急減排等措施。
 
  每年11月1日到次年2月底,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停止受理涉土石方作業或者房屋拆除作業的擬施工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引導建設單位提前安排施工工期,控制該時段內施工強度。
 
  第四十九條【豁免管控】達到本市規定的綠色生產標準的工業企業,可以不施行限時輪產應急減排和重污染天氣停產、限產。
 
  第五十條【重污染天氣管控】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夏季和秋冬季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情況,確定預警等級、發布和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預警等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重污染天氣預警接收、反饋、傳達和發布納入統一的、快速反應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五十一條【特殊管控】因國家組織重大活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部分區域采取責令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工序的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停止建筑部分工序施工等臨時管控措施以及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罰則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通風廊道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項目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的項目的;
 
  (三)新建使用燃煤的工業項目的;
 
  (四)在本市六環路以內區域新建大型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發市場的;
 
  (五)在本市四環路內新建、擴建混凝土(砂漿)、瀝青攪拌站的。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或者排放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含黑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人限期維修,并對駕駛人處每車次二百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OBD監控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使用的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要求安裝并使用車載排放在線監控設備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可以并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非道路移動機械違法】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備案登記、標志管理和進出場臺賬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或者拒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檢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使用單位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油品及添加劑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且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由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改正,處每車(艘、臺)次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將其納入信用記錄。
 
  第五十八條【無組織排放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火電、鋼鐵、水泥、磚瓦、鑄造、玻璃等重點生產企業在滿足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未對原輔料、半成品等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或者未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污染物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九條【有機物泄漏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發生泄漏未按照規定及時修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石油、化工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在計劃維修、檢修過程中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揚塵在線監管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建成區道路施工等工地及混凝土攪拌站,未按規定安裝揚塵在線視頻監測系統并接入有關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一條【運渣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運輸未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并同時接入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任改正,并處每車次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裸土場地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未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可能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未提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強制鋪裝,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餐飲項目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
 
  (二)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煙道、煙管及排放口設置等不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的;
 
  (三)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等開設餐飲服務項目未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封堵、改變專用煙道或者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的;
 
  (四)通過下水管道、窗戶、私挖地溝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煙;
 
  (五)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六)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有機溶劑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日照強烈時段露天實施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使用有機溶劑的作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秸稈焚燒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外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露天焚燒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焚燒落葉、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煙塵污染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干洗經營違法】違反本法規定,使用開啟式干洗機或者新建、改建、擴建服裝干洗經營項目,未使用具有凈化回收裝置的全封閉干洗機的,由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設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不執行限產措施違法】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施工現場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停用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次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以及拒不執行停止房屋建設、房屋修繕、大型商業建筑裝修、防水作業、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道路瀝青鋪設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停止汽車維修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作業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名詞釋義】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是指列入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危害和影響的大氣污染物。
 
  (二)移動源,是指機動車、飛機、船舶、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移動污染源。
 
  (三)揮發性有機物,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
 
  (四)日照強烈時段,是指夏季10:00至18:00且氣象預測紫外線等級達到三級以上的時段。
 
  (五)重點時段,主要是指易發生重污染天氣的季節時間段。
 
  (六)限時輪產應急減排,是指根據空氣質量形勢和應急減排需要,對某行業企業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工序在特定時間段內輪流施行停產減排。
 
  (七)城市建成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第七十條【管委會職責】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職責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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